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川自然资函〔2025〕38号)《****规划局关于规范土地征收工作的通知》(遂自然资规函〔2025〕317号)等规定,**市开展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制定工作,我局结合我市实际,拟定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已征求相关单位和部门意见。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6年6月21日前,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至********中心办公室。
地址:**市**大道中段112号
联系人:王婷
联系电话:137****7360
附件:**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
2026年5月21日
附件
**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土地征收程序,规范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川自然资函〔2025〕38号)《****规划局关于规范土地征收工作的通知》(遂自然资规函〔2025〕31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涉及的征地前期工作、土地报征、征地批后实施(含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国务院另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土地征收包括公共利益情形认定、征地前期工作、土地报征、征地批后实施等程序。
第四条 市政府是征地工作的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等工作负总责,要加强领导,明确分工,确定责任,认真组织**、财政、人力**社会保障、自然**、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信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协同做好土地征收工作。****规划局****政府要求,主动加强部门协同,做好土地报征相关工作,****政府****办事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工作。****中心负责承办征地前期工作、批后实施等涉及的相关事务性工作(如拟定征收土地预公告、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拟定征收土地公告等)。****政府****办事处)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单位,负责征地前期工作及批后实施的相关工作(包括张贴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并留存影像资料,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协助完善听证相关手续,办理补偿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支付土地补偿补助相关费用,房屋拆**置,落实社会保障,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征地矛盾化解、征地纠纷调解,征地信访和上访的处理等)。****公司负责拨付相关区域内土地征收涉及的费用、****规划局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单位做好征地相关工作。****保障局主要负责指导相关经办机构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财政局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等社会保障费用的测算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将征地和拆迁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做好养老保障资金的筹集、归集、拨付等。****改革局要指导征地业主做好拟报征土地项目的立项工作,****规划局将拟报征土地的项目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拟报征土地的成片开发建设项目纳入当年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农业农村局要指导镇、村、组做好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的管理、使用、分配工作。市**局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等社会保障涉及户籍审核等工作。市信访局要指导征地业主、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单位、****公司、相关部门等做好征地信访、上访的处理工作。
任何单位或个人,****政府同意,不得私自开展集体土地征收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将土地征收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由市委绩效办牵头,****规划局、****中心配合,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单位进行考核;由市财政局牵头,****规划局、****中心配合,****政府****公司进行考核。
第二章 公共利益情形认定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用地的;
****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政府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共利益情形认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符合《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用地情形。****政府结合用地项目立项文件、相关用地分类标准或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等对拟征收土地的具体用地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用地情形形成明确意见;必要时,可组织有关部门、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充分论证。经认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用地情形的,方可启动征地前期工作。
第三章 征地前期工作
第八条 土地报征前,应履行如下征地前期工作。
(一)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市政府组织拟定征收土地预公告,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及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社区)、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安排等事项。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二)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市政府委托各行政区****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土地现状调查包括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结果应当由调查单位、调查人员、拟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确认,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参加土地现状调查的,应当委托他人参加;不能参加又不委托他人,或者到场参加调查又不签字确认的,****政府****办事处)调查确定。****办事处)可以申请公证机构对调查行为以及调查有关资料进行证据保全。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委托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应当在办理补偿登****人民政府****办事处)申请复核,并提供确凿证据。
(三)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政府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形成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市政府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保障局等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社区)、组范围内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应当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期限,异议反馈的渠道、期限等事项。
