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改造一期项目工程总承包及运营(EPC+O)澄清公告
项目编号:****
致各位潜在投标人:
关于“****中心改造一期项目工程总承包及运营(项目编号:****)”,现作如下澄清:
1、招标文件中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专用条款中8.3.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采购延误:工期顺延,不予补偿承包人的费用和损失。”现修改为“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于28日内向发包人提出相关费用索赔书面申请,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费用支付义务。”。
2、招标文件中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专用条款中8.4.2中
“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如承包人认为发包人相关指示导致关键路径发生变化的,应在发包人发出指示之日起14天内提出,否则视为不影响关键路径。对于发包人指示,除非违法或明显不合理,承包人应当根据该修改意见对《工程进度计划表》做出相应的修改。发包人提出的指示,合同工期延误责任仍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进度计划含施工图设计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等。具体在每阶段开始前7日内提交发包人3份。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进度计划表》后5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于发包人提出的修改意见,除非违法或明显不合理,承包人应当根据该修改意见对《工程进度计划表》做出相应的修改。发包人提出的修改意见,合同工期延误责任仍由承包人承担”。
现修改为:
“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如承包人认为发包人相关指示导致关键路径发生变化的,应在发包人发出指示之日起14天内提出,否则视为不影响关键路径。对于发包人指示,除非违法或明显不合理,承包人应当根据该修改意见对《工程进度计划表》做出相应的修改。发包人提出的指示,合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进度计划含施工图设计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等。具体在每阶段开始前7日内提交发包人3份。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进度计划表》后5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于发包人提出的修改意见,除非违法或明显不合理,承包人应当根据该修改意见对《工程进度计划表》做出相应的修改。发包人提出的修改意见,合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注:此澄清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此次答疑澄清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的制作,故不延期开标。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标书代写
招标人名称:****
联系人:钱大为
联系电话:0550-****410
招标代理机构:****
联系人:**超
联系电话:0550-****677 188****8853
日期:2026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