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局**分局
关于拟批复****年产10000吨铝型材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环境局**分局拟对****年产10000吨铝型材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5月25日-2026年5月30日。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 预防对策和措施 |
| ****年产10000吨铝型材加工建设项目 | 1 氏12****基地二环** | **** | **嘉****公司 | 该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措施投资33.5万元 | 1、废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处理后引至厂房楼顶排气筒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DB41/1066-2020)、《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环办大气函[2020]340 号)有色金属压延行业相关要求,PM、SO2、NOx 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 10、50、100mg/m3和《**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涉锅炉/炉窑A级企业要求;烘干工序天然气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处理后与固化工序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同一排气筒(15米)排放,PM、SO2、Nox、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和《**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涉锅炉/炉窑 A 级企业要求,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41/1951-2020)非甲烷总烃限值;《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环办大气函[2020]340 号)工业涂装行业 A 级企业要求;喷粉废气经粉尘回收系统处理后引至厂房楼顶排放口排放(排气筒高15m),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和《**省重污染天然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涉 PM 排放限值;喷淋废气钝化工序产生的氟化物经碱液喷淋处理后引至厂房楼顶排放口排放(排气筒高15m),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危废间废气经负压收集 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后引至排气筒排放口排(排气筒高15m),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标准》(GB 16297-1996)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关于全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通知》(豫环攻坚办第 162号),其他行业要求。 2、废水。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治理措施。化粪池处理后,堆肥;冷却废水、纯水制备浓水用于厂区洒水,降尘;模具清洗废水回用于模具碱洗池;表面预处理废水、碱液喷淋废水经沉淀池收集后经“调+沉淀+砂滤/碳滤+反渗透+MVR蒸发器(1t/h)”理后回用于钝化工序。 3、噪声。项目噪声主要为机械噪声,生产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厂房隔声、基础减震、风机加装消音器等,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项目固废应全部妥善处置或综合利用,一般工业固废暂存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进行管理。项目产生的废液压油、废液压油桶、蒸发残渣、废碱液、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收集后暂时存放于危废间暂存,定期由具备危险固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严防二次污染。 |
二、听证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公示期内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三、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环境局**分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联系电话:0371-****2653
通讯地址:**市民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