(五)组织听证。征收范围内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若有修改,市政府应当将修改后的方案按照原途径予以公告,时间不少于十日。
(六)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权利证明材料到指定部门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确定。
(七)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政府****办事处)、平台公司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其中,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签订协议比例应达到100%,与拟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签订协议比例不低于90%。****政府****政府****政府报告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具体情况,以及妥善处理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措施,并继续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沟通解释工作。
第四章 土地报征
第九条 征地前期工作完成后,市政府****规划局,拟定征收土地申请,****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第十条 土地报征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购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费用、社保资金(含社保预存款)、采购技术服务相关费用等,由财政预算保障或项目业主筹集。
第五章 征地批后实施
第一节 征地补偿
第十一条 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市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方式以及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支付征地补偿补助费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单位应当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九十日内全额支付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
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并补偿、安置后,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腾退土地和房屋的义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市政府可以作出要求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该书面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市政府应当对其做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送达。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政府批准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征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省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下列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不予补偿:
(一)在未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上非法修建或乱搭乱建的建(构)筑物。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三)《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插)、抢种的花草、林木、农作物及抢建的建(构)筑物等。
(四)天然野生灌杂丛。
第十六条 在中、省、市出台相关政策前,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企业搬迁、拆迁,按下列规定执行:
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在经依法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上兴办企业,企业或个人通过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以划拨方式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采用拆迁或搬迁的方式进行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政府批准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搬迁企业涉及的水、电、气迁改费用及搬迁费、过渡费、正常运营企业的停业损失等,由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公司、被拆迁(搬迁)企业委托具****公司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由各方协商确定。
在中、省、市出台相关政策后,按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
****政府****办事处)要加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使用的管理,市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使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接受监督。****委员会应当按照《**省村务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决定补偿费用的分配和安置方案落实等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第二节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第十九条 征收土地应当安置的人数,按以下两种方式计算:
(一)征收土地应当安置的人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征收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面积计算。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面积按2014年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换发证书时测绘耕地(承包地、自留地、机动地等)总面积(未发证的按实测耕地面积)减去换证后本轮征地前已取得征地批文并完成补偿安置的土地面积,再除以被征地单位征地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安置人口计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安置人口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的成员名册在册总人口减去以往征地已安置人口(含解决到相关企业工作人员、已购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人员)再减去集体经济****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式人员、国企央企正式员工、在职和退役的军官、已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含符合安排工作条件但选择自主就业人员)、其他不应安置人员等计算 。
(二)征收土地应当安置的人数原则上按照被征收的土地面积除以征收前被征地单位人均土地面积计算,被征地单位人均土地面积按被征地单位征地前土地所有权确权颁证面积(未确权颁证的按实测土地面积)减去确权颁证后本轮征地前已取得征地批文并完成补偿安置的土地面积,再除以被征地单位征地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安置人口计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安置人口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的成员名册在册总人口减去以往征地已安置人口(含解决到相关企业工作人员、已购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人员)再减去集体经济****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式人员、国企央企正式员工、在职和退役的军官,已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含符合安排工作条件但选择自主就业人员)、其他不应安置人员等计算 。
