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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认〔2026〕1号
****公司:
你方名下的4宗土地,不动产证号分别为茂国有(2011)第****0005号(面积:196466.94 平方米)、茂国有(2011)第****0003号(面积:83081.28平方米)、粤(2018)不动产权第****162号(面积:255200.41平方米)、粤(2018)不动产权第****163号(面积:127599.16平方米),上述宗地均坐落于**市**区电城镇博贺新港区(原**市**县爵山镇博贺港区),面积合计为 662347.79 平方米。******局******局)与你方2004年1月8日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日期为2004年4月7日。
上述宗地存在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况。根据属地原则,我局已向你方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文号:**自然资(闲)调〔2026〕1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部第53号令)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因政府原因,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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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5日
(我局联系人及电话:曾女士 0668-****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