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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案号:(2018)陕0114执592号】、(2017)陕0114民初1796号民事判决****人民法院补充复函,依法将(2017)**市不动产权第****032号权属证书载明宗地中,位于**市**区国****基地高新路以东、和风东路以南20033.4990㎡办理分户,并将分户后土地使用权登记给******公司所有。现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告如下:
一、作废不动产权证书信息
权利人:**辰星航****公司
产权证号:陕(2017)**市不动产权第****032号
宗地坐落:高新路以东、和风东路以南
宗地面积:27450.20㎡
二、上述不动产权证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作废,持该证主张权利的,我单位一律不予采信、不予办理相关登记业务。
三、本公告期限为15个工作日,起止日期为2026年5月25日17时至2026年6月15日17时。公告期内,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可持有效证明材料至航空科技大厦政务大厅****20号窗口(联系电话****3761)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作废效力最终确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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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