(三)能源、交通、水利等独立选址项目,以项目为单位,选择应安置人数多的计算方式计算应安置人数,一个项目只能选择一种计算方式;批次报征项目,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选择应安置人数多的计算方式计算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安置人数。
(四)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人口等基本情况,按合村并组后数据计算。镇级、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收,一律不计算应安置人数。
(五)已购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人员,后续涉及其土地被征收的,不再作为应安置人员。
第二十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在省政府出台新政策前,按《******保障厅 ****财政厅 ******厅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相关规定执行。在省政府出台新政策后,按省政府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时间节点确定需纳入养老等社会保障的安置对象。
下列人员不纳入养老等社会保障的应安置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人员;
(二)在职和退役的军官,已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含符合安排工作条件但选择自主就业人员);
(三)国企、央企的正式员工;
(四)其他不应安置人员。
第二十二条 在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后至组织参保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已提出、镇已审核公示且符合****市政府审定的养老保障应安置对象,参保前死亡的,****规划局核定符合参保条件的,****保障局组织测算养老保障相关待遇,由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支付(需扣除个人应承担部分);市政府已审定人员,在参保前死亡的,****保障局组织测算养老保障相关待遇,由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支付。
第二十三条 在省、市未明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参保的时间节点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参保的时间节点按《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间执行。在省、市明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参保的时间节点后,按省、市规定执行。
第三节 房屋拆迁补偿
第二十四条 房屋补偿面积的认定
(一)房屋补偿以不动产登记权证所确定的面积为准,实际面积小于不动产登记权证面积的,以实际丈量面积作为房屋补偿面积;因历史原因和具备合法建房手续但未办理产权手续的,以实际丈量面积作为房屋补偿面积。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房屋补偿面积
1.木楼、预制板阁楼和简易结构房屋;
2.小青瓦、玻纤瓦房屋等,其屋檐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小于2.2米的;
3.三面或四面无墙,仅有立柱、房顶的单层房屋;
4.房屋地基的抬空部分;
5.所有临时建筑。
第二十五条 住房补偿方式、标准等
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原则上不实施,确需实施需报**市安置房工作专班同意)、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补偿,条件成熟的地方,鼓励通过房票方式进行安置,****市政府批准。每一个产权户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补偿方式。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市城市规划区、镇集镇规划区原则****基地建房的方式补偿。
****基地建房的,被拆迁住房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中的房屋重置价标准给予补偿。****基地面积按照农业农村部门相关规定执行。镇、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应协****基地的选址、调换、补偿、审批等工作,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程序支****基地面积、不超过当期执行的区片****基地补助款。宅基地补助款来****基地对应的土地补偿费,不****公司或征地业主承担。对无需镇、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基地的被拆迁户,****基地补助款基础上,可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其另行支付不超过1万元/****基地协调费,所****公司或征地业主承担。宅基地补助款的差额部分、宅基地****公司或征地业主拨付征地拆**置实施单位,征地拆**置实施单位拨付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采取提供安置房的,提供的基本住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每人30平方米。被拆迁的农村村民在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内不支付安置房购买费用,也不享受原房屋重置价补偿,旧房抵扣按钢结构、钢混结构、砖混(现浇)结构、砖混(预制)结构、砖木结构、土木和木结构、其他结构的顺序实施,原被拆迁住房建筑面积超出基本住房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中的房屋重置价标准给予补偿。安置房所占土地原则上由本集体经济提供,不具备提供条件或提供确有困难的,由征地拆迁实施单位负责落实土地,****公司或征地业主承担相关费用。
采取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住房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中的房屋重置价标准给予补偿,另可给予一定的住房货币安置补助费。住房货币安置****园区管委会、****规划局、征地业主、****公司、征地拆迁实施单位,结合安置房基本住房建筑面积、交通条件、区位条件、农业产值、当地房价水平等方面因素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采取房票安置的,按我市统一制定的房票安置政策执行。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自行拆除****基地建房后按政策应自行拆除未拆除的房屋),不予补偿安置。
各园区或重大项目实施征地,确有必要的,****委员会、征地业主、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单位、****公司****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制定园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补充细则,对本办法尚未明确的住房货币补偿标准、房屋装饰补偿标准等进行明确和细化,****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在土地征收范围内,房屋被拆迁的下列人员可以列为住房补偿安置对象:
(一)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中专学生;
(三)现役义务兵;
(四)劳改、劳教人员。
第二十七条 在土地征收范围内,房屋被拆迁的下列人员不属于住房应安置对象,****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货币补偿、房票安置,但对拆迁房屋可按房屋重置价给予补偿,可以支付1.5个月过渡费和一次搬迁费。
****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人员;
(二)在职和退役的军官,已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含符合安排工作条件但选择自主就业人员);
(三)国企、央企的正式员工;
(四)其他不应安置人员。
第二十八条 下列情形****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货币补偿、房票安置,但对拆迁房屋可按房屋重置价给予补偿,可以支付1.5月过渡费和一次搬迁费。
(一)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买卖、继承、赠与等方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房屋;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建造的房屋(不含新农村建设修建集中居民点、易地扶贫搬迁、地****政府统一安排修建的房屋)。
