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发文机关: ******局
文 号:
文件有效性:
成文日期: 2026-05-26
****办事指南
事项一: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一、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各类城市规划。
二、受理条件
材料齐全
三、申请材料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3.标有近期现状的地形图(原件A3规格+电子U盘,****测绘院的章,其中应详细划示用地拆房范围,涉及城市规划道路的,需标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道路红线,前期提供则不再提供);
4.有关建设项目核准(核准、备案)文件(个人住宅用地除外,前期提供则不再提供);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
3.提供住建局的“命名批复函”,根据命名批复****政府项目除外);
4.标有近期现状的地形图(原件A3规格+电子U盘,****测绘院的章,其中应详细划示用地拆房范围,涉及城市规划道路的,需标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道路红线,前期提供则不再提供);
5.有关建设项目核准(核准、备案)文件(个人住宅用地除外,前期提供则不再提供);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5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794-****276
监督投诉电话:12345;0794-****878
七、网办途径:**市政务服务网
网址:https://fz.****.cn/flag=gj
申请企业在【**市政务服务网】首页“本地特色服务”的轮播图中,选择【工程建设联合审批“一件事”】—使用法人账户登录**市政务服务网—点击【我要申报】—在【项目/工程查询】空白处选中要申报的工程—按照系统流程勾选“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进行材料上传和提交。
事项二: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一、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许可规程》第二十五条;《**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二、受理条件
材料齐全
三、申请材料
1.《**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使用土地的证明材料;
3.经审定通过的《建设工程(建筑、市政)规划方案审定通知书》+附图;
4.建设工程施工图(建筑专业);
5.有关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个人住宅用地除外,前期提供则不再提供);
6.建筑面积核算报告;
7.人防审核意见书;
8.提供电子U盘(包含全套建设工程施工图、建筑面积核算报告电子版含面积框线和功能分区);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15个工作日(不含专家组审查、市政府审批及公示时间)
咨询电话:0794-****276
监督投诉电话:12345;0794-****878
七、网办途径:**市政务服务网
网址:https://fz.****.cn/flag=gj
申请企业在【**市政务服务网】首页“本地特色服务”的轮播图中,选择【工程建设联合审批“一件事”】—使用法人账户登录**市政务服务网—点击【我要申报】—在【项目/工程查询】空白处选中要申报的工程—按照系统流程勾选“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进行材料上传和提交。
事项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一、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部令第68号);《自然**部印发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函〔2024〕79号);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二、受理条件
1.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标准和规范;2.符合经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和相关城乡规划;3.与各类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相协调;4.满足环保、安全和综合防灾的要求;5.满足风景名胜、历史文化保护的要求。申请材料齐全。
三、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申请表及申请报告原件1份(格式参考原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模板,另在报告中说明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等情况)(可容缺材料);
2.项目建设依据复印件1份(可容缺材料);
3.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标准地形图 原件1份,电子文件1份(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及相应ARCGIS面文件(行政相对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编制);
4.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自然**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原件1份(格式参考原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初审意见模板,另在意见中说明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地质灾害、压覆矿等情况,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的符合性说明);
5.项****自然保护区等特定管辖区域)或敏感事项(涉及社会安全、环境风险、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的,****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 原件1份;线性工程需提交沿线各乡镇支持性意见原件1份。
6.建设项目用地涉及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出具规划修改方案;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出具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及论证意见;涉及耕地踏勘的需提供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踏勘论证报告;涉及节地评价的需提供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方案及专家论证意见;建设项目涉及穿越生态保护红线的,需提交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专题论证及专家论证意见原件1份。
7.需要编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研究报告的,提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研究报告,并附专家论证意见原件1份;
8.位于城市(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需提供压覆重要矿产**评估报告的备案证明或批复,未压矿的需提供查询核实情况说明,并附项目评估范围区TXT格式坐标原件1份(可容缺材料)。
