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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局****管理局、**县****办公室) | 发文日期:2026-05-26 | |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 |
陈彩明户个人建房位于始丰街道大户丁路十三巷23~24号,土地权利性质为国有划拨。根据该房屋于2024年7月16日补办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331********1051 号)及2024年9月18日补办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天土[2024]050号)显示,陈彩明户房屋批准用地面积73.73平方米。**鼎测****公司出具的该户《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个人)成果报告书》,实测宗地面积74.02㎡,实测建设规模二间地下一层、地上四层加斜面结构层,总建筑面积504.94 ㎡。
****规划局****机关称:陈彩明在始丰街道大户丁路十三巷23~24号的个人建房项目,批准划拨用地73.73m2;实测宗地面积74.02m2,多用0.29m2,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实测建设规模二间地下一层、地上四层加斜面结构层,总建筑面积504.94 ㎡。****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9】33号关于始丰街道大户丁“**村”改造相关手续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指示精神,结合大户丁村建房规定及西演茅村建房补充管理规定,经检查现场和个人建房综合测量成果报告书比对,发现以下建设内容与划拨时所确定规划许可内容不符:1.该户建设违反了《**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未向自然**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二间总层数五层(地下一层、地上四层加斜面结构层),实测总建筑面积504.94㎡,其中地上建筑面积430.92㎡,地下建筑面积74.02㎡ 的房屋; 2.二~四层设备平台改套内,涉及建筑面积9.14㎡;3.住宅檐口标高超0.72m,屋顶标高超 0.31m,超出合理误差范围值;4.坡屋顶改露台,外立面改变;该局并认定以上行为根据《**省国土空间规划 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其中第1、4条属于尚可采取改进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第2、3条属于无法采取改进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委托,****对陈彩明房屋进行了建筑物拆除影响评估,并出具了《评估报告》,报告显示:1、**县始丰街道大户丁路十三巷23~24号陈彩明房屋二~四层设备平台改套内,涉及面积9.14㎡;檐口标高超0.72m,屋顶标高超0.31m,超出合理误差范围值;上述违建拆除后会影响该房屋原结构安全及正常使用,建议不宜进行拆除。2、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失。3、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不能实施拆除。
根据《**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十条的规定,现将该认定意见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机关提出。
公示期限:2026年05月26日-2026年06月01日
联系地址:**县**街道工人东路151号
监督电话:0576-****2319
****执法局
2026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