(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经****基地,且建有房屋。再通过继承等方式合法取得的房屋。
(三)其他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应****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货币补偿、房票安置但应适当补偿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对安置房再次进行拆迁的,按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搬迁费和过渡费
搬迁费和过渡费按拆迁房屋面积、按下列标准结算支付。
(一)实行货币安置的,按2元/平方米支付一次搬家费;按2元/平方米/月支付1.5个月的过渡费。实行房票安置的,搬迁费和过渡费按我市房票安置相关政策执行。
(二)提供安置****基地建房的,按2元/平方米支付两次搬家费;按2元/平方米/月支付过渡费。
(三)过渡期超过12个月的,从超过之日起至完成过渡之日止,按4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支付过渡费。
(四)实行货币安置的,过渡期为旧房交付之日起1.5个月内;提供安置房的,过渡期为旧房交付之日起至交付新房之日止;****基地建房的,过渡期为旧房交付****基地后12个月止,镇、****基地,但被拆迁户无正当理由,****基地或修建房屋的,拖延期间不支付过渡费。
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在接手旧房的同时,已经给被拆迁人提供了周转房的,不支付过渡费。
第三十一条 为了顺利推进土地征收工作,保障项目建设用地,可根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含房屋拆迁协议)签订的进度,给予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一定的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市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土地征收的,由****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相关单位应做好征收土地的档案管理工作。****规划局应做好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资料、听证资料、土地报征资料、征地批文等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单位应做好土地现状调查、办理补偿登记、公告张贴照片、征地补偿安置(含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协议、含养老等社会保障、相关资金拨付等)等资料的保存和管理;其余各相关单位应做好经办工作相关资料的保存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采取提供安置房的,房屋不动产登****公司或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或征地业主负责办理。城市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安置房原则上申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城市开发边界范围外的安置房原则上申办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第三十七条 水、电、气、通讯、****事业单位应当配合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单位做好拟征土地范围内杆、管、线等的搬迁、拆除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各征地拆迁实施单位、****规划局、****保障局等,要广泛宣传征地拆迁政策,在各自职能职责范围内积极化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矛盾,妥善处理征地信访、上访、信息公开等,努力消除不稳定因素,确保土地征收工作顺利推进。
第三十九条 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本办法与其相抵触的,按国家新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规划局负责解释,从制发之日起实施。
****
关于《**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川自然资函〔2025〕38号)《****规划局关于规范土地征收工作的通知》(遂自然资规函〔2025〕317号)等规定,**市开展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制定工作,我局结合我市实际,拟定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已征求相关单位和部门意见。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6年6月21日前,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至********中心办公室。
地址:**市**大道中段112号
联系人:王婷
联系电话:137****7360
附件:**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
2026年5月21日
附件
**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土地征收程序,规范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川自然资函〔2025〕38号)《****规划局关于规范土地征收工作的通知》(遂自然资规函〔2025〕31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涉及的征地前期工作、土地报征、征地批后实施(含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国务院另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土地征收包括公共利益情形认定、征地前期工作、土地报征、征地批后实施等程序。
第四条 市政府是征地工作的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等工作负总责,要加强领导,明确分工,确定责任,认真组织**、财政、人力**社会保障、自然**、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信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协同做好土地征收工作。****规划局****政府要求,主动加强部门协同,做好土地报征相关工作,****政府****办事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工作。****中心负责承办征地前期工作、批后实施等涉及的相关事务性工作(如拟定征收土地预公告、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拟定征收土地公告等)。****政府****办事处)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单位,负责征地前期工作及批后实施的相关工作(包括张贴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并留存影像资料,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协助完善听证相关手续,办理补偿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支付土地补偿补助相关费用,房屋拆**置,落实社会保障,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征地矛盾化解、征地纠纷调解,征地信访和上访的处理等)。****公司负责拨付相关区域内土地征收涉及的费用、****规划局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单位做好征地相关工作。****保障局主要负责指导相关经办机构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财政局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等社会保障费用的测算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将征地和拆迁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做好养老保障资金的筹集、归集、拨付等。****改革局要指导征地业主做好拟报征土地项目的立项工作,****规划局将拟报征土地的项目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拟报征土地的成片开发建设项目纳入当年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农业农村局要指导镇、村、组做好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的管理、使用、分配工作。市**局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等社会保障涉及户籍审核等工作。市信访局要指导征地业主、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单位、****公司、相关部门等做好征地信访、上访的处理工作。
