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求广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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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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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26-05-26 11:56


****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我厅研究起草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经征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及社会公众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完善实施细则,现再次征求你们意见。请各单位认真组织研究,于2026年6月2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我厅勘察设计与消防监管处。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未尽事宜,请及时与我厅勘察设计与消防监管处联系。联系人:吴剑;联系电话:0771-****062;工作邮箱:sjzb@zjt.****.cn。

附件: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2. 意见建议表

3. 第一次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

**壮族****建设厅

2026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

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我区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负责对全区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结合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规模、产业发展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全区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数量和业务范围,将审查机****建设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全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行业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开展全过程数字化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按规定免予施工图审查的项目除外。审查意见、修改记录及审查合格书等应全程留痕、可追溯、可监管。

第五条 各设区市因****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审查,保障审查服务经费足额落实。

实行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项目所在****建设部门应履行全过程监管责任,明确监管频次、质量抽检比例及结果处理机制。

****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设区市,建设单位应遴选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审查机构开展审查工作。

第二章 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管理

第六条 审查机构是具备相应条件,独立、公正且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法人。审查机构及其审查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 审查机构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注册名称、地址、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在信息变更后30日内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

第八条 我区实行施工图分类审查制度。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内规模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审查业务范围内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一类、二类审查机构应具备《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模划分,按照国家《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工程勘察资质标准》执行。

第九条 对我区无相应审查业务资格机构或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项目基本情况及拟委托的区外审查机构报项目所在****建设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批准。

****建设部门应加强对选用的区外审查机构和审查项目的监督管理,及时对审查结果抽样复核。

第十条 ****结合实际情况,统筹开展全区施工图审查人员(以下简称审查人员)的资格确定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审查人员应专职且仅受聘服务于一家审查机构,其审查专业应与本人执业注册资格或职称专业一致,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并能够熟练开展施工图数字化审查工作。

审查机构应保持审查人员队伍相对稳定、年龄结构合理,确保审查工作连续规范、审查质量可靠。在资格确定有效期内,对审查人员变动实施严格管理。

60周岁以上审查人员数量不超过本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第三章 审查业务办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并与审查机构依法签订施工图审查合同。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审查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不得压缩合理审查周期、压低合理审查费用。

第十三条 施工图审查工作应严格遵循“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对消防、人防等技术审查实行联合审查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同一家具备相应审查资格与技术能力的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一次性总体送审或按单位(单体)工程、专项设计分期送审,但不得按专业拆分送审。因技术复杂、分期实施等特殊情况确需分阶段送审的,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技术体系完整的前提下可分阶段送审,但应委托同一家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且基础阶段审查应具备完整的上部结构设计条件。

申请施工许可的单位(单体)工程明细范围,应与施工图审查的单位(单体)工程范围保持一致。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类型,通过监管平台一次性提供施工图审查所需全部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机构不得开展施工图审查:

(一)超出本机构承接业务范围或审查业务范围的;

(二)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

(三)勘察、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第四章 审查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审查机构应当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国家及自治区批准发布的审查要点开展技术性审查。

第十八条 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外,审查机构还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勘察设计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规定及项目要求;

(二)项目建设程序是否符合国家、自治区基本建设程序;

(****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及附件要求;

(四)超出现行设计标准规范的项目,是否按规定开展技术论证;

(五)监管平台填报信息是否准确完整,与批准文件、施工图等相一致;

(六)涉及地下管线的项目,重点审查上下游接入、系统衔接、管径匹配、流量协调及与周边既有管线协调情况。

审查机构对资料仅作形式合规性核对,不承担资料真实性实质性审查责任;发现明显矛盾或疑点,应及时要求建设单位补充说明、完善材料。

上述审查内容均合格,审查机构方可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第十九条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得超过下列时限:

(一)勘察文件:甲级项目5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3个工作日;

(二)设计文件(含专项工程设计):大型工程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工程10个工作日。

上述时限不含施工图修改时间和审查机构复审时间。

第二十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合格书,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由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审查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二)审查不合格的,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一次性说明不合格原因和补正要求,同时将违法违规问题报项****建设部门。

建设单位收到审查意见告知书后,应组织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复审。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且涉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通过监管平台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因项目规模调整或审查机构审查业务范围变更,超出原审查机构范围的,建设单位以书面告知原审查机构后,可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审查机构审查;原审查机构应配合移交审查资料。

第二十二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相应审查责任。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审查机构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告知书等资料应归档保存。

第二十三条 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应分别对审查机构进行评价,审查机构应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评价。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真实原则,相关评价工作在监管平台开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部门依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依托监管平台实施审查机构资格动态监管。对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标注“资格异常”,审查机构应在标注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期满经复核合格的,取消标注;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不合格的,移出审查机构名录。

被标注“资格异常”的审查机构,在标注期间不得申请资格确定事项;已在监管平台完成合同上传、正在审查的项目,可继续完成审查服务。

第二十六条 ****建设部门定期开展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质量核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机构,列为本地重点质量核查对象:

(一)聘用近3年内单个自然年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职业资格人员的;

(二)上一年度质量核查中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形的;

(三)承接的项目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经查实与施工图审查工作相关的;

(四)被标注“资格异常”的;

(五)使用非本审查机构审查人员开展审查的;

(六)以明显低于合理市场价格承接审查项目的;

(七)其他存在重大监管风险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建设部门按照《**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管理办法》,依托监管平台对审查机构实施信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部门及时受理对施工图审查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审查机构报告的违法违规线索,应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 审查机构应于每季度首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建设部门报送统计信息,包括:审查项目受理与办结数量、类型与规模、审查时限与合格率、违反强制性条文及一般规范条文情况、勘察设计单位和参与审查人员履职情况等。

****建设部门应于每年1月5日前,将上年度审查情况汇总报送****。

第三十条 审查机构存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及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移出审查机构名录:

(一)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未按本细则第十条办理信息变更,经责令整改逾期未改的。

第三十一条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审查合格书无效,由****建设部门处3万元罚款,****将其移出审查机构名录。虚假合格书包括下列情形:

(一)明知施工图存在违反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问题,仍出具审查合格书的;

(二)伪造审查记录、篡改审查意见,虚构审查流程的;

(三)以欺骗、弄虚作假手段出具审查合格书,误导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的。

第三十二条 审查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一)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终身不得担任审查人员;

(二)经其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仍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取消审查人员资格,终身不得担任审查人员;

(三)经其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仍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未造成事故但影响工程质量的,或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审查合格项目存在3条及以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暂停审查资格1—3年,期间不得从事审查相关工作;

(四)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审查人员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五)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审查专业与执业资格不符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审查资格;

(六)因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擅自修改已审查合格施工图,或未如实告知项目特殊技术条件、关键结构状况,导致审查结论偏差的,不属于审查人员履职过错,不予追究审查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

(一)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

(二)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

(三)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保密工程、军事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设工程等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6年 月日起施行。


附件2

意见建议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序号

细则原文

修订内容

依据

1

2

3


附件3

第一次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

****于2026年2月14日3月12日、2026年2月27日至3月31日,分别面向****建设局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和建议,共收到意见建议90条,其中实质性建议78条,无修改意见7条,答疑性质5条。经研究,采纳34条,部分采纳25条,不予采纳19条。

序号

单位

名称

反馈意见内容

是否采纳

部分采纳/不予采纳理由/备注

****建设局意见:5****住建局反馈无意见、9个设区市反馈实质修改意见23条。经研究,采纳14条、部分采纳7条、不予采纳2条。

1

****建设局

建议将第五条 “全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含专项工程设计)……” 修改为 “全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含房屋建筑水电气等公共配套设施、专项工程设计)……”。

