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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函〔2026〕5号
****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申请办理****公司年产115万立方米建筑用辉绿岩碎石建设项目(一期)临时用地手续申请报告》等临时用地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2〕3号)及《****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行投资项目审批“五个简化”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18〕27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公司使用位于**市**区木梓镇武思村的土地1.7240公顷(工业用地0.0001公顷、采矿用地1.7239公顷),作为****公司年产115万立方米建筑用辉绿岩碎石建设项目(一期)运输便道和材料堆场临时用地,地块四至界址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中,不得在批准的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2年,自批复之日起计算。
四、你公司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并按《****公司年产115万立方米建筑用辉绿岩碎石建设项目(一期)运输便道和材料堆场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提出的意见落实到位。
五、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你公司应当清除地上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恢复土地原状。如需继续使用,应按规定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需要永久性用地的,应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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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