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应数量、质量要求:
1、乙方必须根据甲方的生产需求及时供应粉煤灰,供货数量约为1800吨,月供货量以甲方每月实际需求量为准。
2、乙方所供粉煤灰必须达到甲方质量要求,产品质量执行标准GB/T 1596-2017质量检验执行F类Ⅰ级粉煤灰标准,每车粉煤灰须提供出厂磅单和检测报告。
| 执行标准 | GB/T 1596-2017 |
| 检验项目 | 标准值 |
| F类Ⅰ级粉煤灰 | |
| 细度(45 um 方孔筛筛余)/% | ≤12.0 |
| 需水量比/% | ≤95 |
| 烧失量(Loss)/% | ≤5.0 |
| 含水量/% | ≤1.0 |
| 三氧化硫(SO)质量分数/% | ≤3.0 |
| 游离氧化钙(f-CaO)质量分数/% | ≤1.0 |
| **性(雷氏夹沸煮后增加距离)/(mm) | ≤5.0 |
| 强度活性指数/% | ≥70.0 |
| 密度/(g/cm3) | ≤2.6 |
| 二氧化硅(SiO2)、三氧化二铝(Al2O3)和氧化二铁(Fe2O3)总质量分数/% | ≥70.0 |
质量考核:
(1)细度(45μm方孔筛筛余)≤12.0%。当进厂粉煤灰细度大于12%小于等于15%时,每增加1%(不足1%按1%计算),每吨单价下调0.30元,累加计算;当进厂粉煤灰细度大于15%小于等于18%时,每增加1%(不足1%按1%计算),每吨单价下调2.00元,累加计算;当进厂粉煤灰细度大于18%时,甲方视情况有权拒收或半价结算。细度指标以单车次考核,乙方不得有异议。
(2)需水量比≤95%。当需水量比大于95%小于等于98%时,每增加1%(不足1%按1%计算),该样品对应的检验批每吨单价下调30元,累加计算;当需水量比大于98%时,该样品对应的检验批全部不予结算货款。
(3)烧失量≤5.0%,每上升0.1%,该样品对应的检验批每吨扣款2.00元,累加计算。该指标累加超出0.5%,该样品对应的检验批全部不予结算货款。
(4)以上考核指标均单独考核,如同时出现多项指标不合格,累加考核。
(5)甲方在粉煤灰的进场检测过程中发现样品异常时,甲方有权拒收,经供应商、运输方共同调查,确认责任方,拒收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样品的异常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颜色异常、气味异常、显微镜微观检测结果异常等。
(6)若乙方供应的产品出现质量不合格问题,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退还不合格产品数量所对应货款。甲方已经使用的产品不予退回,未使用完的乙方可自行装车拉回。
(7)乙方提****电厂Ⅰ级粉煤灰,****电厂Ⅰ级粉煤灰或人为混掺粉煤灰以外的加工灰及其它杂物时,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及有权拒收或不予结算货款。如因粉****公司商品混凝土出现质量问题,经调查确认属实的,由此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如更换提货点,则须提前告知甲方,并取得甲方确认后方可更换提货点,更换提货点所超出的运费由乙方承担。
(8)乙方所供的粉煤灰若达不到甲方的质量要求时,甲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供货合同,没收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
(9)产品质量应符合《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国家标准,如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该标准,甲方有权不予结算,使用后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0)因乙方提供粉煤灰质量引起甲方混凝土质量出现问题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经权威第三方有资质检测机构检测数据为准)。
质量验收:①入仓前,甲方对每车粉煤灰进行快检,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入库,对不符合要求的货物,甲方有权拒收,乙方不得有异议;②甲方按GB/T 1596-2017《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要求留样封存;③经甲方试验室现场抽检连续三批次常规指标检测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④若乙方所供原材料已至指定地点卸货,且对甲方检测结果有异议,双方可将封存样品送至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由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检测出常规指标不合格的,扣除检测不合格吨位;⑤****政府职能部门对所抽查的粉煤灰,检测出指标不合格的,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⑥每车粉煤灰自提入库前,乙方必须协助甲方获取该车的出厂磅单及产品合格证,如未提供,该车不予以结算。
结算方式:原则上第三月底前付清第一个月的货款,以此类推。乙方凭甲方过磅单同甲方核对粉煤灰供货量,对账无误后开具甲方财务部门认可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不能提供13%税率的发票,甲方将从货款中扣除税率差额部分后再向乙方支付(计算公式:含税中标价为X,当开具13%税票时,结算价为X,当开具其他税率Y时,则结算价为X-((X/1.13*0.13)-(X/ (1+Y)*Y))。****银行承兑及供应链票据支付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