理由:明确水电气等公共配套设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

部分采纳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公共配套设施属于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所包含的相关专业设计内容,不再单独列出强调。

2

****建设局

二、第十六条第(三)款明确可以分阶段送审,建议下一步相应****设计行业监管平台相关施工图审查操作流程。

采纳

该意见不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内容。下一步完善监管平台相关操作流程。

3

****建设局

一、第六条中,“各设区市因****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审查”相关内容建议慎重考虑。

理由: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明确施工图审查的委托主体为建设单位。2.施工图审查应作为建设单位控制勘察设计质量的手段,在现阶段,****政府部门代替建设单位履行勘察设计质量首要责任义务。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明确“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应相应明确委托主体,且不得为住建部门。避免出现住建部门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的情况,不利于履行住建行业监管职责。

部分采纳

1.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第五条规定,****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本细则规定 “各设区市因****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审查”,与国家规章表述保持一致,符合改革方向,各地可结合实际稳步推进。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明确由审查机构承担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任,****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无必然联系。

4

****建设局

三、第十七条第(二)款中,考虑到部分项目建成时间较久或存在历史遗留问题,无法提供竣工图纸或提供竣工图不完整,建议可以能有效证明其房屋安全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等材料作为设计审查依据。

建议进一步细化装饰装修工程提交材料要求,所提交材料应适当考虑灵活性。理由:部分装修工程建设方只有部分场所或楼层产权,要求提供整栋建筑原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竣工图以及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合格意见书或消防备案文件,在工作实际中有一定操作难度,可以房屋产权证和建设方装修承诺书等材料替代。

采纳

对建成时间较久、存在历史遗留问题,无法提供或无法完整提供竣工图的项目,可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等能够有效证明房屋安全状况的材料,作为设计审查依据。

受规范性文件篇幅限制,该事项详细内容后****设计行业监管平台另行规定。

5

****建设局

四、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审查合格书应由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由于****设计行业监管平台尚无相关功能,系统生成后审查合格书上只显示审查人员名字。建议下一步相应完善系统相关功能,同时明确系统中的节能报审表、绿建表扉页是否需要审查人员签字。

采纳

目前监管平台审查合格书上的审查人员签字栏与审查人员个人账号直接关联,下一步完善监管平台相关功能。

6

****建设局

五、第二十六条中,为确保工程项目建设正常推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对于被标注“资格异常”的审查机构的处理方式,建议考虑对其已签订审查合同或正在开展施工图审查的在建项目的实际影响,明确处理阶段的过渡措施,避免影响在建项目的正常推进。

采纳

明确对已在监管平台完成合同上传、正在开展审查活动的项目,可继续完成相关审查服务。

7

****建设局

将附件“第二十条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得超过下列时限:......”修改为“第二十条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得超过下列时限:(一)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5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3个工作日;(二)设计(含专项工程设计文件),大型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工程为10个工作日。以上时限均不包括施工图修改时间和审查机构复审时间。”

理由如下:2019年3月1日****印发《关于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全面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以来,通过提质增效,目前审图时限能够满足相应要求,建议与实施意见审查时限要求保持一致。

采纳

(一)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5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3个工作日;

(二)设计(含专项工程设计文件),大型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工程为10个工作日。

8

****建设局

一、第十一条:“对我区无相应审查业务资格机构或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项目基本情况及拟委托的区外审查机构报项目所在****建设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批准”。建议如一年内某一固定专业多次需要申请区外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的,可引进对应专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不予采纳

根据《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审查机构布局需统筹规划、统一实施,我厅每三年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均建设规模及施工图审查面积数确定审查机构数量,“一年内某一固定专业多次需要申请区外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的,可引进对应专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符合监管规范,不予采纳。

9

****建设局

二、第三十一条:“审查机构应向****建设部门报告审查情况统计信息。****建设部门应定期对施工图审查情况进行统计,并将统计信****建设部门”。建议明确需要统计的具体信息和内容。

采纳

明确统计信息为审查项目受理与办结数量、类型与规模、审查时限与合格率、违反强制性条文及一般规范条文情况、勘察设计单位和参与审查人员履职情况等。

10

****建设局

三、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经其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仍存在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问题,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事故的,取消审查资格,终身不得重新申请”。建议明确安全隐患的范围,如在勘察设计质量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情况是否属于安全隐患。

采纳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即构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该条调整为:经其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仍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取消审查人员资格,终身不得担任审查人员。

11

****建设局

四、第三十四条第(五)款:“一年内累计出现3次及以上审查****建设部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审查资格,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建议明确审查失误的范围,违反一般性条文是否属于审查失误;3次及以上审查失误建议明确是3个项目还是违反3条条文。

采纳

调整为:经其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仍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未造成事故但影响工程质量的,或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审查合格项目存在3条及以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暂停审查资格1—3年,期间不得从事审查相关工作。

12

****建设局

一、建议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五条中进****设计所有种类、名称(也可增加到《实施细则》的附则里)。

理由:在日常工作中可明晰各种需要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的专项类别,以便更好地指导工作。

部分采纳

专项设计对应《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专项资质的种类和名称,受规范性文件篇幅限制,本细则不再逐一明确,后****设计行业监管平台另行规定。

13

****建设局

二、建议在《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中进一步明确地基、基础与建筑主体是否需委托同一家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理由:《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要求委托同一家审查机构对消防、人防进行联合审查,但未对地基、基础与建筑主体的审查提出同一家同样要求。

采纳

在修改后的第十四条补充完善“因技术复杂、分期实施等特殊情况确需分阶段送审的,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技术体系完整的前提下可分阶段送审,但应委托同一家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且基础阶段审查应具备完整的上部结构设计条件。”

14

****建设局

三、建议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项修改为 “(一)分阶段送审:可按基础、主体、专项设计及深化设计等分阶段报送审查,但须将全套施工图一次性报送审查”。

理由:工程项目的受力从屋面、楼板传到梁、柱、基础等构件,受力的传递从上到下,如果上面主体的设计没有完成,则无法单独出具基础的设计图纸,审查机构也无法进行图审。

部分采纳

调整为: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一次性总体送审或按单位(单体)工程、专项设计分期送审,但不得按专业拆分送审。因技术复杂、分期实施等特殊情况确需分阶段送审的,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技术体系完整的前提下可分阶段送审,但应委托同一家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且基础阶段审查应具备完整的上部结构设计条件。

15

****建设局

四、建议在《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中明确地下管线与周边既有管线的衔接情况必须由建设单位提供,审查机构只须 负责审查。

理由: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的有关要求,建设单位应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地下管线的资料,因此建设单位应是地下管线资料提供的第一责任主体。

采纳

补充:审查机构对资料仅作形式合规性核对,不承担资料真实性实质性审查责任;发现明显矛盾或疑点,应及时要求建设单位补充说明、完善材料。

16

****建设局

五、建议在《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中进一步补充完善赔偿责任的责任界定,以及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的责任分担机制。

理由:施工图审查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等,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很多时候是多方面原因造成,应界定原因以明确各方主体责任,不应完全由施工图审查机构独自承担。

部分采纳

本细则第二十三条已明确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并承担相应审查责任,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问题并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条文已体现按过错承担责任的原则。

17

****建设局

六、建议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中进一步明确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判断标准,进一步明确“移出审查机构名录”是否等同于取消审查机构的审查资质。

理由:《实施细则》对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理较严厉,主管部门在工作的实际操作中须谨慎对待,因此明确判断标准可以让主管部门对违规行为作出准确判断,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歧义及投诉。

采纳

一、虚假合格书主要情形:

1.明知施工图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仍出具审查合格书的;

2.伪造审查记录、篡改审查意见,虚构审查流程后出具审查合格书的;