任何单位或个人,****政府同意,不得私自开展集体土地征收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将土地征收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由市委绩效办牵头,****规划局、****中心配合,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单位进行考核;由市财政局牵头,****规划局、****中心配合,****政府****公司进行考核。
第二章 公共利益情形认定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用地的;
****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政府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共利益情形认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符合《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用地情形。****政府结合用地项目立项文件、相关用地分类标准或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等对拟征收土地的具体用地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用地情形形成明确意见;必要时,可组织有关部门、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充分论证。经认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用地情形的,方可启动征地前期工作。
第三章 征地前期工作
第八条 土地报征前,应履行如下征地前期工作。
(一)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市政府组织拟定征收土地预公告,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及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社区)、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安排等事项。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二)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市政府委托各行政区****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土地现状调查包括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结果应当由调查单位、调查人员、拟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确认,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参加土地现状调查的,应当委托他人参加;不能参加又不委托他人,或者到场参加调查又不签字确认的,****政府****办事处)调查确定。****办事处)可以申请公证机构对调查行为以及调查有关资料进行证据保全。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委托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应当在办理补偿登****人民政府****办事处)申请复核,并提供确凿证据。
(三)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政府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形成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市政府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保障局等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社区)、组范围内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应当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期限,异议反馈的渠道、期限等事项。
(五)组织听证。征收范围内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若有修改,市政府应当将修改后的方案按照原途径予以公告,时间不少于十日。
(六)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权利证明材料到指定部门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确定。
(七)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政府****办事处)、平台公司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其中,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签订协议比例应达到100%,与拟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签订协议比例不低于90%。****政府****政府****政府报告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具体情况,以及妥善处理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措施,并继续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沟通解释工作。
第四章 土地报征
第九条 征地前期工作完成后,市政府****规划局,拟定征收土地申请,****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第十条 土地报征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购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费用、社保资金(含社保预存款)、采购技术服务相关费用等,由财政预算保障或项目业主筹集。
第五章 征地批后实施
第一节 征地补偿
第十一条 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市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方式以及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支付征地补偿补助费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单位应当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九十日内全额支付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
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并补偿、安置后,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腾退土地和房屋的义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市政府可以作出要求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该书面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市政府应当对其做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送达。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政府批准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征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省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下列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不予补偿:
(一)在未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上非法修建或乱搭乱建的建(构)筑物。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三)《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插)、抢种的花草、林木、农作物及抢建的建(构)筑物等。
(四)天然野生灌杂丛。
第十六条 在中、省、市出台相关政策前,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企业搬迁、拆迁,按下列规定执行:
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在经依法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上兴办企业,企业或个人通过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以划拨方式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采用拆迁或搬迁的方式进行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政府批准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搬迁企业涉及的水、电、气迁改费用及搬迁费、过渡费、正常运营企业的停业损失等,由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公司、被拆迁(搬迁)企业委托具****公司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由各方协商确定。
在中、省、市出台相关政策后,按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
****政府****办事处)要加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使用的管理,市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使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接受监督。****委员会应当按照《**省村务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决定补偿费用的分配和安置方案落实等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第二节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第十九条 征收土地应当安置的人数,按以下两种方式计算:
(一)征收土地应当安置的人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征收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面积计算。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面积按2014年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换发证书时测绘耕地(承包地、自留地、机动地等)总面积(未发证的按实测耕地面积)减去换证后本轮征地前已取得征地批文并完成补偿安置的土地面积,再除以被征地单位征地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安置人口计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安置人口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的成员名册在册总人口减去以往征地已安置人口(含解决到相关企业工作人员、已购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人员)再减去集体经济****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式人员、国企央企正式员工、在职和退役的军官、已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含符合安排工作条件但选择自主就业人员)、其他不应安置人员等计算 。
(二)征收土地应当安置的人数原则上按照被征收的土地面积除以征收前被征地单位人均土地面积计算,被征地单位人均土地面积按被征地单位征地前土地所有权确权颁证面积(未确权颁证的按实测土地面积)减去确权颁证后本轮征地前已取得征地批文并完成补偿安置的土地面积,再除以被征地单位征地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安置人口计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安置人口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的成员名册在册总人口减去以往征地已安置人口(含解决到相关企业工作人员、已购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人员)再减去集体经济****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式人员、国企央企正式员工、在职和退役的军官,已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含符合安排工作条件但选择自主就业人员)、其他不应安置人员等计算 。
(三)能源、交通、水利等独立选址项目,以项目为单位,选择应安置人数多的计算方式计算应安置人数,一个项目只能选择一种计算方式;批次报征项目,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选择应安置人数多的计算方式计算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安置人数。
(四)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人口等基本情况,按合村并组后数据计算。镇级、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收,一律不计算应安置人数。
(五)已购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人员,后续涉及其土地被征收的,不再作为应安置人员。
第二十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在省政府出台新政策前,按《******保障厅 ****财政厅 ******厅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相关规定执行。在省政府出台新政策后,按省政府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时间节点确定需纳入养老等社会保障的安置对象。
下列人员不纳入养老等社会保障的应安置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人员;
(二)在职和退役的军官,已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含符合安排工作条件但选择自主就业人员);
(三)国企、央企的正式员工;
(四)其他不应安置人员。
第二十二条 在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后至组织参保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已提出、镇已审核公示且符合****市政府审定的养老保障应安置对象,参保前死亡的,****规划局核定符合参保条件的,****保障局组织测算养老保障相关待遇,由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支付(需扣除个人应承担部分);市政府已审定人员,在参保前死亡的,****保障局组织测算养老保障相关待遇,由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支付。
第二十三条 在省、市未明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参保的时间节点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参保的时间节点按《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间执行。在省、市明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参保的时间节点后,按省、市规定执行。
第三节 房屋拆迁补偿
第二十四条 房屋补偿面积的认定
(一)房屋补偿以不动产登记权证所确定的面积为准,实际面积小于不动产登记权证面积的,以实际丈量面积作为房屋补偿面积;因历史原因和具备合法建房手续但未办理产权手续的,以实际丈量面积作为房屋补偿面积。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房屋补偿面积
1.木楼、预制板阁楼和简易结构房屋;
2.小青瓦、玻纤瓦房屋等,其屋檐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小于2.2米的;
3.三面或四面无墙,仅有立柱、房顶的单层房屋;
4.房屋地基的抬空部分;
5.所有临时建筑。
第二十五条 住房补偿方式、标准等
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原则上不实施,确需实施需报**市安置房工作专班同意)、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补偿,条件成熟的地方,鼓励通过房票方式进行安置,****市政府批准。每一个产权户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补偿方式。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市城市规划区、镇集镇规划区原则****基地建房的方式补偿。
