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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委托技术单位编制完成**县**路以西、丽星路以北局部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中“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的要求,现将修改完善后的规划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公示期为2026年5月26日至2026年6月28日,共计30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公示期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反馈。
联系电话:0371—****3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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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6日
附:《**县**路以西、丽星路以北局部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