3.其他以欺骗、弄虚作假手段出具审查合格书,误导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的情形。

二、移出审查机构名录等同于取消审查机构的审查资格。

18

****建设局

七、建议在《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中进一步明确“情况轻重”的自由裁量范围;进一步明确“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判断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的”“影响工程建设质量”的判断标准。

理由:《实施细则》对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审查后“仍存在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处理均比较严重,采取了暂停审查资格1-3年,甚至终身取消审查资格的严厉措施,主管部门在工作的实际操作中需谨慎对待,因此明确判断标准及裁量可以让主管部门对违规行为作出准确判断,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歧义及投诉。

采纳

对第三十四条进行优化,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19

****建设局

建议在第十七条(二)最后增加“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踏勘”。理由:改扩建项目已投入使用,现实中大多数情况下与原竣工图存在不一致的情况,现场踏勘有利于提早发现。

不予采纳

原文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明确规定,无需额外增设要求。根据该条例第二章相关规定,建设单位的核心质量责任是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设计等工作,并无组织现场踏勘的法定义务。

20

****建设局

建议增加施工图设计变更管理细则。明确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具体分类内容,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要求,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相关文件均统一上传“**勘察设计监管平台”,确保监管平台存留最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同时,在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中注明项目变更次数及变更内容说明,以便存档查询

部分采纳

一、将本细则第二十二条完善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且涉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通过监管平台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二、最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备案留存应****档案馆办理,****设计行业监管平台提供的施工图审查相关业务办理仅为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的一部分,属于办理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审查机构的设计变更审查范围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其他的设计变更应按照法定程序执行和留存。

三、审查合格书有固定的格式与内容要求,关于设计变更的次数及具体变更内容说明,统一在设计变更文件中予以明确,不纳入审查合格书的表述范围。

21

****建设局

第十七条第一款增加:园区、小区、学校、医院等新增单体建筑消防供水由原有消防设施供给的,设计文件应注明原有消防供水设施情况,建设单位应提供原有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合格意见书或消防备案文件,审查机应对原有消防设施是否满足**单体建筑消防用水进行审查。

部分采纳

此种情况属于改扩建工程,“园区、小区、学校、医院等新增单体建筑消防供水由原有消防设施供给的,原有消防供水设施情况属于设计条件,已包含在全套施工图中,此处不做特别强调,避免重复表述;细则已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提供原有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合格意见书或消防备案文件,相关要求已覆盖建议内容,无需额外增设条款。

受规范性文件篇幅限制,该事项详细内容后****设计行业监管平台另行规定。

22

****建设局

一、第三章第十七条

意见稿内容:

(二)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条第(一)项所列资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项目原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竣工图;

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出具的主体工程安全意见书;

项目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合格意见书或消防备案文件。

建议修改为:(二)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条第(一)项所列资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项目原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竣工图;

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出具的主体工程安全意见书;

对未经竣工验收备案或缺失竣工资料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既有房屋建筑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项目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合格意见书或消防备案文件。

修改依据:

依据《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2021规范条文:

2.0.2既有建筑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鉴定:

2改建、扩建、移位以及建筑用途或使用环境改变前;

3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

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规范条文:

3.1.1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可靠性鉴定:

2)建筑物改造或增容、改建或扩建前;

3)建筑物改变用途或使用环境前;

采纳

对建成时间较久、存在历史遗留问题,无法提供或无法完整提供竣工图的项目,可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结构安全鉴定报告等能够有效证明工程安全状况的材料,作为设计审查依据。

受规范性文件篇幅限制,该事项详细内容后****设计行业监管平台另行规定。

23

****建设局

二、第五章第二十七条

意见稿内容:

第二十****建设部门应定期开展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质量核查,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审查机构、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建设部门应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机构,列为重点质量核查对象:

(一)聘用近3年内,每个自然年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职业资格人员的;

(二)上一年度施工图审查质量核查中,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形的;

(三)承接的项目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经查实与施工图审查工作相关的;

(四)被标注“资格异常”的;

(五)其他存在重大监管风险的情形。

建议修改为:第二十****建设部门应定期开展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质量核查,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审查机构、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建设部门应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机构,列为重点质量核查对象:

(一)聘用近3年内,每个自然年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职业资格人员的;

(二)上一年度施工图审查质量核查中,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形的;

(三)承接的项目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经查实与施工图审查工作相关的;

(四)被标注“资格异常”的;

(五)套用、冒用、外聘非本审查机构人员开展审查业务的;

(六)其他存在重大监管风险的情形。

修改依据:

参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相关条文: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为维护住建系统市场稳定,打击违法分包及证书挂靠行为增加本款,同时也对应本细则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增强监督管理力度。

采纳

补充“使用非本审查机构审查人员开展审查的”

24

防****建设局

无修改意见

25

****建设局

无修改意见

26

****建设局

无修改意见

27

****建设局

无修改意见

28

****建设局

无修改意见

社会意见(共计62条,其中无意见2条、答疑性质意见5条、实质性意见55条。经研究,采纳20条、综合采纳18条、不予采纳17条)

1

******公司

原文: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并与审查机构依法签订施工图审查合同。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修改建议:参与项目的各方(设计、施工、监理、总包单位或个人)均可与施工图审查单位签订本项目审图合同,附上建设单位的委托审图服务声明即可。

修改理由:虽然支付方或渠道方式不同,但最终施工图审查费是由建设单位支付的,只要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图审查费金额和审查流程,即可避免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造成的不利影响。

不予采纳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九条规定,施工图审查的法定委托主体为建设单位。其他单位不具备委托资格,不能替代建设单位签订审图合同。

2

******公司

二、原文: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送审方式:

(三)分阶段送审:按基础、主体、专项设计及深化设计等分阶段报送审查。

修改意见:明确结构基础、建筑主体和项目总平子项中各专业应同时送审,同时审查;其余智能、幕墙、装修、景观、可再生能源、主体外的附属用房等子项可另外分批送审及出具审查合格报告。

修改理由:结构基础、建筑主体和项目总平三子项,涉及的内容关联紧密,应同步设计、同步审查才能避免错漏。其他专项设计相互关联性不强,可分批送审。

部分采纳

1.修改原条款为: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一次性总体送审或按单位(单体)工程、专项设计分期送审,但不得按专业拆分送审。因技术复杂、分期实施等特殊情况确需分阶段送审的,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技术体系完整的前提下可分阶段送审,但应委托同一家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且基础阶段审查应具备完整的上部结构设计条件。

2.主体外的附属用房,如可单独划分为一个单体工程,可以按单体工程分期送审;幕墙、装修、景观、智能等专项设计可分期送审。

3

******公司

三、原文: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委托审查机构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时,应根据项目类别,通过监管平台一次性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二)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除本条第(一)项所列资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项目原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竣工图

修改意见:改建、扩建项目还应提供结构安全鉴定报告、最后一次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涉及使用功能或面积改变的,应提交**或住建主管部门批文。

修改理由:改建、扩建项目一般房龄较久,应作构安全鉴定报告才能确保改造后结构是否安全可用:现改造项目大多涉及改变功能和增加建筑面积的情况,相关主管部门应对此类项目进行方案阶段审查,改造方案批准后才可实施施工图审查

“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出具的主体工程安全意见书”

修改意见:由检测部门出具鉴定报告

修改理由:设计单位不具备出局鉴定报告的能力,应由检测部门****公司出具鉴定报告。

采纳

受规范性文件篇幅限制,该事项详细内容后****设计行业监管平台另行规定。

1.补充:对建成时间较久、存在历史遗留问题,无法提供或无法完整提供竣工图的项目,可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结构安全鉴定报告等能够有效证明工程安全状况的材料,作为设计审查依据。

