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申请审批****15万吨含铁含锌尘泥绿色循环再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函》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为改扩建工程,位于**省**市**区****厂区内。本项目年利用高炉布袋灰和转炉灰约为133252吨,年生产次氧化锌约3368.03吨。项目主体工程包括混合造球室、窑尾进料车间、回转窑、余热锅炉、主表面冷却器、脱硫综合室、窑头出渣车间;公用工程包括供电系统、供水系统、排水系统和除盐水站;储运工程包括10座原料仓、1座石灰粉仓、1座成品库、1座石膏库和原料车间;依托工程包括现有项目高炉煤气、氮气、危险废物贮存库和事故水池等。
本项目符合《**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省钢铁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全面落实《****15万吨含铁含锌尘泥绿色循环再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该《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加强施工机械、车辆管理,施工现场洒水降尘并设置围挡,物料加盖篷布,建筑垃圾及时清运,施工场界颗粒物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要求。运营期,原料仓仓顶配备脉冲布袋除尘器,原料车间粉料落地点、混合造球室及窑尾密封等处设置20套密闭集气罩,上述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30米高排气筒排放;回转窑窑头设置密闭集气罩,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20米高排气筒排放;石灰粉仓废气经仓顶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回转窑窑尾废气经余热锅炉和主表面冷却器后,采用“布袋除尘+石灰-石膏法脱硫”处理后,通过1根34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铊及其化合物和锌及其化合物排放应符合《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及其修改单要求,氟化物、二噁英类应符合《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及其修改单要求。
采用清洁运输方式,物料采用料仓密闭储存、真空罐车和气力输送等密闭方式运输,窑渣采用全密闭胶带输送机运输,边界无组织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铊及其化合物排放应符合《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及其修改单要求,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要求。
(二)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施工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于场地降尘,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市政管网。运营期,脱硫废水和浊环冷却水系统废水分别经化学沉淀池处理,总锰、总砷、总汞、总镉、总铅、六价铬、总镍、总铊应符合《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及其修改单要求后,和除盐水站废水、净环水系统废水、余热锅炉废水及初期雨水,回用于回转窑配料,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市政管网。
实行分区防渗,对脱硫废水事故池和化学沉淀池实施重点防渗,原料车间、除盐水站等实施一般防渗。项目设1眼地下水跟踪监测井。
(三)声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场界设置围挡,施工场界噪声排放应符合《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要求。运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备安装采取基础减振,合理布局,厂界噪声排放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4类区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建筑垃圾清运至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一处理。运营期,原料仓和除尘系统除尘器收集粉尘返回原料仓;石灰粉仓除尘器收集粉尘返回石灰粉仓;窑头表面冷却器和窑头除尘器收集粉尘,返回配料工序;窑渣回用于原有烧结工序;脱硫石膏、废包装材料外售综合利用;废滤芯、反渗透膜和废布袋,由生产厂家回收利用;废矿物油、废油桶、沾油的废抹布、废劳保用品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库,依法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一处理。化学沉淀池污泥经危险废物鉴定后交有相应资质单位处置,鉴定前按危险废物管理。
(五)环境风险防范与环境管理措施。强化环境管理。按照相关标准、规定完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大气、地下水、土壤等环境监测。煤气管道设置CO检测报警装置、电动盲板阀、气动快速切断阀。建立事故水防控体系,厂区内**56立方米脱硫废水事故池,依托企业现有事故水池,雨水管网设截断装置,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健全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风险防控预警体系建设,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管理部门的应急联动,有效防控环境风险。
(六)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求,本项目建成投运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不得超过27.134吨/年、56.496吨/年、56.85吨/年,重点重金属排放总量不得超过25.375千克/年。
三、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按要求做好排污许可相关工作。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重新审核。
五、****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批复文件送至上述部门,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