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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依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国矿产**法》《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规定,****公司参与我区探矿权挂牌出让活动,竞得****县干沟铜多金属矿普查探矿权,并与我厅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因竞得人自身原因,未履行合同约定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及滞纳金。****税务局多次催缴,竞得人仍未履行缴纳义务,按合同约定我厅已依法向各竞得人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现依法以公告方式确认并告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县干沟铜多金属矿普查探矿权出让合同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如竞得人对合同解除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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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