2.“原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改为“最近一次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3.调整为:涉及使用功能改变或建筑面积增减的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除本条第(一)项所列资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其中第(一)项已列明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发展改革、自然**等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及附件。

4

******公司

四、原文:第十九条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查内容外,审查机构还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勘察设计单位资质是否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定及项目要求修改意见:明确涉及结构改造的改扩建项目,设计单位的资质不低于原建筑主体设计单位的资质;不涉及结构改造的改扩建项目,满足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内容即可承接。

修改理由:涉及结构改造的改扩建项目,应综合全楼整体考虑结构稳定性,改造设计单位综合技术实力应与原建筑主体设计单位一致才能确保项目安全;对于不涉及结构改造的改扩建项目,改造设计单位满足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内容即可。

(二)项目建设程序是否符合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修改意见:住建主管部门应明确公布各类型(**、装修或改扩建)具体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修改理由:各类型项目(**、装修或改扩建)的建设,报批部门较多,涉及国土、规划、发改、住建和消防等多部门,本“细则”应明确具体的基本建设程序,便于施工图审查单位对照审查建设程序的合规性。

(****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及附件的规定修改意见:建议在施工图正式审查前,住建主管部门明确建设单位应取得批准文件的清单目录,施工图审查单位对其进行形式审查(由住建主管部门对相关批准文件进行内容审查)。

修改理由:建设单位需要提交材料和附件,应由住建主管部门确定明确公布给施工图审查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对其进行形式审查。

部分采纳

1.改扩建项目设计单位资质要求为:改扩建项目的规模、类型(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应在设计单位资质对应的业务范围内,该内容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明确设计资质对应承接的设计业务,本细则不再对此做出规定。

2.基本建设程序是建设项目从酝酿、规划到建成投产所经历的整个过程中,各项工作开展的先后顺序规定,反映工程建设各阶段的内在联系,是相关单位必须遵守的原则,如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在《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俱有体现,审查机构应熟悉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把关。

3.****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及附件的规定的建议,补充“审查机构对资料仅作形式合规性核对,不承担资料真实性实质性审查责任;发现明显矛盾或疑点,应及时要求建设单位补充说明、完善材料。”

受规范性文件篇幅限制,建设单位需要提交材料后****设计行业监管平台另行规定。

5

******公司

原文:第二十四条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应分别对审查机构进行评价,审查机构应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评价,相关评价工作均在监管平台开展。

修改意见:不建议勘察设计单位对审图做后评价。

修改原因:施工图审查单位对勘察设计单位图纸进行严格审查,被查单位可能对审查单位存在主观偏见,因此不建议勘察设计单位对审图做后评价。

不予采纳

1.勘察设计单位参与审图评价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不存在职责混淆情形。其作为施工图编制主体,评价能客观反映审查工作质量,是提升审查服务的重要参考,与审查机构监管职责无冲突。

2.双向评价符合监管导向,能够客观反映审查服务质量,有助于提升审查水平,减少纠纷,推动施工图审查工作规范化开展。

6

******公司

六、原文:第二十****建设部门应定期开展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质量核查,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审查机构、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建设部门应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机构,列关重点质量核查对象:

(一)聘用近3年内,每个自然年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职业资格人员的;

修改意见:聘用近3年内,经核查存在社保缴纳与注册单位不一致、人证分离等挂证嫌疑的职业资格人员的。

修改理由:原文“聘用近3年内,每个自然年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职业资格人员的”此条可能导致审查机构在招聘时不敢聘用真正优秀的人才(如:因家庭搬迁、企业重组、跳槽等原因有过多次变更注册单位记录的专业人才),限制了人才流动与引进。

不予采纳

条款旨在保障审查队伍稳定与审查质量,符合行业监管实际。

7

****公司

建议对第十七条第(二)项中“项目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合格意见书或消防备案文件”的要求予以优化。

部分既有建筑因建成年代较早、未办理过消防备案、档案遗失或人员变动等原因,无法提供相关文件,若硬性提交将影响项目推进。建议对此类情形予以免,不作强制性提交要求。

采纳

对建成年代较早、未办理消防备案、档案遗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合格意见书或消防备案文件的项目,可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消防鉴定报告)及建筑合法性证明文件,作为消防合规性证明材料。

8

****公司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机构不得开展施工图审查业务:(一)超过本机构审查业务范围的:(二)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三)施工图编制深度明显不符合国家现行编制深度要求的

建议增加:勘察、设计单位超越资质承揽业务的。

采纳

增加:勘察、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9

****公司

第二十条明确审查时限具体天数:勘察文件甲级项目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5个工作日;大型工程设计文件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7个工作日。

建议根据第13号部令统一标准把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审查时限改为10个工作日。

采纳

中型及以下10个工作日

10

****公司

建议明确勘察设计单位根据审图机构的初审意见对施工图修改,做时限的要求,对修改后的图纸审图机构复审次数也设个要求,防止因反复修改延误工期。

不予采纳

项目复杂程度差异较大,统一限制易影响图纸审查严谨性,不利于保障审查质量。

11

****公司

建议明确免审范围,在附则中明确小型限额以下工程、农村自建房等项目的具体规模标准,统一免审范围,便于具体区别执行。

采纳

已于2021年9月17日印发《**** ****财政厅关于公布免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项目类型清单的通知》(桂建设 〔2021〕2号)、2020年12月29日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桂建发〔2020〕21号),已明确免于审查项目清单。

12

**葛东规划****公司

第十五条 施工图审查工作应严格遵循“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由于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征地拆迁等问题无法提供完整地勘资料的情况,建议对该情形有相应管理办法。(如一些市重点项目、**村改造、申请国债项目等项目经常存在此类问题,且工期紧,任务重,业主、政府压力较大)。

不予采纳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发布)第三条明确“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2.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工期,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

“先勘察、后设计”为法定基本原则,是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不得放宽,不予采纳。

13

**葛东规划****公司

第二十七条:列为重点质量核查对象建议增加:以低于合理价格承接项目的审查机构。

采纳

采纳该意见,将“以明显低于合理市场价格承接施工图审查项目的”情形纳入重点质量核查对象,完善监管范围,防范低价恶性竞争引发的质量风险。

14

**葛东规划****公司

第十六条“(三)分阶段送审:按基础、主体、专项设计及深化设计等分阶段报送审查。”建议:基础与上部结构主体密不可分,上部结构的结构布置、参数取值的改变直接影响基础的设计,在上部结构施工图未完成之时先行送审基础,存在诸多不确定性,且上部结构送审时审查机构仍然要对之前送审的基础进行复核,若基础已然施工,将会造成无法修改或返工,影响工程进度、造成浪费。因此,建议基础和主体同时送审,不可分为两个阶段送审。

部分采纳

分阶段送审可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实施,已完善前提条件,无需全面禁止,原条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一次性总体送审或按单位(单体)工程、专项设计分期送审,但不得按专业拆分送审。因技术复杂、分期实施等特殊情况确需分阶段送审的,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技术体系完整的前提下可分阶段送审,但应委托同一家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且基础阶段审查应具备完整的上部结构设计条件。

15

**葛东规划****公司

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中的“终身不得担任审查人员”与第(二)款中的“取消审查资格,终身不得重新申请”是不是同一种处罚若是,建议统一。

采纳

统一表述为“终身不得担任审查人员”

16

**葛东规划****公司

****公司超资质承接项目的处罚措施。

采纳

第三十二条 审查机构存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及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移出审查机构名录。 该条已包含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情形。

17

**高****公司

第六条,****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审查,是否****政府采购方式如何遴选审查机构

