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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1322MA4UUXY95X | 建设单位法人:陈杰 |
| 陈新铝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县 |
| 园洲镇**大道欣旺达产业园4#、5#、6#、9#、17#、18#厂房 |
| ****改扩建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77-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841-C3841-锂离子电池制造 |
| 建设地点: | ******县 ******县 |
| 经度:114.008889 纬度: 23.128889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7-23 |
| 惠市环(**)建〔2025〕232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1322MA4UUXY95X001C |
| 2026-01-22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70000 |
| 500 | 运营单位名称:**** |
| ****1322MA4UUXY95X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1322MA4UUXY95X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1322MA****266T | 竣工时间:2025-12-31 |
| 2026-01-23 | 调试结束时间:2026-04-16 |
| 2026-04-25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5-22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hyxw/76.html |
| 改扩建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改扩建项目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产锂电池电芯3015.39万只,软包锂电芯2800万只、****实验室产出,不外售)0.4万只,并对现有部分产品(锂电池电芯12567万只)工艺进行升级改造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锂电池电芯3015.39万只,软包锂电芯1400万只、****实验室产出,不外售)0.4万只,并对现有部分产品(锂电池电芯12567万只)工艺进行升级改造 |
| 分期建设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锂电池电芯(mini线):搅拌→涂布烘干→辊压→分条→阴极蚀刻/TPS削薄/→制片→卷绕→顶侧封→喷码→贴膜→烘烤→注液→化成→二封→折烫边→分容→OVC测试等检测→入仓;2.锂电池电芯(硅配方):搅拌→涂布烘干→辊压→分条→制片→卷绕→X-ray检→顶侧封→喷码→贴膜→烘烤→注液→化成→二封→折烫边→分容→OVC测试等检测→入仓;3.软包锂电芯:搅拌→涂布烘干→/激光清洗→辊压→分条/辊压→分条→激光清洗/→制片→卷绕→X-ray检→顶侧封→喷码→贴膜→烘烤→注液→化成→二封→折烫边→分容→OVC测试等检测→入仓;4.****实验室产出):搅拌→涂布烘干→辊压→制片→挑片→测厚→称重→阴极片,球磨→搅拌/辊压/→涂布烘干→阳极片,阳极片、阴极片、隔膜→冲片→热压成型→焊接→Hi-pot测试→顶侧封→注液→真空→静置+封口。 | 实际建设情况:1.锂电池电芯(mini线):搅拌→涂布烘干→辊压→分条→阴极蚀刻/TPS削薄/→制片→卷绕→顶侧封→喷码→贴膜→烘烤→注液→化成→二封→折烫边→分容→OVC测试等检测→入仓;2.锂电池电芯(硅配方):搅拌→涂布烘干→辊压→分条→制片→卷绕→X-ray检→顶侧封→喷码→贴膜→烘烤→注液→化成→二封→折烫边→分容→OVC测试等检测→入仓;3.软包锂电芯:搅拌→涂布烘干→/激光清洗→辊压→分条/辊压→分条→激光清洗/→制片→卷绕→X-ray检→顶侧封→喷码→贴膜→烘烤→注液→化成→二封→折烫边→分容→OVC测试等检测→入仓;4.****实验室产出):搅拌→涂布烘干→辊压→制片→挑片→测厚→称重→阴极片,球磨→搅拌/辊压/→涂布烘干→阳极片,阳极片、阴极片、隔膜→冲片→热压成型→焊接→Hi-pot测试→顶侧封→注液→真空→静置+封口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落实项目在AET、辊压、分条、卷绕、搅拌、阴极蚀刻、补锂、制片、球磨、冲片、激光清洗、TPS削薄、正极涂布烘干、喷码、注液、二封、真空静置+封口等工序产生的废气收集处理措施。排气筒DA016、017、018、019、020、021、022、023、025: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中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锂离子/锂电池”限值要求;排气筒DA024: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中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中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锂离子/锂电池”限值要求三者较严者,TVOC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总VOCs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中表2平版印刷(不含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柔性版印刷-I时段标准限值;排气筒DA001、005、008、010、012(依托):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中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锂离子/锂电池”限值;排气筒DA004(依托):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中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总VOCs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中表2平版印刷(不含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柔性版印刷-II时段标准限值;排气筒DA013(依托):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中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中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锂离子/锂电池”限值要求两者较严者,总VOCs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中表2平版印刷(不含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柔性版印刷-II时段标准限值。各类废气收集经配套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经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 2、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优化设置给、排水系统。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生产废水依托现有已建设施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中“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补充水、锅炉补给水、工艺用水、产品用水”水质标准后回用于废水处理设施反冲洗用水、循环冷却水补充水,不外排;生活污水经设施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处理厂处理。 3、优化厂区布局,选用低噪的机械设备,对高噪声机械设备须落实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规定。 