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中心打造建设“护苗驿站”室内装修改造和物资采购项目。
采购人:****。
原采购方式:公开邀请比价。
原公告发布日期:2026年5月6日。
原比价日期:2026年5月13日。
原成交结果公告日期:2026年5月21日。
成交金额:216155.00元。
原中标单位:****。
本项目原采购活动存在以下问题,经我局审查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决定终止本次采购活动:
(一)资格审查存在瑕疵。招标公告要求报名供应商提交“企业基本简介及同类项目履约业绩佐证材料”,举报人反映中标单位在5月13日竞选现场未充分提供同类项目履约业绩佐证材料。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若中标单位确实未能提供符合公告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则不符合公告规定的资格条件,通过本次审查存在瑕疵问题。
(二)成交结果公告超出法定时限。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本项目于2026年5月13日完成评审,但直至2026年5月21日才发布成交结果公告,间隔达7天,未在合理期限内公告成交结果,违反上述规定。
(三)未及时通知未成交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应当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本项目评审后未及时通知未成交供应商,程序上存在不当之处。
根据以下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终止本次采购活动:
1.《****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成交结果通知义务);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中标、成交无效,****政府采购活动);
4.《****办公厅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
5.《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6.《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质疑成立且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鉴于上述问题已对采购活动的公正性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本项目重新组织采购,后续事宜另行公告。本次采购活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终止,原成交结果无效。
采购人:****
地 址:**市莲城大道26号
联系人:吴继辉 联系电话:136****8196
李建发 联系电话:175****1999
办公电话:0857-****948
****
2026年5 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