答疑

各地市****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审查,并出台配套政策文件。

政府采购方式通常采用随机或轮候的方式选择符合要求的审查机构。

18

**高****公司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并与审查机构依法签订施工图审查合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审查,与审查机构签订施工图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依然是建设单位,或者是当地建设主管部门

答疑

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审查的项目,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预算、组织采购、签订合同、支付费用;建设单位负责报审图纸。

19

**高****公司

第十六条第(三)款,分阶段送审,是否可以分阶段上《****设计行业监管平台》

采纳

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一次性总体送审或按单位(单体)工程、专项设计分期送审,但不得按专业拆分送审。因技术复杂、分期实施等特殊情况确需分阶段送审的,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技术体系完整的前提下可分阶段送审,但应委托同一家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且基础阶段审查应具备完整的上部结构设计条件。

20

**高****公司

第十七条第(二)款,

1.改建、扩建工程要求提交的材料不全或没有,是否不能承接审图工作如承接,是否要被处罚(对于部分老旧建筑因历史遗留问题缺乏项目原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竣工图,是否可以房屋鉴定报告作为设计与审查依据)

2.要求提交的材料是否需上传系统

3.有关“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出具的主体工程安全意见书”的内容,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操作。

4.建议增加装修工程(不涉及主体结构变动、不改变使用性质、使用功能)提交材料要求,从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审批手续原则出发,建议提交材料可以以房屋产权证和建设方装修承诺书替代目原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竣工图(部分装修工程建设方只有部分场所或楼层产权、要求提供整栋建筑原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竣工图以及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合格意见书或消防备案文件有一定操作难度)。

采纳

受规范性文件篇幅限制,该事项详细内容后****设计行业监管平台另行规定。

1.对建成时间较久、存在历史遗留问题,无法提供或无法完整提供竣工图的项目,可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结构安全鉴定报告等能够有效证明工程安全状况的材料,作为设计审查依据。

对建成年代较早、未办理消防备案、档案遗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合格意见书或消防备案文件的项目,可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消防鉴定报告)及建筑合法性证明文件,作为消防合规性证明材料。

2.需要上****设计行业监管平台设计条件里。

3.采纳,调整为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结构安全鉴定报告等能够有效证明工程安全状况的材料,作为设计审查依据。

4.采纳,对不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不改变建筑使用性质及使用功能的室内装修工程,建设单位无法提供整栋建筑原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竣工图及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合格或备案文件的,可凭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及建设单位质量安全承诺书,作为施工图审查依据。

21

**高****公司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应分别对审查机构进行评价,审查机构应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评价”,这个评价结果是否关联到勘察、设计单位、审图机构信用评价等级如有关联其计分细则应明确;另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管理办法》是否有跟进调整

答疑

评价结果反馈并应用于后续施工图审查相关工作中,暂不关联勘察、设计单位、审图机构信用评价等级。

22

**高****公司

第二十六条,有关“被标注“资格异常”的审查机构,在标注期间不得申请资格确定相关事项。”内容不理解,是否为3个月不得申请如是,不合理。建议是3个月内,只要完成整改随时就可申请。

答疑

3个月整改期满前完成整改的审查机构,可向****申请复核。

23

**高****公司

第二十七条第(五)款,“其他存在重大监管风险的情形”应明确定义。

不予采纳

本条“其他存在重大监管风险的情形” 为兜底性条款,用于应对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便于主管部门根据实际监管需要,对各类影响审查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形实施重点核查,保持监管的灵活性和有效性。如对兜底情形予以明确定义,易出现列举不全、覆盖不足等问题,削弱条款的适用性与监管刚性,不利于实现全方位、全过程质量监管。

24

**高****公司

第三十二条, 关于“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如何定义

采纳

虚假合格书主要情形:

1.明知施工图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仍出具审查合格书的;

2.伪造审查记录、篡改审查意见,虚构审查流程后出具审查合格书的;

3.其他以欺骗、弄虚作假手段出具审查合格书,误导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的情形。

25

**高****公司

第三十四条,

1.建议取消。第二十三条规定,审查机构是责任主体,第二十七条已有相应处罚,对审查人员不建议再进行重复处罚。(可参考《**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

2.本条第(三)款,“但影响工程建设质量的”如何界定

3.本条第(五)款,“累计出现3次及以上审查失误”其中审查失误如何界定

部分采纳

1.不采纳。审查机构是审查质量责任主体,审查人员是直接责任人,二者责任主体不同、追责角度不同,不属于重复处罚。对审查人员设置针对性惩戒措施,有利于压实个人岗位责任,强化审查质量源头管控,符合 “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 的监管原则,且与上位法精神及行业监管惯例一致。

2.影响工程建设质量”,指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导致工程存在结构安全隐患、功能缺陷、耐久性不足、不符合法定质量指标,或需要返工、加固、整改才能满足质量安全要求,但未发生工程坍塌、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等质量安全事故的情形。

3.调整为审查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审查合格的项目存在违反3条及以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

26

**楚****公司

关于第三十四条补充免责情形的建议

建议在第三十四条中增加第(六)项免责情形:(六)因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隐瞒资料、提供虚假数据、擅自修改设计文件或未如实披露项目特殊技术条件等非审查人员履职过错,导致审查出现问题的,不予追究审查人员责任。

采纳

(六)因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擅自修改已审查合格施工图,或未如实告知项目特殊技术条件、关键结构状况,导致审查结论偏差的,不属于审查人员履职过错,不予追究审查人员责任。

27

**楚****公司

关于明确更新改造项目图纸审查资料补齐机制的建议

更新、改造项目在图纸审查过程中,常存在可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但无法提供竣工图纸的情况。建议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更新、改造项目已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的,若无法提供竣工图纸,建设单位应向原设计单位调取;调取无果的,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对项目进行测绘、检测,形成完整的原始技术资料,作为审查依据。

采纳

对建成时间较久、存在历史遗留问题,无法提供或无法完整提供竣工图的项目,可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结构安全鉴定报告等能够有效证明工程安全状况的材料,作为设计审查依据。

受规范性文件篇幅限制,该事项详细内容后****设计行业监管平台另行规定。

28

**楚****公司

关于强化强制性条文认定程序规范性的建议

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科学、合理原则,相关过程应留存录音、视频等可追溯资料;参与强条认定的专家,应具备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及资格。鉴于强条相关处罚较重,强条认****机关证据认定规则与程序,确保认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结果科学公正。

部分采纳

我厅于2024年10月28日印发的《****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数字化核查工作流程的通知》(桂建函〔2024〕567号),已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认定有明确规定。本细则不再增加这部分内容。

29

**楚****公司

四、关于优化强制性条文在线沟通时间设置的建议

****设计行业监管平台针对抽查项目中强制性条文的在线沟通工作实行预约排期制度,由系统统一核定并告知申报单位具体沟通时段,各相关单位按指定时间参会,无需被动等候;同时结合项目规模、复杂程度及强条数量,合理设置弹性沟通时长,确保技术交流充分、争议论证严谨规范。

部分采纳

我厅于2024年10月28日印发的《****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数字化核查工作流程的通知》(桂建函〔2024〕567号),已对在线沟通时间设置的认定有明确规定。本细则不再增加这部分内容。

30

**楚****公司

关于完善审图管理系统人员业务办理制度的建议

建议完善审图管理系统审查人员新增、变更等业务办理制度,每月设置固定开放时段统一受理相关业务,避免业务办理时间零散无序提高主管部门审核效率与机构办事效率。

部分采纳

审查机构应保持审查人员队伍相对稳定、年龄结构合理,确保审查工作连续规范、审查质量可靠。在资格确定有效期内,对审查人员变动实施严格管理。

31

**楚****公司

关于建立审图人员资质信息错误更正绿色通道的建议

建议建立审图人员资质信息错误更正绿色通道,对因系统录入误差、数据同步偏差、平台信息不一致等非机构原因导致的资质信息异常,开通快速更正、复核及解锁流程,明确办理要件、办理时限及责任科室,避免因少量信息错误即冻结账号或驳回资质,保障审查工作连续正常开展。