4、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并立足于综合利用,确实不能利用的须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妥善的处理处置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在厂区内暂存的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堆放场所,其污染控制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管理要求以及《**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废极耳、不合格品、废隔膜纸、铝塑膜、废膜、废极片、集尘器粉****公司回收处理;NMP回收液交由供应商回收处理;废包装材料、废含油抹布、废矿物油(含油桶)、污泥、浓缩结晶、废RO膜、废电解液、废油墨、废活性炭等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 实际建设情况:1、已落实。项目在AET、辊压、分条、卷绕、搅拌、阴极蚀刻、补锂、制片、球磨、冲片、激光清洗、TPS削薄、正极涂布烘干、喷码、注液、二封、真空静置+封口等工序产生的废气收集处理措施。各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经处理后均满足环评批复审批要求。2、已落实。项目生产废水依托现有已建设施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中“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补充水、锅炉补给水、工艺用水、产品用水”水质标准后回用于废水处理设施反冲洗用水、循环冷却水补充水,不外排;生活污水经设施处理后排入******处理厂处理。3、根据检测报告,项目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已优化厂区布局,选用低噪的机械设备,对高噪声机械设备须落实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规定。4、已落实,项目产生的废极耳、不合格品、废隔膜纸、铝塑膜、废膜、废极片、集尘器粉****公司回收处理;NMP回收液交由供应商回收处理;废包装材料、废含油抹布、废矿物油(含油桶)、废电解液、废油墨、废活性炭等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污泥、浓缩结晶、废RO****园区统一收集委外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根据《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中4.2.6要求“所 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放氯气的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2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现有项目各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最高建筑物为17#厂房,楼高27m,各排气筒高度建议调整至30m以上可以满足要求。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4#厂房、5#厂房、6#厂房、9#厂房实际高度均为18.7m,厂房楼顶废气处理设施废气排气筒最高高度为25米。 |
| 项目4#厂房、5#厂房、6#厂房、9#厂房实际高度均为18.7m,与附近最高建筑物27米高17#厂房 相差8.3m,根据《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中4.2.6要求“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要求,4#厂房、5#厂房、6#厂房、9#厂房顶层排气筒的高度需加高超出顶层11.3米。由于高度差太大,项目出于安全考虑,4#厂房、5#厂房、6#厂房、9#厂房实际排气筒高度无法满足标准要求。根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里的重大变动的情形对照分析,项目4#厂房、5#厂房、6#厂房、9#厂房排气筒为一般废气排放口,不属于主要排放口,不属于《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里的重大变动的情形。 以上变动情况,根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里的重大变动的情形对照分析,不涉及环境防护距离变动、不涉及生产规模与生产工艺的变动、不增加污染物种类和排放量、无新增主要排放口,不属于《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里的重大变动的情形。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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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园区已建废水处理设施 +中水回用系统 | 《城市污水再生利 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中“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补充水、锅炉补给水、 工艺用水、产品用水”水质标准 | 园区已建废水处理设施 +中水回用系统 | 正常 |
| 1 | 依托现有NMP冷凝回收系统+转轮吸附装置(DA001 有机废气排放口 1 排气筒) |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中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锂离子/锂电池”限值要求 | 依托现有NMP冷凝回收系统+转轮吸附装置(DA001 有机废气排放口 1 排气筒) | 正常 | |
| 2 | 依托现有活性炭吸附(DA004 有机废气排放口 3 排气筒) | 《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中表2平版印刷(不含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柔性版印刷-Ⅱ时段标准限值要求 | 依托现有活性炭吸附(DA004 有机废气排放口 3 排气筒) | 正常 | |
| 3 | 依托现有活性炭吸附(DA008有机废气排放口4排气筒) |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中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锂离子/锂电池”限值要求 | 依托现有活性炭吸附(DA008有机废气排放口4排气筒) | 正常 | |
| 4 | 依托现有活性炭吸附(DA010有机废气排放口6排气筒) |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中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锂离子/锂电池”限值要求 | 依托现有活性炭吸附(DA010有机废气排放口6排气筒) | 正常 | |
| 5 | 依托现有活性炭吸附(DA014有机废气排放口8排气筒) | 非甲烷总烃有组织废气排放浓度满足《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中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与《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中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锂离子/锂电池”限值要求两者较严者要求,总VOCs有组织废气排放浓度满足《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中表2平版印刷(不含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柔性版印刷-Ⅱ时段标准限值要求 | 依托现有活性炭吸附(DA014有机废气排放口8排气筒) | 正常 | |
| 6 | NMP冷凝回收系统+转轮吸附装置(DA020有机废气排放口11排气筒) |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中表 5 新 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锂离子/锂电池”限值要求 | NMP冷凝回收系统+转轮吸附装置(DA020有机废气排放口11排气筒) | 正常 | |
| 7 | 二级活性炭(DA021有机废气排放口12排气筒) |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中表 5 新 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锂离子/锂电池”限值要求 | 二级活性炭(DA021有机废气排放口12排气筒) | 正常 | |
