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单位:
本竞标补充文件是招标人对有关竞标事宜的补充答疑说明,请各投标人对照竞标文件仔细阅读。凡竞标文件与本补充文件有矛盾之处,均以本补充文件为准,竞标文件中其它内容不变:
答疑内容:
1.招标文件第3.4.2条规定:“全套投标文件word版结合盖章扫描件(与纸质文件一致)以U盘形式密封在投标文件之内一起递交。”扫描件是否可仅对封面及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盖章、签字的页面加盖公章标书代写
回复:可以。
2.招标文件团队能力评分项规定:“项目负责人/项目团队人员具有生态环境相关类别(生态环境监测与分析、工程与咨询、规划与管理)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可得分。”请明确生态环境相关类别是否包含环境保护、环境工程等相关专业
回复:包含。
3.投标报价明细表中的投标费率,是投标报价/限价*100%,还是下浮率
回复:本项目的最高限价为费率100%,投标人直接报费率。
4.P18-19,“服务提供方需承担由此引发的环保行政处罚、第三方应急处置费用、超标排污治理费用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处罚是直接发给企业还是中标单位,此处的直接经济损失是否包括企业停产带来的全部损失
回复:环保行政处罚文书的法定出具对象为项目排污责任主体(即本项目业主单位)。为清晰界定双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权责边界,本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因服务提供方原因引发的环保行政处罚,由此产生的全部罚款、滞纳金及相关合规成本,最终由服务提供方全额承担。
直接经济损失主要包括因污染事件直接造成的资产损毁损失、第三方应急处置费用、超标排污治理费用、设备维修及重置费用等。该范围不包含停产期间的经营利润损失、预期收益损失、订单违约金、商誉损失等间接经济损失。
5.****园区****公司/****)我方在获取《**生物科技谷污水处理技术服务项目》招标文件后,经认真研读,认为本项目投标人资格条件第(3)条、第(4)条设置不合理、不合法、具有明显限制性与排他性,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公平竞争原则,现依法提出异议,请贵方予以更正。
一、关于“(3)投标人具有环境工程设计专项(水污染防治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异议(一)该条款限定唯一资质、排斥同等效力的省级行业能力证书,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文件仅认可住建部颁发的环境工程设计专项(水污染防治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完全排除**省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服务能力评价证书(水污染防治工程),与本省行业管理实际不符。**省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服务能力评价证书****协会依据《**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开展评价并颁发,是**省内通行、行业认可、主管部门采信的能力证明,专门用于水污染防治工程设计、环保技术服务类项目,服务范围、专业能力与住建部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高度一致、等效适用。****园区污水处理技术服务+环保管家式运维,核心是水污染防治工艺设计、环保技术咨询、现场运维管理,与**省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的能力定位、业务范围完全匹配。(二)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资质、证书、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不得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三)请求将资格条件第(3)条修改为:投标人具有住建部颁发的环境工程设计专项(水污染防治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或**省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服务能力评价证书(水污染防治工程)乙级及以上。两类证书同等有效、均可满足本项目设计与技术服务要求,避免以单一资质设置壁垒、限制充分竞争。
二、关于“(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异议(一)本项目技术复合、专业交叉、责任可分,完全适合联合体投标;禁止联合体属于不合理限制竞争项目内容同时包含:污水处理工艺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类);200吨/天污水站驻点运维、药剂/污泥管理、在线监测(运维类);园区环保准入、企业环保体检、危废管理、环保培训(咨询类)。属于典型的“设计+运维+咨询”复合型环保技术服务项目,单一企业很难同时在设计资质、运维能力、本地咨询**三方面均最优。联合体有利于**互补、强强联合、提高服务质量、降低履约风险:设计强的单位+运维强的单位+本地咨询团队组成联合体,完全匹配本项目“设计–运维数据闭环、7×24小时响应、驻点服务、政企对接”的全部要求;法律明确允许联合体,且国企/政府项目对技术复杂、多专业、一体化服务项目普遍接受联合体。招标文件禁止联合体,但未提供任何“必须单一主体、不能联合体”的合法、充分、具体理由,属于滥用招标人自由裁量权、变相限制竞争、缩小竞争范围、不****政府采购网。(二)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可以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但禁止以不合理理由排斥联合体、限制竞争。最高法相关司法精神:只有项目高度单一、责任不可分割、安全责任高度集中时,禁止联合体才具备合理性;本项目明显不属于此类。(三)请求删除资格条件第(4)条“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改为允许联合体投标,并明确: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牵头人须具备水污染防治工程相关设计或运维资质;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分工、责任比例及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
