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实施各环节管理流程,压实监管责任,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农业农村厅《农业财政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农业专项资金区域绩效审计评价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业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是指录入农业农村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平台——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子目录和**省级转移支付资金支出进度管理平台的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项目。
第三条 农业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绩效评价等各环节监管,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业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县区实施的项目承担行业监督责任,负责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各环节开展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整改。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本县区项目承担单位监督责任,负责本县区项目实施管理、现场核查、督促指导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整改,确保项目如期保质保量完成。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项目资金预算,按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
第五条 农业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建立局科站协作配合,相互制约的监督管理机制。
计划财务科负责组织相关业务科站开展项目储备,以及后期资金管理等有关工作。
业务主管科室根据上级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下达情况,做好项目实施工作,同时管理好相关市局下属单位及县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业务主管科站根据业务职能,负责归口管理项目的日常管理,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资金绩效指标、组织项目实施和总结验收,做好分管领域各县区项目的方案审核、建设管理、验收总结、资金拨付和绩效评价等监督工作。
项目监督科依据项目实施方案、任务清单和绩效指标要求,对项目落实情况开展抽查检查,指导督导资金支出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农业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申报步骤为:下发工作通知、县区谋划申报、市级审核推荐。
(1)下发工作通知。市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厅年度项目储备指南要求,下发项目储备工作通知。
(2)县区谋划申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申报要求,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做好项目储备,通过项目库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并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各县区应按照“公布指南、自愿申报、公正评审、择优确定、结果公示”的要求,建立健全以公开遴选、公平竞争、公正评审为核心的优选机制。①加强项目申报指南公开发布。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社会公共媒体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深入解读扶持政策、申报条件、立项要求等重点内容;②加强项目遴选。对申报项目进行调研论证,深入分析申报项目承担单位、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设内容、绩效指标、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等内容,择优遴选确定项目支持主体,列入失信名单惩戒对象名单的主体,不得申报和储备项目。③加强结果公开。及时公示遴选结果,充分接受社会监督。
(3)市级审核推荐。市农业农村局业务主管科站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和项目申报指南要求,严格审核把关县级申报项目资料,重点对申报项目的内容完整性、实施可行性、投资合理性等进行审核。对重大项目、社会关注度较高或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项目,应组织专家、科研院所、第三方机构等参与审核,其中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前往实地考察审核。拟择优推荐申报项目名单需提交局党组会研****农业农村厅。
第七条 农业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提取,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不得推荐申报。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 市农业农村局计划财务科收到省级项目实施方案后,牵头制定市级项目实施方案并下发各县区及局有关科站,报项目监督科备案。
第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业务主管科站负责制定市本级项目实施方案,按上级要求按时将****农业农村厅审批。
第十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市级下发的项目实施方案,制定县级项目实施方案,按规定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上报。
第十一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收到县区项目实施方案后,由业务主管科站按照省级项目实施方案要求,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县级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市局业务主管科站对县区完善后的项目实施方案再次审核,并按规定经局领导审核把关后出具审批意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十二条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项目实际和前期评审情况,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谈判、授权委托、特别指定等方式,择优确定符合项目条件的主体。
第十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相关科站通过《中华人民**国招投标法》规定方式实施项目的,向项目监督科备案;采用《****政府采购法》规定方式实施项目的,向计划财务科备案。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服务局等十部门印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试行)》规定,由业务主管科室进行监督管理,并由业务主管科室向项目监督科备案。
第十四条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复后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实施主体、绩效指标等不得擅自自行调整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的,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并及时备案。
第十五条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项目实施方案,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项目实施进度、有关合同约定等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六条 市农业农村局业务主管科站做好项目实施日常监管调度,依托部、省平台问题预警功能,建立问题清单台账,制定针对性整改措施,及时整改销号。同时按照上级要求及时在部、省平台填报实施项目的资金执行和绩效指标完成情况。
第十七条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组织做好项目督导,对建设内容复杂、督导所需专业性强的项目,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应按季度对项目实施、资金支出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同时应不定期采取飞行检查、大数据分析等方式进行远程督导,及时梳理汇总督导发现的问题,并督促整改到位。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因素法测算分配资金的项目,应完成所辖县区现场督导全覆盖,对定额测算分配资金的项目,应完成承担单位现场督导比例30%以上;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完成项目承担单位督导全覆盖,且每月应督导1次以上。对督导发现不按规定组织实施、组织推进不力、资金滞拨闲置等问题,限期改正;对难以整改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按相关程序中止项目实施,依法收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