部分采纳

部分采纳,采纳建议中关于优化审查人员资质信息管理、保障审查工作正常开展的合理诉求。对因填报失误、材料不规范等非弄虚作假、非主观恶意原因造成的信息错误,****设计行业监管平台中优化办理流程,实行退回重填、重新提交的柔性办理方式,既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账号冻结、标注资格异常等情形,保障施工图审查工作连续性,也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务服务效能的工作要求。

鉴于信息更正涉及审核严肃性、数据真实性及监管底线,不宜笼统设立 “绿色通道” 笼统放宽审核标准,故对建议内容予以部分采纳,通过平台流程优化实现纠错便利化与监管规范化相统一。

32

**楚****公司

关于优化审查人员年龄限制条件的建议

针对部分资深审查专家年龄偏大但专业能力满足要求的实际情况,建议在系统资质审核中适当优化年龄限制条件,建立以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为核心的评价机制,稳定审图技术队伍。建议将“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规定数的1/2”调整为:65周岁以下审查人员占比不低于该专业审查人员总数的50%。

不予采纳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第七条、第八条已对施工图审查人员年龄结构作出明确规定,要求60岁以上审查人员数量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该规定属于部门规章明确要求,各地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建议提出调整年龄比例及计算口径,与现行规章规定不符,不具备调整依据。为维护法规制度严肃性,严格落实施工图审查人员管理要求,保障审图队伍结构合理、履职规范,该建议不予采纳。

33

**安****公司

关于完善管理系统审图人员业务办理制度的建议

建议完善及细化监管平台审查人员变更、新增等业务办理的程序是否能每月设置一个时段开放权限统一办理相关业务,方便各审查机构可以在人员到期离职或达到退休年龄时,可以及时补充人员而避免因人员构成的配比变动而引起资格异常的情况,尽量缩短审核时司与效率,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及审查工作可持续正常开展。

部分采纳

审查机构应保持审查人员队伍相对稳定、年龄结构合理,确保审查工作连续规范、审查质量可靠。在资格确定有效期内,对审查人员变动实施严格管理。

34

**安****公司

二、关于强制性条文认定程序规范性的建议

在细则中关于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情形,于审查机构的信用等级及审查人员的审查资格,都有现对应的处罚,所以对于是否属于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认定就成为关键点,建议对于强条的认定先推行出一套系统,完整,权威无争议规范,确保认定依据充分合理、结果公正。违反强条的认定应遵循公开、科学、合理原则,相关过程有可追溯资料,避免存在争议性。

部分采纳

我厅于2024年10月28日印发的《****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数字化核查工作流程的通知》(桂建函〔2024〕567号),已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认定有明确规定。本细则不再增加这部分内容。

35

**安****公司

三、关于优化强制性条文在线沟通时间设置的建议

建议****设计行业监管平台针对抽查项目中强制性条文的在线沟通程序,由系统统一时间表开通沟通时段,各相关单位按指定时间段登录,无需在有限的15分钟内被动等候;同时结合项目规模、复杂程度及强条数量,合理设置弹性沟通时长,确保交流时间充分、争议论证严谨规范、科学、合理。

部分采纳

我厅于2024年10月28日印发的《****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数字化核查工作流程的通知》(桂建函〔2024〕567号),已对在线沟通时间设置的认定有明确规定。本细则不再增加这部分内容。

36

**安****公司

四、关于参加继续教育问题

在细则中提到的继续教育问题,是指**区内举办的再教育学习才有效还是在**范围内参加的继续教育都算有效

答疑

按《**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实施办法(试行)》(桂建发〔2021〕8号)执行。

37

**安****公司

五、关于优化审查人员年龄限制条件的建议

建议在审查人员审核中适当优化年龄限制,对于资深审查专家更注重于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在专业能力满足要求的实际情况下,可适当放宽60岁退休年龄的限定,建议将“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规定数的1/2”调整为:65周岁以下审查人员占比不低于该专业审查人员总数的1/2。以利于稳定审图技术队伍核心力量。

不予采纳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第七条、第八条已对施工图审查人员年龄结构作出明确规定,要求60岁以上审查人员数量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该规定属于部门规章明确要求,各地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建议提出调整年龄比例及计算口径,与现行规章规定不符,不具备调整依据。为维护法规制度严肃性,严格落实施工图审查人员管理要求,保障审图队伍结构合理、履职规范,该建议不予采纳。

38

**圣图建筑****公司

对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的建议

1.建议该条款进一步明确违规行为的具体细则。同时,明确处罚的执行主体与程序,以确保处罚措施能够公平、公正地实施。****公司对审图人员的加强管理。

2.建****委员会,负责对争议进行仲裁,避免误判的情况。

部分采纳

同意在进一步明确处罚执行主体为****建设部门,以厘清监管职责、规范执法程序;同时对该条进行完善。对建议中 “明确处罚程序、****委员会” 的内容不予采纳,具体理由如下:

1.相关处罚程序可直接按照行政处罚法及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执法程序执行,无需在本章另行重复设定。

2.对监管认定及处罚结果有异议的,当事人依法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等法定申诉渠道解决,已有成熟、规范的权利保障渠道。****委员会,缺乏上位法依据,不予采纳。

39

******公司

第九条“一类审查机构的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但第十一条中“对我区无相应审查业务资格或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

上述两者不一致,建议第十一条相关内容改为:针对技术较复杂特殊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项目基本情况及拟委托的区外审查机构报项目所在****建设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批准。

部分采纳

承接业务范围(一类、二类),和审查业务资格(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道路、排水、燃气、风景园林)),不是一个概念。

优化表述: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内规模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审查业务范围内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40

******公司

第十八条“(二)或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建议改为“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要求的”。

采纳

41

******公司

三、第二十四条“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应分别对审查机构进行评价,审查机构应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评价,相关评价工作均在监管平台开展”。

鉴于施工图审查质量体现贯穿项目建设全过程,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的互评不够全面,建议删除该条或修改为“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应分别对审查机构进行评价,审查机构应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评价,相关评价工作均在监管平台开展”。

或建议补充评价申诉机制。对涉嫌恶意差评、报复性评价或与事实严重不符的评价,经相关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应当予以纠正或删除。

不予采纳

不采纳将评价节点调整至竣工验收后,理由:施工图审查合格即完成法定审查环节,此时各方对审查服务、沟通配合、质量效率等核心内容已有明确、直接的评价依据,在审查合格后开展互评更具时效性与关联性,如将评价节点调整至项目竣工验收后,时间跨度过大易导致评价失真,不利于真实反映审查机构履职情况。

增加“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真实的原则”的表述。不采纳补充评价申诉机制,该评价结果仅对行业主管部门开放,不关联信用评价结果。

42

******公司

建议增加施工图审查合格后涉及变更情况的审查规定。工程实践中,设计变更难以完全避免,现行文本对此未作明确,建议在细则中增设专门条款。

采纳

本细则已考虑涉及变更情况的审查规定,详见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且涉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通过监管平台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因项目规模调整或审查机构审查业务范围变更,超出原审查机构业务范围的,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先行告知原审查机构后可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类别及业务范围的审查机构开展审查;原审查机构应配合提供相关审查资料。

43

******公司

建议补充设计文件完成后至送审前或审查完成以后,因国家或地方设计规范(标准)新编、修订导致的技术适用性审查规定。

部分采纳

****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已作出规定。本细则第十七条明确审查机构应当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国家及自治区批准发布的审查要点开展技术性审查。

