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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115L****0283Y | 建设单位法人:周炳荣 |
| 周炳荣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市**区 |
| **市**区葛兰镇兰兴村4组25号 |
| 砖瓦窑协同处置污泥环保升级改造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10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N7723-N7723-固体废物治理 |
| 建设地点: | **市**区 葛兰镇兰兴村4组25号 |
| 经度:107.091487 纬度: 30.011507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5-27 |
| 渝(长)环准〔2024〕42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0115L****0283Y001V |
| 2024-10-25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300 |
| 30 | 运营单位名称:**** |
| ****0115L****0283Y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0115L****0283Y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105MA5U3A4B22 | 竣工时间:2025-08-29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4-23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5-22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www.****.com/list/3.html |
| 技术改造 | 实际建设情况:技术改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利用水基岩屑3.8万吨/年、城镇生活污泥2.2万吨/年。维持现有制砖生产规模不变,为6000万块页岩砖(折标砖)。 | 实际建设情况:利用水基岩屑3.8万吨/年、城镇生活污泥2.2万吨/年。维持现有制砖生产规模不变,为6000万块页岩砖(折标砖)。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原料接收-卸料存放-鄂破、粉碎、筛分-一次搅拌、二次搅拌-真空挤砖、切条、切坯、编码、码坯-烘干、焙烧-检验、打包 | 实际建设情况:原料接收-卸料存放-鄂破、粉碎、筛分-一次搅拌、二次搅拌-真空挤砖、切条、切坯、编码、码坯-烘干、焙烧-检验、打包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现有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卸料粉尘、破碎筛分粉尘、焙烧废气,焙烧废气收集后通过脱硫除尘一体化设施(单碱法脱硫,风机风量120000m3/h)处理后经DA001#排气筒(H=20m)排放。技改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G1卸料粉尘、G2污泥储存废气、G3粉碎筛分粉尘、G4生产线无组织臭气和G5焙烧废气,技改项目“以新带老”在原料堆场四周设置自动喷雾抑尘设施,堆场设置彩钢棚、高于物料的围挡,减少扬尘产生量;城镇生活污泥池密闭,城镇生活污泥池配套3000m3/h风机,污泥池臭气收集至隧道窑焙烧段进行焙烧处理后,依托脱硫除尘装置(双减法)处理后经过20米高DA001排气筒排放;在滚筒筛、鄂破机、搅拌上料点和破碎机上方设置粉尘收集设施,并用铁皮对粉碎机和滚筒筛上方进行密封,破碎车间内的破碎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DA002排气筒(H=15m,**)达标排放;制坯区安装除臭液喷淋装置去除陈化臭气;焙烧废气收集后通过脱硫除尘一体化设施(双碱法脱硫,风机风量123000m3/h)处理后经现有DA001排气筒(H=20m)排放。废气排放浓度满足《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 标准》(GB29620-2013)及其修改单中的排放标准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现有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脱硫除尘系统用水等,生活污水通过化粪池收集后用作农肥,脱硫除尘系统用水收集后循环使用,仅补充损 失的水量,不外排。技改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污水,仍采用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农肥,不外排;升级后的脱硫除尘一体化设备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污泥渗滤液回用于制砖,不外排。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现有生产线噪声源主要为设备运行过程产生的噪声,****砖厂生产设备、设施,新增污泥风机。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措施,通过合理布局、基础减震及厂房隔声等措施降噪,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加强固体废物管理。现有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不合格砖、废砖坯、收集的粉尘、废包装袋、废含油棉纱及手套、废润滑油及废油桶、生活垃圾等,不合格砖、废砖坯及收集的粉尘经收集后作为原料回用于制砖,废包装袋和脱硫石膏收集后外卖物资回收单位,废含油棉纱、手套、废润滑油及废油桶交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处置。技改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废种类不变,主要为废砖坯S1、不合格品S2、脱硫石膏S3、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S4、废布袋S5、废包装袋S6、废润滑油S7、废油桶S8等。技改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垃圾产生量。一般工业固废包括废砖坯S1、不合格品S2、脱硫石膏S3、收集的粉尘S4、废废布袋S5、包装袋S6,固废分类堆放,并做好相应的暂存物标识,废砖坯S1、不合格品S2及收集的粉尘S4收集后回用于生产,脱硫石膏S3、废废布袋S5及包装袋S6定期清理后外售综合利用;危险废物主要为废润滑油S7、废油桶S8等,分类暂存于危废贮存间,危险废物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转移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部交通运输部部令第23号)要求执行,企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时,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生活垃圾收集后暂存,交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落实和完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建立环境风险防范制度,落实环境风险防范责任,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并储备应急物资,定期组织演练,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辅料间、危废暂存间区域、污泥池、水基岩屑储存间地面进行重点防渗处理,危废暂存间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按规范进行防渗漏处理,防渗层为至少1m厚黏土层(渗透系数不大于10-7cm/s),或至少2mm厚**度聚乙烯膜等人工防渗材料(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cm/s),或其他防渗性能等效的材料;辅料间和污泥池及水基岩屑暂存间地面防渗结构的防渗效果应满足等效黏土防渗层厚度>6.0m,渗透系数≤1×10-7cm/s的要求;水基岩屑暂存池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第Ⅱ类场相关要求进行管理,水基岩屑储存池应配套设置渗滤液收集沟、收集井;辅料间和危废暂存间内油桶置于托盘内,避免油桶破损,润滑油泄漏,按照消防要求配备干粉灭火器、消防沙等消防设施,大门口设置警示标识,例如“危险”、“严禁烟火”等标志。 | 实际建设情况:(1)废气:卸料粉尘:在原料堆场四周设置自动喷雾抑尘设施,堆场设置彩钢棚、高于物料的围挡,无组织排放。破碎筛分粉尘:在滚筒筛、鄂破机、搅拌上料点和破碎机上方设置粉尘收集设施,并用铁皮对粉碎机和滚筒筛上方进行密封,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过15m高DA002排气筒排放。生产线无组织臭气:在制坯区安装除臭液喷淋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污泥暂存废气、焙烧废气:污泥暂存废气收集至隧道窑焙烧段进行焙烧处理后,与焙烧废气一并通过脱硫除尘装置(双减法)处理后经过30m高DA001排气筒排放。(2)废水:生活污水采用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农肥,不外排。脱硫除尘一体化设备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污泥渗滤液回用于制砖,不外排。(3)固废:废砖坯、不合格品、收集粉尘收集后回用于生产。脱硫石膏、废包装袋、废布袋定期清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润滑油、废油桶、含油棉纱手套专用容器收集,在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并设置产生、暂存、转运、处置台账。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4)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5)环境风险:辅料间、危废暂存间区域、污泥池、水基岩屑储存间地面进行了重点防渗处理,油桶置于托盘内,避免油桶破损,润滑油泄漏。配备干粉灭火器、消防沙等消防设施。 |
| 项目焙烧废气排气筒高度由20米实际提升至30米。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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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喷雾抑尘设施 |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 | 喷雾抑尘设施,1套 | 厂界无组织 | |
| 2 | 布袋除尘器 |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 | 布袋除尘器,1套 | DA002排气筒 | |
| 3 | 喷淋除臭装置 |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 喷淋除臭装置,1套 | 厂界无组织 | |
| 4 | 脱硫除尘装置(双减法) |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 脱硫除尘装置(双减法),1套 | DA001排气筒 |
| 1 | 噪声治理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 | 厂界噪声 |
| 1 | 固废分类堆放,并做好相应的暂存物标识,废砖坯S1、不合格品S2及收集的粉尘S4收集后回用于生产,脱硫石膏S3、废废布袋S5及包装袋S6定期清理后外售综合利用;危险废物主要为废润滑油S7、废油桶S8等,分类暂存于危废贮存间,危险废物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转移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部交通运输部部令第23号)要求执行,企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时,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生活垃圾收集后暂存,交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 固废分类堆放,并做好相应的暂存物标识,废砖坯、不合格品及收集的粉尘收集后回用于生产,脱硫石膏、废废布袋及包装袋定期清理后外售综合利用;危险废物主要为废润滑油、废油桶等,分类暂存于危废贮存间,危险废物暂存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企业委托他人运输、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签订了危废处理协议;生活垃圾收集后暂存,交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
| 1 | 辅料间、危废暂存间区域、污泥池、水基岩屑储存间地面进行重点防渗处理,危废暂存间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按规范进行防渗漏处理,防渗层为至少1m厚黏土层(渗透系数不大于10-7cm/s),或至少2mm厚**度聚乙烯膜等人工防渗材料(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cm/s),或其他防渗性能等效的材料;辅料间和污泥池及水基岩屑暂存间地面防渗结构的防渗效果应满足等效黏土防渗层厚度>6.0m,渗透系数≤1×10-7cm/s的要求;水基岩屑暂存池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第Ⅱ类场相关要求进行管理,水基岩屑储存池应配套设置渗滤液收集沟、收集井;辅料间和危废暂存间内油桶置于托盘内,避免油桶破损,润滑油泄漏,按照消防要求配备干粉灭火器、消防沙等消防设施,大门口设置警示标识,例如“危险”、“严禁烟火”等标志。 | 辅料间、危废暂存间区域、污泥池、水基岩屑储存间地面进行了重点防渗处理,油桶置于托盘内,避免油桶破损,润滑油泄漏。配备干粉灭火器、消防沙等消防设施。 |
| 生活污水依托化粪池收集,用作农肥。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生活污水依托化粪池收集,用作农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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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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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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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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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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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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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