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背景
**市雅礼﹒第二中学改扩建项目地块位于**市大瑶镇崇文村瓷光小区、崇尚小区,东临崇文村林地,南临**市雅礼﹒第二中学,西临******公司,北临崇文村林地。地块中心经纬度坐标为:东经113.707762°,北纬27.977179°,总占地面积35632.56m2。调查可知,该地块1964年以前为农用地;1964****花炮厂部分生产区,占地面积约为5522m2;2000年该花炮厂由个人承包后专用于烟花中的亮珠生产,并于2002年成****花炮厂,该花炮厂即****花炮厂(老厂区),用于生产烟花亮珠;2010****花炮厂(老厂区)停产,停产后地块闲置至今;****基地安置区土方平衡,2025年7月对地块西侧及西南侧进行土方开挖,并将开挖土****基地安置区进行回填,地块内无外来回填土,其他区域均被林木覆盖,未扰动。****政府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关于**市2024年度第四十二批次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湘政地〔2025〕1346号可知,地块征地总面积为3.5633公顷,其中农用地3.0111公顷(包括大瑶镇崇文村瓷光小区2.7128公顷农用地、大瑶镇崇文村崇尚小区0.2983公顷农用地)和建设用地0.5522公顷(为****花炮厂(老厂区)用地),地块正在进行征收,地块征收后用于**市雅礼﹒第二中学扩建项目的建设。根据《****地块规划图则》可知地块面积为35632.56m2,关于地块红线范围、规划套合均以面积35632.56m2为准。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430********0008号)、《**市大瑶镇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建设用地项目与规划分区套合图》和《****地块规划图则》可知****小学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厅******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的通知》(湘环发(2021)26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控,建立健全联动监管机制,做好“十四五”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考核工作,确保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要求对“一住两公”建设用地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结论
(1)土壤
本次地块内调查共布设10个钻孔点位,地块外采取表层对照点,采集41个土壤样品(含对照点),检测指标共计49项,各点位《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基本45项+钡、石油烃(C10~C40),检测结果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二类风险筛选值要求,钡检测结果满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试行)》(DB4403/T67-2020)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pH、锶无相应标准。
(2)地下水
本次调查共布设4个地下水监测井,其中场地内3个监测井为本次建井(共采集到2组地下水样),地块北侧D4设为本次监测对照点,根据初测结果可知,本次调查地块内地下水监测点T9/D3存在氨氮超标,超标4.32倍,其他点位各检测因子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Ⅲ类质量标准限值,石油类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20)III类标准限值,但经复测验证,地下水监测点T9/D3氨氮浓度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限值。。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2020)、《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等技术文件的有关要求,对**市雅礼﹒第二中学改扩建项目地块进行初步采样分析。初步采样分析结果显示,土壤样品中的各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国家和地方等相关标准的浓度限值及清洁对照点浓度,无需做进一步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
综上所述,经过对目标地块进行第一阶段的调查及第二阶段初步采样检测结果的综合分析,场地内所有土壤点位采集的土壤样品检测结果均不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风险评估筛选值,地下水样品初测检测结果中T9/D3点位存在氨氮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Ⅲ类质量标准限值,其他因子均不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Ⅲ类质量标准限值,但经复测验证,该点位氨氮浓度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限值。地下水中初次氨氮超标主要由浅层地下水水位波动、局部水动力条件短期变化、洗井不充分等因素导致,不属于持续性污染,与地块历史生产及人类活动无关。因周边地下水不用于饮用,无明显人体健康暴露途径,且氨氮不属于有毒有害污染物,也无显著生态环境风险。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可知“根据初步采样分析结果,如果土壤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GB 36600等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以及清洁对照点浓度,并且经过不确定性分析确认不需要进一步调查后,第二阶段工作可以结束”。
本次调查土壤样品各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相关标准限值,地下水复测结果亦满足标准要求,因此无需开展下一步详细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