9.位于区域评估范围外及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事项审批负面清单指导目录内的建设项目,需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含专家审查意见及评估成果归档凭证)(行政相对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位于区域评估范围内的,需提供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诺书原件1份。
10.土地分类面积表及项目TXT格式坐标原件1份。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法定时间:10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10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794-****276
监督投诉电话:12345;0794-****878
七、网办途径:**市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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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四:权限内建设工程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
一、实施依据
《**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省建设工程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管理办法(试行)》
二、受理条件
1.建设工程已经按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完成建(构)筑物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交通设施、绿地建设;2.建设用地和代征用地范围内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以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3.对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同期的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已经按照建设时序方案同步实施,建成区与下一期施工区已经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分期界限是道路或绿地的,应当完成道路或绿地的建设;
三、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申请表原件1份;
2.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原件1份(行政相对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编制);
3.建设工程竣工现状照片(含告示牌)原件1份;
4.建设工程竣工全套蓝图原件1份;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5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794-****276
监督投诉电话:12345;0794-****878
七、网办途径:**市政务服务网
网址:https://fz.****.cn/flag=g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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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五:权限内采矿权新立登记
一、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国矿产**法》第三条;《**省矿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二、受理条件
1.法定要件齐全。2、符合矿产**规划。
三、申请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原件1份;
2.详查(含)以上储量地质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探矿权转采矿权的不需提交)原件1份;
3.经审查通过的矿产**开发利用、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三合一”方案)或单独编制并经审查通过的以上三个方案原件1份;
4.划定**范围批复(直接出让采矿权不需提交)原件1份;
5.采矿权(招拍挂)成交确认书、采矿权出让合同(探矿权转采矿权的不需提交)原件1份;
6.缴清矿业权出让收益票据(应为盖有国库章的缴款书第四联原件。分期缴纳的,应提交主管部门分期缴纳的批复。)原件1份;
7.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8.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9.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可免于提交通过调用电子证照、数据核验、告知承诺三种方式实现,其中电子证照及数据若系统不能获取则仍要提交实体材料)
10.**范围图原件1份;
11.县(市、******局审查意见原件1份。
四、收费标准
收费名称:1.采矿权登记费;2.矿业权占用费;3.矿业权出让收益
收费依据: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2.《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3.《关于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样式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4号附件一);4.《财政部 国土**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5.《财政部 国土**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6.《财政部 国土**部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0〕1018号)
收费标准:1.采矿权登记费:暂停征收;2.采矿权使用费: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改革后名称改为矿业权占用费(目前仍按使用费标准收取);3.矿业权出让收益:按采矿权有偿处置结果收取。
五、法定时间 :40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12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794-****276
监督投诉电话:12345;0794-****878
事项六:权限内采矿权变更登记
一、实施依据
《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二、受理条件
1.法定要件齐全。2、符合矿产**规划。
三、申请材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2.详查(含)以上储量地质(核实)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在申请变更**范围时需要;在申请变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和生产规模时需要)原件1份;
3.经审查通过的矿产**开发利用、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三合一”方案)或单独编制并经审查通过的以上三个方案(在申请变更**范围时需要;在申请变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和生产规模时需要)原件1份;
4.缴清采矿权出让收益票据(分期缴纳的,应提交主管部门分期缴纳的批复)(在申请变更**范围时需要)原件或复印件1份;