| 8 | NMP冷凝回收系统+转轮吸附装置(DA023有机废气排放口13排气筒) |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中表 5 新 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锂离子/锂电池”限值要求 | NMP冷凝回收系统+转轮吸附装置(DA023有机废气排放口13排气筒) | 正常 | |
| 9 | 二级活性炭(DA024有机废气排放口14排气筒) | 非甲烷总烃有组织废气排放浓度满足**省《固 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中表 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电池 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中表 5 **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锂离子/ 锂电池”限值要求三者较严者要求,总 VOCs 有组织废气排放浓度满足《印刷行业挥发性有 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中表 2 平版印刷(不含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 平版印刷)、柔性版印刷-Ⅱ时段标准限值要求 | 二级活性炭(DA024有机废气排放口14排气筒) | 正常 | |
| 10 | 依托现有脉冲漏斗集尘器(DA005 颗粒物排放口 2排气筒) |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0484-2013)中表 5 **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锂离子/锂电池”限值要求 | 依托现有脉冲漏斗集尘器(DA005 颗粒物排放口 2排气筒) | 正常 | |
| 11 | 依托现有脉冲漏斗集尘器(DA012 颗粒物排放口 4排气筒) |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0484-2013)中表 5 **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锂离子/锂电池”限值要求 | 依托现有脉冲漏斗集尘器(DA012 颗粒物排放口 4排气筒) | 正常 | |
| 12 | 2套“脉冲除尘器”(DA016颗粒物排放口6、DA017颗粒物排放口7、DA018颗粒物排放口8) |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0484-2013)中表 5 **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锂离子/锂电池”限值要求 | 2套“脉冲除尘器”(DA016颗粒物排放口6、DA017颗粒物排放口7、DA018颗粒物排放口8) | 正常 | |
| 13 | 脉冲漏斗除尘器(DA019颗粒物排放口9排气筒) |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0484-2013)中表 5 **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锂离子/锂电池”限值要求。 | 脉冲漏斗除尘器(DA019颗粒物排放口9排气筒) | 正常 | |
| 14 | 脉冲漏斗除尘器(DA022颗粒物排放口10排气筒) |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0484-2013)中表 5 **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锂离子/锂电池”限值要求 | 脉冲漏斗除尘器(DA022颗粒物排放口10排气筒) | 正常 | |
| 15 | 中央除尘设备(DA025 颗粒物排放口 11 排气筒) |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0484-2013)中表 5 **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锂离子/锂电池”限值要求 | 中央除尘设备(DA025 颗粒物排放口 11 排气筒) | 正常 |
| 1 | 优化厂区布局,选用低噪的机械设备,对高噪声机械设备落实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 优化厂区布局,选用低噪的机械设备,对高噪声机械设备落实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 | 正常 |
| 1 |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并立足于综合利用,确实不能利用的须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妥善的处理处置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在厂区内暂存的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堆放场所,其污染控制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管理要求以及《**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废极耳、不合格品、废隔膜纸、铝塑膜、废膜、废极片、集尘器粉****公司回收处理;NMP回收液交由供应商回收处理;废包装材料、废含油抹布、废矿物油(含油桶)、污泥、浓缩结晶、废RO膜、废电解液、废油墨、废活性炭等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 已落实,项目产生的废极耳、不合格品、废隔膜纸、铝塑膜、废膜、废极片、集尘器粉****公司回收处理;NMP回收液交由供应商回收处理;废包装材料、废含油抹布、废矿物油(含油桶)、废电解液、废油墨、废活性炭等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污泥、浓缩结晶、废RO****园区统一收集委外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
| 1 | 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原材料储运系统和生产过程的全过程环境管理。制订并落实本项目有效的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各类事故性排放污染物得到妥善收集处理,同时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确保事故状态下的物料及废水不直接排至外环境。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备案,备案编号441322-2025-0242-M。 |
| 生产废水依托现有已建设施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中“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补充水、锅炉补给水、工艺用水、产品用水”水质标准后回用于废水处理设施反冲洗用水、循环冷却水补充水,不外排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生产废水依托现有已建设施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中“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补充水、锅炉补给水、工艺用水、产品用水”水质标准后回用于废水处理设施反冲洗用水、循环冷却水补充水,不外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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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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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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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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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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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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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