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扶绥生态环境局关于崇左市广垚鑫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2500吨电子用高纯石英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扶环审〔2026〕12号)

审批
广西-崇左-扶绥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26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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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广****公司年产32500吨电子用高纯石英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扶环审〔2026〕12号)
2026-05-22 08:55

**市广****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年产32500吨电子用高纯石英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为**性质(项目代码:****),位于**壮族自治区**市**县**镇五洲路7号桂民投标准厂房7#厂房,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7度58分12.985秒,北纬22度36分2.168秒。项目拟占地面积约9595.28平方米,其中生产厂房占地面积7595.28平方米,原料仓库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临时用地)。项目依托已建标准厂房建设磨砂焙烧区、浮选区、储酸区、酸洗脱酸区、脱水烘干区、筛分磁选包装区、成品区、办公区、冷却水区、纯水生产区、污水处理区等,项目建成后年产32500吨电子用高纯石英材料。项目总投资18980万元,环保投资537万元,环保投资约占总投资的2.84%。

二、本项目位于中国-东盟**空港**经济区重点管控单元,符合《中国-东盟**空港**经济区总体规划(2019-2035)》、**市“三线一单”等相关规划环评的要求,项目用地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因此,****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破碎、筛分、磨砂废气 。项目破碎、筛分、磨砂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7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2.焙烧、烘干、精密筛分、包装废气。项目在焙烧、烘干、精密筛分、包装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各自的集气罩收集后经同一套脉冲布袋除尘+湿式电除尘装置处理后由17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排放《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3.酸洗废气、储罐呼吸废气。项目在酸液储存罐呼吸、配酸工序及酸洗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通过碱液喷淋塔吸收处理后由17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废气中氯化氢和氟化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3.严格落实破碎、筛分、研磨、焙烧、烘干、精密筛分、包装、原料仓库装卸序、酸洗、纯化、****处理站等各无组织污染源的防控措施,项目颗粒物、氯化氢、氟化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酸洗清洗废水、浮选废水、纯水制备浓水、碱液喷淋塔废水、地面冲洗水等生产废水需经工艺为两级中和沉淀+两级斜板沉淀池,设计处理规模为700m3/d****处理站处理达到扶****水厂纳管标准后,进入园区污水管网。清洗废水经两级混凝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园区污水管网。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营运期产生的一般固废主要为金属杂质、筛分下料、磁选矿渣、浮选渣、除尘灰、纯水制备废过滤膜、沉淀池污泥、废布袋等分类收集堆放于厂区内的固废暂存区,应做明显标志,定期由相关单位处置或回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暂存须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2.属于危险废物的废酸、废矿物油、废油桶、含油抹布等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并做好危险废物转运联单记录。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优先选用低噪声、低振动的生产设备,进行合理布局,采取隔声、减振、周边绿化建设的措施。机械设备应加强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避免设备异常运行产生异常噪声。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五)落实《报告表》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六)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和处理。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并以书面形式函告****。试运行期内,按规定自行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我局委托**县生态****执法大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发现环境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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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2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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