44

**市****公司

第十九条【审查内容与责任边界】

原条款内容: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法定审查内容外,审查机构还应对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合规性、项目建设程序合规性、批准文件符合性、超标准项目技术论证情况开展审查。

修改建议:保留审查内容,补充“审查机构对前款内容仅做形式合规性核对,不替代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的主体责任”。

理由:厘清责任边界,避免让审查机构承担建设单位、审批部门的法定责任,修改后更具合规性和可执行性。

采纳

审查机构对资料仅作形式合规性核对,不承担资料真实性实质性审查责任;发现明显矛盾或疑点,应及时要求建设单位补充说明、完善材料

45

**市****公司

第二十六条【审查机构资格动态监管】

原条款内容:****依托监管平台对全区审查机构实施资格动态监管。

修改建议:调整为“****依托监管平台对全区审查机构实施资格动态监管。对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标注 “资格异常”,审查机构应在标注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整改。因注册人员离职、身故等非机构主观故意情形,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人员配备不满足资格条件的,应给予不少于1个月的人员补录缓冲期,缓冲期内不得立即停****设计行业监管平台操作资格,不得标注 “资格异常”。整改期满后,经复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 “资格异常” 标注;逾期未整改的,应给予不少于1个月的整改宽限期,宽限期满仍不符合条件的,方可撤回相应施工图审查资格,并移出相应审查机构名录。”。

理由:补充整改宽限期,符合《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的原则,给予机构合理的整改缓冲期,避免 “一刀切” 式的资格撤回;注册人员非主观变动、不可抗力导致人员缺口的缓冲期规则,明确缓冲期内不得关停监管平台操作权限、不得直接标注资格异常,贴合**施工图审查机构人员管理实操痛点。注册人员离职后的人员招聘、执业资格转注册存在法定办理周期,该类情形非机构主观恶意违规,给予合理缓冲期符合 “过罚相当、容错纠错” 的监管原则;同时保障机构在人员补录期间,已承接项目的审查工作能正常推进,避免因平台权限关停导致项目审查停滞,影响全区房屋市政工程的正常建设进度。

不予采纳

机构资格监管需保持刚性约束,本条修改建议增设多重整改缓冲期、宽限期及差异化监管措施,是弱化准入要求,与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动态监管的严肃性、规范性要求不符,易弱化资格准入刚性约束,不利于从严把控审查机构资格条件,不利于高效开展动态管理工作,不利于促进施工图审查机构主动维护人员稳定。为维护监管规则的统一性和刚性,故不予采纳。

46

**市****公司

第三十三条【虚假审查合格书认定与处理】

原条款内容: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审查合格书无效,****将其移出审查机构名录。

修改建议:调整为“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审查合格书无效,由****建设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将其移出审查机构名录”

理由: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区分情节轻重,避免“一刀切”处罚。

不予采纳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审查合格书无效,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虚假合格书为国家规章明令禁止的严重违法行为,修改建议增设 “情节严重” 前置条件,与上位规章规定不符,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不予采纳。

47

**市****公司

第三十四条【审查人员违规行为处理】

原条款内容:明确审查人员3类违规行为及终身禁业等惩戒措施,未区分过错性质与情节。

修改建议:调整为“审查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区分主观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一)在明知虚假的审查合格书上签字,或与建设、设计单位串通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终身不得担任审查人员;(二)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经其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仍存在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问题,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取消审查资格,终身不得重新申请;(三)审查工作中敷衍履职、遗漏重大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问题,未造成事故的,按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暂停审查资格等惩戒”。

理由:统一过罚相当监管原则,区分过错类型与危害后果,避免无限追责,契合我区行业监管实际。

部分采纳

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对三十四条进行修改完善。

48

**市****公司

第十七条【送审资料与补正管理】

原条款内容:明确建设单位送审资料提交义务,列明**、改扩建项目送审资料清单。

完善建议:①将原条款中“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明确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②补充“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审查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要求,补正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建设单位累计补正超过3次仍无法提供符合要求资料的,审查机构有权解除合同,已收取的服务费用不予退还”;③补充“改建、扩建项目原竣工图、验收文件等资料缺失的,审查机构有权拒绝承接,不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理由:强化建设单位主体责任,解决我区实操中“反复补正、项目停滞、资料缺失”等高频纠纷,厘清权责边界。

不予采纳

1.条款已明确建设单位对资料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再另行约定“解除合同、不予退还费用”“拒绝承接”等内容,属于民事合同范畴,不宜在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强制规定。

2.要求建设单位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表述过于笼统,现有责任表述已符合法规惯例,无需修改。

3.补正次数、费用退还、拒绝审查等事项易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规定的审查义务相冲突,也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保障项目顺利推进,因此不予采纳。

49

**市****公司

第二十二条【审查合格图纸修改与审查机构更换管理】

原条款内容:禁止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需送原机构审查;明确更换审查机构的适用情形。

完善建议:补充①“原审查机构应配合提供相关审查资料,有权收取合理的资料调取与配合服务费”;②“建设单位不得因对审查意见有异议,恶意更换审查机构规避审查要求;更换审查机构的,建设单位应向新委托的审查机构完整提交前序审查的全部资料、审查意见及修改情况,新审查机构应对前序审查内容进行全面复核,不得降低审查标准”;③“恶意更换审查机构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记入建设单位信用档案,相关审查机构出具的合格书不予备案”。

理由:保障审查机构合法收益,杜绝建设单位“换机构规避审查意见”的违规行为,确保审查标准统一,维护我区审查市场秩序。

不予采纳

1.资料调取、配合服务及费用收取属于民事合同约定范畴,不宜在行政规范性文件中作出强制性规定。

2.增设 “恶意更换” 认定、信用惩戒及合格书不予备案等内容,缺乏直接上位法依据,市场主体民事权利义务不宜通过行政文件强制约束。

3.本条已明确限定仅因项目规模调整、原审查机构业务范围变更两种情形方可更换机构,且要求书面告知原机构,更换条件严格、并非随意更换,现有约束已足够,无需再额外增设限制性条款。

50

**市****公司

第二十三条【质量责任划分与档案管理】

原条款内容:明确审查机构审查责任,提出审查资料归档要求。

完善建议:①补充“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承担终身主体责任。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审查责任。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先由勘察设计单位承担主体赔偿责任;审查机构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审查义务、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遗漏强制性标准问题的,依法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匹配的补充赔偿责任”;②明确8项审查机构免责情形(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拒不修改审查意见、非法干预审查、超法定审查范围等);③补充“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工程设计使用年限”。

理由:厘清终身主体责任与过错审查责任的边界,符合上位法规定,避免责任倒置;明确免责情形,解决我区实操中无限追责问题;衔接档案管理相关法规,完善工程全生命周期管理。

不予采纳

1.关于责任划分补充内容:原条款已明确审查机构承担审查责任,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及处罚措施,在《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等上位法中已明确各方质量责任,本细则无需重复表述。原条款表述已符合上位法要求,无需额外细化赔偿责任划分,实操中可依法认定责任。

2.关于补充8项免责情形:原条款已体现审查机构仅对自身过错担责的原则,增设具体免责情形易造成责任认定僵化,相关情形可依据现有法规处理,无需在本条单独列明,避免条款冗余。

3.关于电子档案相关补充:电子档案的效力及保存要求,档案管理相关法规已明确,本条核心是规范审查机构质量责任与内部管理,无需额外增设该内容,避免偏离主旨。

51

**市****公司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原条款内容:分别明确市场主体互评机制、审查机构信用管理、投诉举报受理要求。

完善建议:

