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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4********162342A | 建设单位法人:张冬寒 |
| 祁帅虎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壮族自治区****区 |
| ****工业园**路22号 |
| ****搬迁扩建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66-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312-金属门窗制造 |
| 建设地点: | **壮族自治区****区 **壮族自治区****区 |
| 经度:109.417222 纬度: 24.201389 | ****机关:****审批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12-10 |
| 江审基建环审字〔2024〕11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4********162342A001W |
| 2024-12-13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300 |
| 50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4********162342A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柳****公司 |
| ****0202MAA7F5LN9R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公司 |
| ****0200MA5NTD000F,****0200MA5NTD000F | 竣工时间:2025-01-01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4-24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5-21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604259p60j |
| 项目从****工业园**路18号搬迁至****工业园**路22号,并新增6000扇木质防火门生产线,用地面积6264平方米。原有项目为“年产1万扇钢质防火门系列产品项目”,用地面积约3200m2,该项目2017年2****保护局完成环保备案(柳环函﹝2017﹞63号),2023年3月自主完成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钢制防火门生产线、木质防火门生产线、配套的用电、给排水及环保处理设施等。项目建成后可年产钢制防火门1万扇、木质防火门6000扇。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 | 实际建设情况:与批复一致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建成后可年产钢制防火门1万扇、木质防火门6000扇。 | 实际建设情况:与批复一致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钢制防火门工艺流程:合金板→裁切→冲孔→折弯→焊接→脱脂磷化→喷粉→喷粉烘烤→贴转印纸→转印烘烤→清洗→喷漆→喷漆烘干→装配→成品 木制防火门工艺流程:木材→下料加工→框架组装→贴玻镁板→冷压→锯边→封边→开孔→装配→成品 | 实际建设情况:与批复一致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重点抓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裁切工序产生的裁切废气以无组织形式排放;项目焊接工序产生的焊接烟尘,通过移动式除尘器(采用滤筒除尘)收集处理后以无组织形式排放;项目锯、刨、开孔等木工加工工序中产生的下料加工粉尘、锯边粉尘、开孔粉尘,经设备配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以无组织形式排放;以上都须确保外排废气中的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2.项目喷粉工序在封闭的喷房内进行,产生的喷粉废气经滤芯过滤回收粉料后,通过15m高的DA001排气筒排放,须确保外排废气中的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要求。 3.项目喷粉烘烤、贴转印纸、转印烘烤、喷漆、喷漆烘干工序以及热风炉(采用液化气作燃料)产生的烘房废气,经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通过15m高的DA002排气筒排放,须确保外排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甲醛、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要求。 4.项目贴玻镁板、冷压和封边工序中产生的贴玻镁板废气、冷压废气和封边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的DA003排气筒排放,须确保外排废气中的甲醛、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要求,同时须确保厂界外排的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标准要求。 5.以上未收集到的废气,须确保颗粒物、甲醛、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可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企业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可达《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脱脂磷化废水、喷漆废水、喷淋废水、清****处理站(絮凝沉淀处理工艺)处理,以上都须确保外排废水中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噪声通过选用优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噪声设备位置,基础安装减震垫和厂区自然衰减等综合降噪处置后,须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做好一般固体废物的综合回收利用和妥善处置工作。须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设置相关污染防治设施。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地方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2.废油漆桶、废活性炭、漆渣、污泥、废含油抹布和劳保手套等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危险废物须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得随意堆放、擅自外排。做好危险废物处置及转移联单的台帐记录。危废暂存间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建设、运行和管理。 (五)按照《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保障物资,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建立健全施工、运行期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管理,制定并落实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确保环保措施的有效落实,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转以及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喷粉废气排气筒取消后通过烘房废气排气筒排放,污染物排放量不变;木质防火门涂胶位置移动至钢制防火门车间,与独立出来的钢制防火门涂胶在同一区域进行,仍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木质防火门涂胶废气处理措施不变,污染物排放量不变,排气筒位置变化对环境影响不大;钢制防火门涂胶废气从原烘房废气独立分离出来,仍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污染物排放量不变。验收监测期间,有组织废气烟气参数、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非甲烷总烃、甲醛、甲苯、二甲苯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符合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该公司厂界监测点位,颗粒物、臭气浓度、甲醛、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厂界标准现在新扩改建项目二级标准。5#****门厂房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验收监测期间,在该公司废水总排口处设置1个废水监测点,其中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甲苯、二甲苯、甲醛、石油类监测结果均符合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 通过增加减震、隔声等措施,验收监测期间,在该公司东面、南面、西面、北面厂界外1m处,设置1#、2#、3#和4#共4个噪声监测点,厂界噪声昼间监测结果均符合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昼间标准。 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地方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危险废物须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企业制定了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编制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完成备案(备案号:450221-2023-007-L)。2024年12月13日办理排污许可登记(证书编号:914********162A001W)。 |
| 本项目废气排放口数量由环评及批复的 3 个调整为 2 个;项目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等其他建设内容均与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一致。项目喷粉废气取消独立排气筒后并入烘房废气排气筒排放,污染物排放量不变;木质防火门涂胶工位调整至钢制防火门车间,与钢制防火门涂胶工序合并,仍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治理措施不变、污染物排放量不变,排气筒位置调整对区域环境影响较小;钢制防火门涂胶废气从原烘房废气中独立收集处理,仍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治理措施不变、污染物排放量不变。对照环办环评函〔2024〕688 号《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相关规定,本次变更仅涉及废气排放口整合、工位局部调整及排气筒数量减少,项目性质、规模、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措施均未发生重大变动,未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及环境影响显著加重。本次项目建设内容变动不属于重大变动,可按实际建设情况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工程建成后,须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要求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5日内,将批复文件及批准后的《报告表》(报批稿****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检查。 | 实际建设情况:与批复要求一致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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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DW001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 | 已建设 | 总排口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石油类、甲醛、甲苯、二甲苯等监测结果均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要求。 |
| 1 | DW001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 已建设 | DA001排气筒有组织排放的甲醛、非甲烷总烃及排放速率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 |
| 2 | DA002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 已建设 | DA002排气筒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甲醛、甲苯、二甲苯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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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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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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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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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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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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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