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 文号 | 134 |
| 发布机构 | **** | 生成日期 | 2020-10-16 |
| 标题 | ****关于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2020年10月16日) | 有效性 | 有效 |
| 内容概述 | ****关于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批复决定的公示(2020年10月16日) |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4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批复。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0年10月16日-2020年10月21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591-****0121
传 真:0591-****0121
通讯地址:****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 编:350100
| 序 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 影响 评价 机构 | 项目 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 1 | 机制砂生产加工项目 | 位于**市**县祥谦镇祥宏北路92号,租赁****公司部分厂房 | ****公司 | **市****公司 | 项目位于**市**县祥谦镇祥宏北路92号,租赁****公司部分厂房,租赁面积1200m2。**一条年生产机制砂20万m3/a生产线,总投资100万元,环保投资20万元。 | 1、项目应严格实行雨污分流,生产废水经处理达标后回用,不外排。回用水应设置流量控制装置,并做好台帐管理。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执行GB/T19923-2005《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中工艺与产品用水水质标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排放量≤120t/a。 2、项目粉尘排放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的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项目应加强废气排放的控制和管理,确保废气经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 3、项目应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2类排放限值。 4、生活垃圾的收集和处理执行GB50337-2003《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中的要求,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进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修改单要求,应综合利用妥善处置,严禁随意堆弃。 5、健全和完善企业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 6、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 2 | 环保、阻燃型高分子隔声毡生产加工项目 | ****开发区东岭路7号**斯****公司3号厂房一层规划红线范围内生产 | **天盛恒达****公司 | **新****公司 | 项****开发区东岭路7号**斯****公司3号厂房一层规划红线范围内生产,租赁面积1978m2,生产规模:年产环保隔声毡5000m2。总投资100万元,环保投资25万元。 | 1、项目生活污水依托**斯****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其中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生活污水排放量≤480t/a。 2、本项目密练、挤出、造粒工艺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应经收集处理后有组织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6)表5中其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及颗粒物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6)表6标准限值,《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中表2、表3标准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37822-2019) 附录A的表A.1排放限值。密练过程产生的恶臭应经处理后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和表2中标准限值。 3、项目应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综合利用妥善处置,严禁随意堆弃。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有关规定执行。 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 3 | 昙石山特色历史文化街区一期启动区项目 | 项目在**县甘蔗街道规划红线范围内建设 | ****政府****办事处 | ******公司 | 项目在**县甘蔗街道规划红线范围内建设,用地面积88.09亩,总建筑面积45915.3m2,建设内容:横屿历史街区及昙石风貌区。总投资8054万元,环保投资27.2万元。 | 1、项目施工期施工废水应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周边村庄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运营期项目应严格实行雨污分流,餐饮废水应先经隔油池处理后与其他生活污水一同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其中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排放量≤21852t/a。 2、施工期应合理安排施工时序,采取洒水等有效的降尘措施,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污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运营期柴油发电机燃油废气应经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及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 3、施工期应采用低噪声的机械设备,****工厂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若确需夜间和中午居民休息时间施工,需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运营期厂界噪声应达到《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中2类标准。 4、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处理。工程施工应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施工场地要做好临时拦挡、截排水措施,应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施工结束应完成植被恢复,防止生态破坏和水土流失,产生的弃土(渣)应及时运至指定弃渣场,禁止随意倾倒。 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 4 | 一闸三线工程**段弃渣(竹****加工场项目 | 项目在**市**县竹岐乡东岛村竹岐支洞临时用地红线范围内建设 | ****集团有限公司 | ******公司 | 项目在**市**县竹岐乡东岛村竹岐支洞临时用地红线范围内建设,生产规模:建设一条废石料破碎筛分生产线,年破碎筛分废石料4.6万吨,年产石子2.3万吨和石粉2.3万吨。总投资80万元,环保投资20万元。 | 1、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应经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表1中旱作灌溉标准用于周边林地灌溉,不外排,初期雨水、淋溶废水应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2、项目优化总平布局,合理密闭产生粉尘车间,缩小粉尘的扩散范围,提高收集效率;在破碎、喂料、筛分等过程中产生的粉尘,以及堆料场和运输扬尘应采取喷雾洒水等有效抑尘措施,确保废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限值。 3、项目应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规范贮存和处置,严禁随意堆弃;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有关规定执行。 5、健全和完善企业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 6、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7、****规划局侯规〔2017〕87号文件、****规划局侯自然〔2019〕242号文件要求,本审批文件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至2021年5月。 8、临时用地期满后,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复垦技术标准,恢复土地原貌,保证耕地原有水利,耕作层和交通设施的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