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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 | ||||
| 二、项目名称:****物业招标项目 | ||||
| 三、采购日期:2025年2月17日 | ||||
| 四、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公司 | ||||
| 地址:**市**区红专路103号院1号楼4单元6层60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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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本情况 | ||||
| 投诉事项1:“****、****”于2025年3月20****公司的质疑给出的答复已证实本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在本项目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拟派的项目经理、项目主管本单位2024年6月以来连续6个月缴纳的养老保险明细(以个人单页为准)”类似项目业绩为虚假材料,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 请贵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士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给子“****”严肃处罚。 投诉事项2:本项目评审专家刘庚(组长)和**波(采购人代表)在评****公司打分不公、畸高畸低,故意控分让“****”中标的违法违规行为,请查实并给予评审专家刘庚(组长)和**波(采购人代表)处罚。 ****公司向本项目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后第三天,有个说客自称是“第三方”的人(电话号码:153****5655****公司的联系人,****公司的领导,****公司质疑本项目中标结果的情况进行私了。请问这个第三方说客(电话号码:153****5655****公司对本项目的中标结果进行质疑的、****公司联系人的信息的是不是刘庚(组长)和**波(****公司的信息泄露给了第三人此****公司的机密信息,明显违法,还请贵单位查实。 |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经过对本项目中标供应商****和评审专家进行调查,认定投诉事项1成立,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在处****机关启动了监督检查程序:有关事项进一步调查中。鉴于本项目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本项目应子废标。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 无 | ||||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 ||||
| 2026年5月25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