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准文件(在申请变更**范围时要)原件或复印件1份;
6.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准文件(在申请变更**范围时需要)原件或复印件1份;
7.营业执照(在申请变更**范围时需要;在申请变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和生产规模 时需要)复印件1份;(可免于提交通过调用电子证照、数据核验、告知承诺三种方式实现,其中电子证照及数据若系统不能获取则仍要提交实体材料)
8.**范围图(在申请变更**范围时需要)原件1份;
9.在有效期内的采矿许可证和在预留期内的划定**范围批复(在申请变更**范围时需要)原件1份;
10.县(市、******局审查意见 原件1份;
11.环保部门的意见(在申请变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和生产规模时需要)原件1份;
12.采掘工程平面图或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在申请变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和生产规模时需要)原件1份;
13.有效期内的采矿许可证(在申请变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和生产规模时需要)原件1份;
14.****管理部门出具股东、股权无变化的证明(在申请变更采矿权人名称、矿山名称(无转让行为)时需要)原件1份;
15.在工商部门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在申请变更采矿权人名称、矿山名称(无转让行为)时需要)复印件1份。(可免于提交通过调用电子证照、数据核验、告知承诺三种方式实现,其中电子证照及数据若系统不能获取则仍要提交实体材料)
四、收费标准
收费名称:1.采矿权登记费;2.矿业权占用费;3.矿业权出让收益
收费依据: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2.《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3.《关于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样式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4号附件一);4.《财政部 国土**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5.《财政部 国土**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6.《财政部 国土**部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0〕1018号)
收费标准:1.采矿权登记费:暂停征收;2.矿业权占用费: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改革后名称改为矿业权占用费(目前仍按使用费标准收取)。 3.矿业权出让收益:按采矿权有偿处置结果收取。
五、法定时间:40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12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794-****276
监督投诉电话:12345;0794-****878
事项七:权限内采矿权延续登记
一、实施依据
《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二、受理条件
1.法定要件齐全。2、符合矿产**规划。
三、申请材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可免于提交通过调用电子证照、数据核验、告知承诺三种方式实现,其中电子证照及数据若系统不能获取则仍要提交实体材料)
4 矿山保有储量证明材料原件1份;
5.采掘工程平面图或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原件1份;
6.县(市、******局审查意见原件1份。
四、收费标准
收费名称:1.采矿权登记费;2.矿业权占用费;3.矿业权出让收益
收费依据: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2.《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3.《关于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样式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4号附件一);4.《财政部 国土**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5.《财政部 国土**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6.《财政部 国土**部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0〕1018号)
收费标准:1.采矿权登记费:暂停征收;2.矿业权占用费: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改革后名称改为矿业权占用费(目前仍按使用费标准收取。3.矿业权出让收益:按采矿权有偿处置结果收取。
五、法定时间:40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12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794-****276
监督投诉电话:12345;0794-****878
事项八:权限内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
一、实施依据
《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
二、受理条件
1.法定要件齐全。2、符合矿产**规划。
三、申请材料
1.采矿权转让(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2.转让人工商营业执照、受让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可免于提交通过调用电子证照、数据核验、告知承诺三种方式实现,其中电子证照及数据若系统不能获取则仍要提交实体材料)
3.采矿权出让收益、使用费缴款票据复印件1份;
4.在有效期内的采矿许可证原件1份;
5.国有矿山企业需出具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转让变更采矿权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6.上次转让的批准文件(初次转让的不需提交)原件或复印件1份;
7.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需包含对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等权利义务的承继内容)原件1份;
8.县(市、******局审查意见原件1份。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法定时间:40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12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794-****276
监督投诉电话:12345;0794-****878
事项九:权限内采矿权注销登记
一、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国矿产**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省矿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二、受理条件
1. 法定要件齐全。
三、申请材料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
3.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原件1份;
