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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关于《**县科技创新创业平台
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公平竞争环境,推动我县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设与发展,现就《**县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保科工信规(2025)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补充通知如下:
一,将《管理办法》附件1第二条第3点中 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150万元人民币,有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并能提供资金使用案例。 删减。
二,将《管理办法》附件3第二条第1点中 具有明确的实施主体。申报单位即为星创天地的运营机构,应当是保亭县行政区域内注册1年以上,具有****事业单位,具备一定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 修改为: 具有明确的实施主体。申报单位即为星创天地的运营机构,应当是保亭县行政区域内运营1年以上、具备独立****事业单位,具备一定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
三,本补充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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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