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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各潜在投标人:
为避免歧义产生质疑,现就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3第(19)、(20) 条条款表述行政处罚限制相关要求作如下澄清、修正及明确:
一、投标人自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之日起倒算,三年内在**范围内任意区域,若因围标、串标、买标、卖标及工程质量等问题被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了行政处罚的,即不符合投标资格。标书代写
二、关于处罚认定,****政府官方或信用等平台存在近三年内相关行政处罚记录;虽无平台记录或已修复,但已被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均认定为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
三、若投标人三年内在**范围内,存在上述规定所涉及的行政处罚,仍参与本项目投标的,一经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相关单位人员举报查实,一律按投标弄虚作假处理,相关违规认定及处****管理部门最终查实处理时间为准,取消其本次投标资格,并纳入相关信用考核记录。
四、本澄清说明为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若招标文件原有条款内容与本说明不一致、相冲突的,均以本次澄清内容为准。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2026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