4.矿山水土保持、土地复垦、环境保护和劳动安全等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5.采掘工程平面图或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原件1份;
6.县(市、******局审查意见原件1份。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法定时间:40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12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794-****276
监督投诉电话:12345;0794-****878
事项十:权限内探矿权新立登记:
一、实施依据
《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省矿产**管理条例》《国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
二、受理条件
1.申请区域与已登记发证的探矿权和采矿权无重叠;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省矿产**总体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和专项规划要求和探矿权设置方案;3.探矿权申请人资金能力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与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
三、申请材料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2.申请区块范围图原件1份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可免于提交通过调用电子证照、数据核验、告知承诺三种方式实现,其中电子证照及数据若系统不能获取则仍要提交实体材料)
4.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1份
5.地质勘查合同原件1份
6.探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公开出让的需提供)原件1份
7.探矿权出让合同(公开、协议出让的需提供)原件1份
8.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凭证(公开、协议出让的需提供)原件1份
9.任务书(财政项目的需提供)原件1份
10.主管部门下达的专家评审意见(财政项目的需提供)原件1份
11.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1份
12.交通位置图原件1份
13.电子光盘(上述资料的扫描件)原件1份
四、收费标准
收费名称:登记不收费
说明及备注:《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五、法定时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补充材料时间)
六、承诺时间:28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794-****276
监督投诉电话:12345;0794-****878
事项十一:权限内探矿权保留:
一、实施依据
《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省矿产**管理条例》《国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
二、受理条件
1.申请区域与已登记发证的探矿权和采矿权无重叠;2.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材料。3.提交经评审备案的详查工作程度以上地质报告。
三、申请材料
1.探矿权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2.申请区块范围图原件1份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可免于提交通过调用电子证照、数据核验、告知承诺三种方式实现,其中电子证照及数据若系统不能获取则仍要提交实体材料)
4.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凭证原件1份
5.探矿权人年度勘查信息填报公示材料原件1份
6.经**储量评审备案的详查或勘探地质报告(附评审备案证明和评审意见)及附图原件1份
7.勘查许可证原件1份
8.电子光盘(上述资料的扫描件)原件1份
四、收费标准
收费名称:登记不收费
说明及备注:《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五、法定时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补充材料时间)
六、承诺时间:28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794-****276
监督投诉电话:12345;0794-****878
事项十二:权限内探矿权延续登记:
一、实施依据
《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省矿产**管理条例》《国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
二、受理条件
1.申请区域与已登记发证的探矿权或采矿权无重叠;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省矿产**总体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和专项规划要求;3.探矿权有效期内申请延续;4.履行法定义务,无非法勘查行为; 5.探矿权申请人资金能力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与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
三、申请材料
1.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2.申请区块范围图原件1份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可免于提交通过调用电子证照、数据核验、告知承诺三种方式实现,其中电子证照及数据若系统不能获取则仍要提交实体材料)
4.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1份
5.地质勘查合同原件1份
6.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凭证原件1份
7.探矿权人年度勘查信息填报公示材料原件1份
8.勘查工作总结或地质报告原件1份
9.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1份
10.交通位置图原件1份
11.勘查许可证原件1份
12.电子光盘(上述资料的扫描件)原件1份
四、收费标准
收费名称:登记不收费
说明及备注:《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五、法定时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补充材料时间)
六、承诺时间:28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794-****276
监督投诉电话:12345;0794-****878
事项十三:权限内探矿权变更登记:
一、实施依据
《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省矿产**管理条例》《国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
二、受理条件
1.申请区域与已登记发证的探矿权或采矿权无重叠;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省矿产**总体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和专项规划要求;3.符合探矿权变更登记要求;4.履行法定义务;5.探矿权有效期内申请变更;6.探矿权申请人资金能力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与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
