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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潜在投标供应商:
****集团系统生产经营用车车辆保险采购项目补充公告如下:
1、采购文件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第五条、结算付款方式→4、付款方式**为:标书代写
“按每份保单结算,各车辆使用单位(采购人投保方)凭乙方开具的有效增值税发票以及保单于1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未及时提供发票及保单的,甲方有权推迟付款,且不构成违约。”
修改为:
“乙方应在收到各车辆使用单位(采购人投保方)投保需求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交缴费通知单、报价单等付款资料。各车辆使用单位在收到付款资料并审核无误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付款。乙方应在收到相应保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保单,并向对应车辆使用单位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
2、采购文件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第八条、违约责任中新增:标书代写
“4、乙方逾期未提供缴费通知单、报价单等付款资料,或逾期出具保单并开具发票的,车辆使用单位有权顺延付款或暂停后续结算,且不构成违约;因此造成车辆使用单位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3、采购文件中所有涉及以上内容均按本次补充修改,其它内容不变,按原采购文件执行。标书代写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