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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 | 主题分类 | 土地 |
| 发布机构 | 自然**局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6-04-23 | 公文时效 |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你单位《关于纬四路雨水污水管网建设项目地下管线敷设作业、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施工便道临时用地的申请》已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位于和****办事处****社区、****农场,临时用地用地总面积2.5411公顷,其中农用地2.5411公顷(其中水浇地0.6386公顷、旱地0.2091公顷、乔木林地1.1226公顷、其他林地0.1157公顷、灌木林地0.2908公顷、其他草地0.1643公顷)。
二、用于纬四路雨水污水管网建设项目地下管线敷设作业、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施工便道临时用地,用途为地下管线敷设作业、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施工便道使用。
三、本临时土地使用期限为2年。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严禁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并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四、临时用地批复后,你单位应及时缴纳耕地占用税。
五、临时使用土地期间,你单位应自觉接受属地自然**部门的监测和管理,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不得修建使用后无法修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设施。如因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你单位应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并交还土地。
六、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后,你单位应当:
(一)清除障碍、拆除临时建(构)筑物;
(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复垦方案/复垦方案报告表实施复垦,恢复土地可供利用状态;
(三)占用耕地的,须在临时使用期满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复垦质量;
(四)申请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五)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不足的,在复垦到期前及时补缴,并更正三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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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