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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渔港经济区绿色渔港项目多功能综合服务渔港用船采购(重新招标)履约保证金的相关说明
致所有投标人:
对于合同中投标人缴纳履约保证金的相关条款进行如下补充约定:
1、招标文件合同协议书关于第六项验收第6条:当乙方真正完成了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后,双方签署《交接船议定书》予以确认,修改为:当乙方真正完成了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后,双方签署《交接船议定书》予以确认,签署完成后20个工作日,退还履约保证金。
2、招标文件合同协议书第十条乙方不履行责任:一般逾期:若实际交船日晚于本合同规定的交船日超过2个日历日,则自第3日起,每延期一个日历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万元整,修改为:若实际交船日晚于本合同规定的交船日超过2个日历日,则自第3日起,每延期一个日历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万元整,如若实际交船日晚于本合同规定的交船日未超出100个日历日,但违约金已扣除超过合同金额,从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顺延扣除。
3、投标人须知8.3项: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相关说明: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提交中标价10%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采用现金、****银行****银行出具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的形式。否则视为投标人放弃中标,同时按规定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补充在合同协议书内,作为履行合同的依据。
**智****公司
2026年0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