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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于2026年5月20****公司以现场方式送达的关于“医用氧气采购(项目编号:****)”的质疑函原件。****公司的质疑事项,****高度重视,经与采购人商定,****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作如下答复:
一、针对质疑事项1:“详见附件质疑函。”答复如下:
采购人将对本项要求作出更正,详见本项目更正公告(三)。
二、****公司对采购方式提出变更的请求,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本项目均不符合上述条件,故不适用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且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为人民币181.59万元,根据桂财采〔2021〕61号 ****财政厅****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全区统一为300万元,本项目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故不适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政府****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2026年5月25日
附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