****基地建房的,被拆迁住房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中的房屋重置价标准给予补偿。****基地面积按照农业农村部门相关规定执行。镇、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应协****基地的选址、调换、补偿、审批等工作,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程序支****基地面积、不超过当期执行的区片****基地补助款。宅基地补助款来****基地对应的土地补偿费,不****公司或征地业主承担。对无需镇、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基地的被拆迁户,****基地补助款基础上,可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其另行支付不超过1万元/****基地协调费,所****公司或征地业主承担。宅基地补助款的差额部分、宅基地****公司或征地业主拨付征地拆**置实施单位,征地拆**置实施单位拨付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采取提供安置房的,提供的基本住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每人30平方米。被拆迁的农村村民在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内不支付安置房购买费用,也不享受原房屋重置价补偿,旧房抵扣按钢结构、钢混结构、砖混(现浇)结构、砖混(预制)结构、砖木结构、土木和木结构、其他结构的顺序实施,原被拆迁住房建筑面积超出基本住房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中的房屋重置价标准给予补偿。安置房所占土地原则上由本集体经济提供,不具备提供条件或提供确有困难的,由征地拆迁实施单位负责落实土地,****公司或征地业主承担相关费用。
采取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住房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中的房屋重置价标准给予补偿,另可给予一定的住房货币安置补助费。住房货币安置****园区管委会、****规划局、征地业主、****公司、征地拆迁实施单位,结合安置房基本住房建筑面积、交通条件、区位条件、农业产值、当地房价水平等方面因素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采取房票安置的,按我市统一制定的房票安置政策执行。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自行拆除****基地建房后按政策应自行拆除未拆除的房屋),不予补偿安置。
各园区或重大项目实施征地,确有必要的,****委员会、征地业主、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单位、****公司****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制定园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补充细则,对本办法尚未明确的住房货币补偿标准、房屋装饰补偿标准等进行明确和细化,****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在土地征收范围内,房屋被拆迁的下列人员可以列为住房补偿安置对象:
(一)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中专学生;
(三)现役义务兵;
(四)劳改、劳教人员。
第二十七条 在土地征收范围内,房屋被拆迁的下列人员不属于住房应安置对象,****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货币补偿、房票安置,但对拆迁房屋可按房屋重置价给予补偿,可以支付1.5个月过渡费和一次搬迁费。
****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人员;
(二)在职和退役的军官,已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含符合安排工作条件但选择自主就业人员);
(三)国企、央企的正式员工;
(四)其他不应安置人员。
第二十八条 下列情形****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货币补偿、房票安置,但对拆迁房屋可按房屋重置价给予补偿,可以支付1.5月过渡费和一次搬迁费。
(一)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买卖、继承、赠与等方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房屋;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建造的房屋(不含新农村建设修建集中居民点、易地扶贫搬迁、地****政府统一安排修建的房屋)。
(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经****基地,且建有房屋。再通过继承等方式合法取得的房屋。
(三)其他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应****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货币补偿、房票安置但应适当补偿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对安置房再次进行拆迁的,按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搬迁费和过渡费
搬迁费和过渡费按拆迁房屋面积、按下列标准结算支付。
(一)实行货币安置的,按2元/平方米支付一次搬家费;按2元/平方米/月支付1.5个月的过渡费。实行房票安置的,搬迁费和过渡费按我市房票安置相关政策执行。
(二)提供安置****基地建房的,按2元/平方米支付两次搬家费;按2元/平方米/月支付过渡费。
(三)过渡期超过12个月的,从超过之日起至完成过渡之日止,按4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支付过渡费。
(四)实行货币安置的,过渡期为旧房交付之日起1.5个月内;提供安置房的,过渡期为旧房交付之日起至交付新房之日止;****基地建房的,过渡期为旧房交付****基地后12个月止,镇、****基地,但被拆迁户无正当理由,****基地或修建房屋的,拖延期间不支付过渡费。
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在接手旧房的同时,已经给被拆迁人提供了周转房的,不支付过渡费。
第三十一条 为了顺利推进土地征收工作,保障项目建设用地,可根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含房屋拆迁协议)签订的进度,给予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一定的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市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土地征收的,由****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相关单位应做好征收土地的档案管理工作。****规划局应做好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资料、听证资料、土地报征资料、征地批文等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单位应做好土地现状调查、办理补偿登记、公告张贴照片、征地补偿安置(含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协议、含养老等社会保障、相关资金拨付等)等资料的保存和管理;其余各相关单位应做好经办工作相关资料的保存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采取提供安置房的,房屋不动产登****公司或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或征地业主负责办理。城市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安置房原则上申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城市开发边界范围外的安置房原则上申办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第三十七条 水、电、气、通讯、****事业单位应当配合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单位做好拟征土地范围内杆、管、线等的搬迁、拆除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各征地拆迁实施单位、****规划局、****保障局等,要广泛宣传征地拆迁政策,在各自职能职责范围内积极化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矛盾,妥善处理征地信访、上访、信息公开等,努力消除不稳定因素,确保土地征收工作顺利推进。
第三十九条 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本办法与其相抵触的,按国家新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规划局负责解释,从制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