三、申请材料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2.转让申请登记书(协议转让的需提供)原件1份
3.申请区块范围图原件1份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协议转让的转让人、受让人都需提供)复印件1份(可免于提交通过调用电子证照、数据核验、告知承诺三种方式实现,其中电子证照及数据若系统不能获取则仍要提交实体材料)
5.探矿权权属无争议证明(协议转让的需提供)原件1份
6.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1份
7.勘查项目出资证明或说明(协议转让的需提供)原件1份
8.转让合同(协议转让的需提供)原件1份
9.转让人、受让人股东信息(协议转让的需提供)原件1份
10.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探矿权人法人名称发生变更的需提供) 原件1份
11.地质勘查合同原件1份
12.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凭证原件1份
13.探矿权人年度勘查信息填报公示材料原件1份
14.完成有偿处置凭证(无偿取得属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转让变更需提供)原件1份
15.勘查工作总结或地质报告(协议转让的需提供地质报告或阶段性地质报告及评审意见、评审备案证明(评审备案的)原件1份
16.经**储量评审备案的普查及以上地质报告(勘查矿种变更需提供)及附图原件1份
17.上一次转让审批文件(再次转让的,本次协议转让的需提供) 原件1份
18.评估报告备案证明(有国家出资勘查的探矿权协议转让需提供)原件1份
19.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1份
20.交通位置图原件1份
21.弃勘表(缩小范围变更需提供)或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原件1份
22.勘查许可证原件1份
23.电子光盘(上述资料的扫描件)原件1份
四、收费标准
收费名称:登记不收费
说明及备注:《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五、法定时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补充材料时间)
六、承诺时间:28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794-****276
监督投诉电话:12345;0794-****878
事项十四:权限内探矿权公开转让登记:
一、实施依据
《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2号令)、《**省矿产**管理条例》《国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
二、受理条件
1.申请区域与已登记发证的探矿权或采矿权无重叠;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省矿产**总体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和专项规划要求;3.探矿权权属无争议;4.探矿权有效期内申请转让;5.履行法定义务;6.探矿权受让人资金能力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与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
三、申请材料
1.探矿权转让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2.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探矿****事业单位的需提供)原件1份
3.上一次转让审批文件(再次转让的需提供)原件1份
4.勘查许可证原件1份
5.探矿权权属无争议证明原件1份
6.勘查资金出资证明原件1份
7.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凭证原件1份
8.探矿权人年度勘查信息填报公示材料原件1份
9.转让人营业执照原件1份(可免于提交通过调用电子证照、数据核验、告知承诺三种方式实现,其中电子证照及数据若系统不能获取则仍要提交实体材料)
10.转让人股东信息原件1份
11.地质报告或阶段性地质报告及评审意见、评审备案证明(评审备案的)及附图原件1份
12.评估报告备案证明(国家出资的)原件1份
13.电子光盘(上述资料的扫描件)原件1份
四、收费标准
收费名称:登记不收费
说明及备注:《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五、法定时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补充材料时间)
六、承诺时间:28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794-****276
监督投诉电话:12345;0794-****878
事项十五:权限内探矿注销登记:
一、实施依据
《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省矿产**管理条例》《国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
二、受理条件
1. 法定要件齐全,2、履行法定义务。
三、申请材料
1.探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1份(可免于提交通过调用电子证照、数据核验、告知承诺三种方式实现,其中电子证照及数据若系统不能获取则仍要提交实体材料)
3.项目完成报告或终止报告原件1份
4.勘查项目支出会计核算表原件1份
5.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凭证原件1份
6.探矿权人年度勘查信息填报公示材料原件1份
7.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原件1份
8.勘查许可证原件1份
9.电子光盘(上述资料的扫描件)原件1份
四、收费标准
收费名称:登记不收费
说明及备注:《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五、法定时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补充材料时间)
六、承诺时间:28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794-****276
监督投诉电话:12345;0794-****878
事项十:矿产**储量评审备案
一、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国矿产**法》《自然**部关于推进矿产**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办公厅关于矿产**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966号)、《******厅关于印发〈**省矿产**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自然资规〔2021〕3号)
二、受理条件
1.要件齐全;2、评审程序合规;3、内容符合相关技术规程规范和法律法规要求;4、报告须有明确编制目的,且满足相关要求。
三、申请材料
1.关于申请矿产**储量评审备案的函原件1份
2.矿产**储量信息表原件1份
3.现场核查意见书(组织现场核查的)原件1份
4.矿产**储量评审意见书原件1份
5.评审专家个人意见及组长意见、修改情况对照表(含专家组长签字)原件1份
6.矿产**储量报告、附件、附图原件及电子版1份
7.矿产**储量评审备案信息表原件1份及数据库文件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法定时间:15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10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794-****276
监督投诉电话:12345;0794-****878
备注:以上材料中需要提供的复印件,我局窗口提供免费复印。
本办事指南内容主要围绕高频多发事项编印,无业务办理的事项暂未纳入。
最终解释权归****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