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靖江市中环化机设备有限公司年产700台(套)压力容器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审批
江苏-泰州-靖江市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26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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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公司年产700台(套)压力容器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6-05-25 15:50

**市****公司:

你公司委托****编制的《**市****公司年产700台(套)压力容器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生态环境局预审意见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拟在**市联泰路东侧、****侧(富**路176号)新征用地21507平方米,购置炼胶、制胶、涂胶、硫化及喷漆等设施,**压力容器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700台(套)压力容器的生产规模。

二、该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开发区产业定位。****开发区城南园区同意,项目自建1台3吨/小时天然气锅炉,园区承诺在集中供热管网敷设到位满足接入条件后(预计2027年12月底前),督促企业在6个月内完成自备锅炉拆除,确保不再使用。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不良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良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水耗、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同行业国际领先水平。

(二)根据《报告书》所述工程建设内容,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2间喷丸房喷丸粉尘分别收集至2套“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一并通过1根30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3个炭黑筒仓、1个陶土筒仓、1个滑石粉筒仓、2个橡胶粉筒仓进料粉尘分别收集至各料仓顶部设置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一并通过1根30米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密炼、开炼、挤出废气分别收集至1套“脉冲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30米高的排气筒(DA003)排放;制胶搅拌、涂胶、衬胶、硫化废气分别收集至1套“碱液喷淋+除雾器+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30米高的排气筒(DA004)排放;调漆、清洗、喷漆、晾干废气收集至1套“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30米高的排气筒(DA005)排放;锅炉经低氮燃烧,燃烧废气通过1根30米高的排气筒(DA006)排放;危废暂存间废气收集至1套“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30米高的排气筒(DA007)排放。

项目喷丸工序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限值;项目炼胶、制胶、涂胶、衬胶、硫化工序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及基准排气量要求执行《橡胶工业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标准限值,酚类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限值,二氧化硫、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喷漆工序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苯系物、TVOC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标准限值,二甲苯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限值;锅炉燃烧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标准限值;危废暂存库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限值。

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苯系物、二甲苯、酚类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限值,二硫化碳、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标准限值。厂区内设置监控点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限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本项目废水主要包括硫化冷凝废水、碱液喷淋废水、软水浓水、反冲洗废水、锅炉定排水、冷却系统定期排水、初期雨水及生活污水,上述生产废水经厂区内15t/d污水站通过“调节池+一体化气浮-芬顿氧化-絮凝沉淀”工艺预处理,生活污水经自建的4t/d五格式净粪池通过“沉淀分离-厌氧折流-好氧生化-缺氧过滤”处理后与生产废水一并临时接管至**市华汇****公司处理。临时接管相关要求****开发区****办公室同意。废水总排口混合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2间接排放限值标准的较严值。

(四)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要求。

(五)按“**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同时做好台账管理。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项目产生的废化学品包装袋、废滤材、炼胶收集粉尘、废活性炭、废包装桶(废溶剂油、废胶浆、废油漆、废机油)、胶浆残渣、胶板边角料、废清洗剂、漆渣、废过滤棉、废催化剂、物化污泥、浮油、空压机废油、废含油滤芯、含油冷凝液污泥、废铅酸蓄电池、废机油、含油废抹布、手套等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钢丸及废喷丸屑、废滤材及除尘灰、废塑料编织袋、混炼胶边角料、不合格品、硫化胶废边角料、废离子交换树脂、废多介质滤材属于一般固体废物,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清运。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厂区内部防腐区(制胶、炼胶、涂胶、衬胶)、喷漆房、油漆及溶剂仓库、危险废物暂存库、****处理站等区域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防渗工程施工方案,防渗工程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坏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全。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一旦发生泄漏,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加强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建立完善的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制度,根据污染源分布和地下水径流方向,优化监控井设置,确保及时发现厂区渗漏情况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对土壤和地下水的不利影响。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建立“单元-厂区-园区”事故水防控体系。设置包括储罐围堰、应急事故水池在内的事故水污染防控系统,确保有效截留未经处理的事故废水。事故结束后将收****处理站妥善处理。严格雨污管道建设管理,实施雨污分流,防止事故水污染雨水系统。事故水污染控制设施与废水暂存设施应分别设计、建设,非事故情况下不得混用。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事故水不进入外环境。

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细化应急疏散方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区域联动的原则,建立项****开发区城南园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有效防控环境风险。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轻或消除对大气、地表水、土壤、地下水环境的污染。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HJ1122-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953-2018)等文件要求,完善环境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台账制度,开展长期监测,及时跟踪项目影响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变化,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定期向公众公布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如出现污染物排放超标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

****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关于做****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的相关要求,开展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安全风险辨识,纳入安全评价范围,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手续,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四、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

有组织废气:颗粒物≤0.262吨、二氧化硫≤0.015吨、氮氧化物≤0.023吨、非甲烷总烃≤0.864吨、二硫化碳≤0.013吨、TVOC≤0.453吨、苯系物≤0.444吨、二甲苯≤0.338吨、乙苯≤0.103吨。

无组织废气:颗粒物≤0.0273吨、非甲烷总烃≤0.7019吨、二硫化碳≤0.0046吨、苯系物≤0.2422吨、二甲苯≤0.1846吨、乙苯≤0.0564吨。

(二)水污染物

生产废水(接管量/外排量):废水量≤3363.59/3363.59吨、化学需氧量≤0.0473/0.0473吨、悬浮物≤0.0217/0.0217吨、氨氮≤0.0022/0.0022吨、总氮≤0.0058/0.0058吨、石油类≤0.0007/0.0007吨、总锌≤0.0034/0.0034吨、硫化物≤0.0013/0.0013吨、挥发酚≤0.0008/0.0008吨。

生活污水(接管量/外排量):废水量≤1152/1152吨、化学需氧量≤0.118/0.0576吨、悬浮物≤0.076/0.0115吨、氨氮≤0.015/0.0046吨、总氮≤0.021/0.0138吨、总磷≤0.0007/0.0006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五、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市****执法局****环境局按职责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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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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