第十八条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按要求组织做好项目实施总结工作,****农业农村厅业务主管处(室、局)有关要求,及时报送项目实施情况。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业务主管科站负责组织开展分管领域专项项目验收工作,提前五个工作日将验收计划报项目监督科备案。
第二十条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开展项目验收,对有上级行业项目验收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开展项目验收,对建设内容复杂、验收所需专业性强的项目,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并对第三方机构验收报告进行认定。
第二十二条 组织农业转移支付资金项目验收应履行承担单位初验、主管部门验收、立卷归档的工作程序。
项目实施(建设)内容完成后,项目实施(施工)单位应及时整理项目文件、技术资料等,向项目承担单位提交初验申请。项目承担单位收到初验申请后,应****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企业等,对项目总体完成情况、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变更情况、档案资料等其他情况进行初验。
项目初验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验收的农业农村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农业农村部门应依据验收有关规定,按照验收级次、依据、内容等,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验收。
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应由项目主管科站牵头组建验收组,由项目主管领导带队,****组织部门、相关农业技术、财会、审计等方面的人员组成。成员人数应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其中技术、经济、工程等方面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验收组应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档案、核实现场、测试运行等多种方式,通过对项目的全面检查和考核,对项目实施(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作出评价,形成项目验收报告,由验收组成员签字后,报送组织项目验收的农业农村部门。
对各项实施(建设)内容质量达到规定要求的验收合格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从项目申报到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分类立卷归档,并按规定将全部档案移交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对未实现预期效果、验收手续资料不完备等的项目不予通过验收,出具整改意见,及时推动问题整改落实,限期整改到位后组织再次验收。对再次验收不合格、验收逾期、无故不接受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按相关程序调整承担单位,依法暂停拨款或收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
第二十三条 项目监督科、计划财务科对需要市级验收的项目,且上级未对验收组织形式作出具体规定的,按照市本级实施的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项目及县区实施的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进行验收过程监督,确保验收过程程序规范。项目监督科、计划财务科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参与验收工作。
第二十四条 项目监督科**计划财务科,每年对没有监督验收的项目,开展1次项目验收结果抽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对建成后项目管护运行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人,对运营期内项目开展运营效果监控,同时应提供必要的管护资金和技术支持,确保项目持续稳定发挥作用。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农业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绩效评价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业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应科学设定绩效指标。一级指标主要包括:产出、效益和满意度指标;二级指标主要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三级指标为项目具体工作指标。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组织开展农业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资金支出进度“双监控”,按月对绩效目标和支出进度完成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同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要求,做好项目绩效监控,绩效监控发现与预期绩效目标或支出进度偏离30%以内的,应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纠正;与预期绩效目标或支出进度偏离30%一50%的,应依法暂停拨款,通报督促及时整改;与预期绩效目标或支出进度偏离50%以上或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按相关程序调整承担单位,依法收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其中,绩效自评对象应包括全部项目,绩效自评结果应按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是绩效自评的责任主体,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对本部门整体绩效评价结果负责,项目责任人应对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负责。
第三十条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对绩效评价结果好的项目原则上下一年度优先推荐,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先进经验,及时总结推广,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有关部门,督促整改规范管理。
第七章 专家队伍
第三十一条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需要使用专家的,由项目监督科**业务主管科站从省级项目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农业农村厅《农业财政项目专家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执行专家抽取与使用、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与支付等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为解决市本级农业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监管人才短缺问题,市农业农村局项目监督科牵头建立了《市本级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管理人才库》。市农业农村局17****事业单位原则上要将所有技术人才均纳入人才库管理。业务主管科站需要从人才库中抽取技术人员的,由项目监督科**业务主管科站结合工作需要进行抽取。单一人员出现3次以上无特殊情况拒不参加活动的,从人才库中进行剔除,并向本人所在单位及人事科进行报备,作为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及职称评定依据。每年年初动态更新一次人才库。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监管措施,确保对农业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全过程监管到位。
第三十四条 中央、省有明确专项项目管理规定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市级相关管理办法与本实施细则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三十六条 ****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