回复:一、关于“投标人具有环境工程设计专项(水污染防治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条款的回复
(一)关于“限定唯一资质、排斥同等效力的省级行业能力证书”的回复
我们充分理解贵单位提出的观点,也认可**省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服务能力评价证书在**省环保行业内具有较高的认可度和广泛的应用场景。但结合本项目的具体建设内容,两者在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上存在客观差异:
1.本项目招标文件明确包含污水处理设备施工图设计、设计交底、施工阶段全过程设计配合等法定建设工程设计内容。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住建部颁发的环境工程设计专项(水污染防治工程)资质是从事上述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法定准入条件。
2.**省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服务能力评价证书属于行业自律性能力证明,其性质为行业内部认可的能力证明,不具备替代法定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法律效力。
(二)关于贵单位引用相关法律依据的回复
我们完全认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及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关于禁止不合理限制竞争的规定。本项目资格条件的设置,正是严格遵循了“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的原则:
1.设计环节是本项目的核心技术基础,直接关系到污水处理设施的长期稳定运行和环保达标排放。要求投标人具备法定设计资质,是保障项目设计成果合规性、技术可靠性的必要前提,与项目实际需要直接相关。
2.住建部颁发的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为**通用的法定资质,所有省内外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平等参与本项目投标,不存在任何地域、所有制或行业歧视。
(三)关于“请求修改资质条款,加入**省评价证书”的回复
贵单位提出的修改建议,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评估。从维护**统一大市场、保障公平竞争的角度出发,若将**省行业自律性评价证书与**通用的法定资质并列作为投标资格条件,可能会形成对省外投标人的差别待遇,不符合《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六条关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的规定。
综合以上考虑,本项目投标人资格条件第(3)条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关于“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条款的回复
(一)关于“本项目适合联合体投标、禁止属于不合理限制竞争”的回复
我们认同联合体投标在技术复杂、专业交叉的项目中能够发挥**互补的优势。但结合本项目“设计+运维+咨询”一体化全流程闭环服务的特点,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主要基于以下实际考虑:
整体责任落实的需要:本项目****园区污水处理的整体效果和环保合规性负总责。若采用联合体模式,在出现出水超标、环保处罚或安全事故时,可能存在责任划分不清、各方推诿扯皮的情况,不利于问题的快速解决和责任的有效落实。
技术闭环运行的需要: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实现“设计-运维”数据闭环,设计团队需根据运维反馈的水质数据动态优化工艺,运维团队需严格执行设计规范。单一主体能够更好地统一技术标准、管理体系和工作流程,保障这一核心要求的实现。
应急响应时效的需要:本项目要求建立7×24小时响应机制,突发环境事件需30分钟内赶赴现场处置。单一主体的应急指挥体系更加高效,能够减少协调环节,确保应急响应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二)关于贵单位引用相关法律依据及司法精神的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该条款明确了联合体投标是一种可选方式,同时也赋予了招标人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管理需要,自主决定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权利。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的立法本意是规范联合体投标的组成和行为,防止投标人通过多重投标扰乱市场秩序,而非限制招标人的上述自主决定权。从司法实践来看,只要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且该决定与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不存在歧视性待遇,即符合法律规定。
(三)关于“请求删除禁止联合体投标条款”的回复
贵单位提出的修改建议,我们进行了充分论证。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项目并非完全限制**整合: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7.1条规定,中标人可在确保自身承担全部主体责任的前提下,将非主体、非关键工作分包给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这一规定既保证了项目管理的统一性和责任的明确性,也为各类专业企业参与项目提供了合法渠道。
同时,经市场调研,国内同时具备本项目要求的法定设计资质、成熟污****园区环保咨询服务能力的环保企业数量充足,能够满足本项目充分竞争的要求。
综合以上考虑,本项目投标人资格条件第(4)条按招标文件执行。
****园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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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