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互评管理】:补充“互评应遵循客观、公正、真实的原则,不得进行恶意评价。****应建立评价申诉与核查机制,对恶意差评、虚假评价的,经核实后予以撤销,记入相关单位信用档案,不得作为审查机构信用管理、资格动态监管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信用管理】:补充“信用评价应与审查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过错程度直接挂钩,不得将非审查机构责任的事项纳入信用扣分范围”。

第二十九条【投诉举报处理】:补充“对不实投诉、恶意举报,经查实后应予以澄清,不得影响审查机构的信用评价与正常经营”。

理由:统一规范信用管理全流程,保障互评、信用评价、投诉处理的公平公正,杜绝恶意评价、不当追责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经营,契合信用体系建设实际。

部分采纳

1.关于第二十四条完善建议:增加“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真实的原则”的表述;不采纳建立评价申诉与核查机制,该评价结果仅对行业主管部门开放,不关联信用评价结果。

2.关于第二十八条完善建议:该条款已明确信用管理的依据(《**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管理办法》)和载****设计行业监管平台),职责清晰、依据明确。信用评价与违法违规行为、过错程度的挂钩要求,以及信用扣分范围的界定,均属于《**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管理办法》的专项管理内容,本细则作为侧重于施工图审查文件审查的管理实施细则,不再重复补充该内容,避免与《**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衔接重复、边界不清。

3.关于第二十九条完善建议:该条款已****建设部门受理相关检举、控告和投诉的核心职责,符合行政执法监督的基本要求。不实投诉、恶意举报的澄清及处理,可依据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相关通用规定执行,属于投诉处理的具体操作流程,本细则不再额外细化;且现有条款已能明确部门受理职责,满足监督管理需求,额外增设易导致条款冗余。

52

**市****公司

第二十七条【审查质量核查与重点监管对象】

原条款内容:明确住建部门审查质量核查职责,列明5类重点核查对象。

完善建议:①补充“对可能作出较重行政处罚、影响相关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的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机关对证据的审查认定标准与程序,全面、客观、公正地审核收集相关证据,确保认定过程规范、认**果科学合理”;②调整重点核查对象为:(一)上一年度施工图审查质量核查中,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遗漏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形的;(二)承接的项目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经查实审查机构存在明显过错的;(三)被撤回审查资格或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整改期内的;(四)12个月内被3次及以上有效投诉举报,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五)其他存在重大监管风险的情形。

理由: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聚焦审查质量,让重点监管与机构过错直接挂钩,避免无差别监管,贴合我区分级分类监管要求。

不予采纳

1.原条款已结合执业人员异动、审查质量问题、质量安全事故、资格异常、人员违规等多维度,科学设置重点核查情形,覆盖了审查机构核心监管风险点,符合分级分类监管导向;若按建议大幅删减调整现有情形,会缩小重点监管覆盖范围,弱化对违规挂证、资格异常等突出违规行为的前端预警与精准管控,不利于从源头防范审查质量隐患。

2.建议条款将监管触发条件限定为 “重大及以上事故”“3次及以上有效投诉”等更高标准,易导致对一般性、苗头性违规问题监管滞后,难以实现早发现、早纠正,与施工图审查质量从严监管、防范化解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的初衷不符。

53

**市****公司

第三十二条【审查机构违规行为处理】

原条款内容:审查机构存在违规行为的,责令改正、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移出审查机构名录。

完善建议:调整为“审查机构存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及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且拒不整改的,方可移出审查机构名录:****建设部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二)未按本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办理信息变更手续,经责令整改后逾期仍未整改的”。

理由:遵循过罚相当、包容审慎监管原则,避免“一刀切”式处罚,契合我区优化营商环境要求。

不予采纳

1.原条款已体现过罚相当、分级处置原则,仅对情节严重情形才作出移出名录处理,并未采取 “一刀切” 处罚模式,符合包容审慎监管要求,无需额外增设 “拒不整改” 前置条件。

2.审查机构信息变更是行业监管基础事项,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是其法定义务,若增设 “经责令整改后逾期仍未整改” 的限制条件,会弱化监管刚性,不利于及时维护名录信息准确性,也易导致监管滞后、市场秩序混乱。

3.原条款已明确“责令改正+记入信用档案”的基础处理措施,梯度清晰、惩戒适度,叠加通报批评会造成处置措施重复冗余;且 “情节严重且拒不整改” 的表述边界模糊,实操中难以统一认定标准,反而降低监管规范性与执行效率。

54

南****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条“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按规定免予施工图审查的项目除外”,建议进一步明确免予施工图审查项目的具体范畴。

采纳

已于2021年9月17日印发《**** ****财政厅关于公布免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项目类型清单的通知》(桂建设 〔2021〕2号)、2020年12月29日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桂建发〔2020〕21号),已明确免于审查项目清单。

55

南****集团有限公司

第九条“一类审查机构的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但第十一条中“对我区无相应审查业务资格或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两者不一致;建议第十一条相关内容改为“建设单位委托区外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的项目”。

部分采纳

承接业务范围(一类、二类)和审查业务范围(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道路、排水、燃气、风景园林)),不是一个概念。

优化表述: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内规模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审查业务范围内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56

南****集团有限公司

第十六条(三)“申请施工许可的单位(体)工程明细范围,应与施工图审查的单位(体)工程范围保持一致”,该要求属于办理施工许可的内容,建议不列入本实施细则。

不予采纳

1.本条款为实现闭环监管必需条款,核心是规范施工图送审范围、分期方式、审查主体一致性,而施工许可对应的单位(单体)工程范围与施工图审查范围是否一致,直接关系到审查结论能否有效支撑施工许可办理、避免 “先建后审”等质量安全漏洞,有效防范超范围施工等风险,属于施工图审查全流程监管的关键衔接内容,并非单纯的施工许可办理条件。

2.将该要求纳入细则,有利于统一建设单位、审查机构及监管部门的认定标准,实现施工图审查与施工许可环节的闭环管理,防止因范围不一致出现监管真空。

3.若删除该表述,易导致实践中送审范围与许可范围脱节,引发重复审查、违规许可等问题,不利于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提升审批效率。

57

南****集团有限公司

第十七条,建议进一步明确**项目“量化目标项目需提交目标可达性计算说明”中量化目标的具体范围。当前条款未明确量化目标包含的具体内容。

采纳

设有量化目标的项目主要指解决内涝点数量、提升污水收集率等量化目标的排水项目。

修改为设有量化目标(解决内涝点数量、提升污水收集率等)的项目,补充提交与项目目标相关的基础资料,并同步提供目标可达性计算说明或技术分析资料,作为专业计算书的补充内容。

受规范性文件篇幅限制,该事项详细内容后****设计行业监管平台另行规定。

58

南****集团有限公司

第十八条(二)“或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建议改为“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要求的”。

采纳

59

南****集团有限公司

建议增加施工图审查合格后涉及变更情况的审查规定。工程实践中,设计变更难以完全避免,现行文本对此未作明确,建议在细则中增设专门条款。

采纳

本细则已考虑涉及变更情况的审查规定,详见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且涉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通过监管平台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因项目规模调整或审查机构审查业务范围变更,超出原审查机构业务范围的,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先行告知原审查机构后可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类别及业务范围的审查机构开展审查;原审查机构应配合提供相关审查资料。

60

南****集团有限公司

建议补充设计文件完成后至送审前或审查完成以后,因国家或地方设计规范(标准)新编、修订导致的技术适用性审查规定。

部分采纳

****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已作出规定。

本细则第十七条明确审查机构应当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国家及自治区批准发布的审查要点开展技术性审查。

61

******公司

无修改意见。

62

**唯****公司

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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