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综合管理服务外包竞争性比选
答疑及补遗
各潜在投标人:
质疑一:本项目限定仅认可公园绿化、公园保洁类业绩,属于划定特定行业业绩范畴,变相排斥具备市政绿化、市政保洁从业经验的供应商。市政类管护服务作业模式、技术标准与本项目高度相通,相关从业企业完全具备履约能力。该业绩限定条件不符合公平竞争原则,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构成不合理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答:本项目位于市区核心区域的公园,人流量、景观养护标准、现场管理要求均较高,与普通市政道路管护存在较大差异,设置同类公园业绩,是贴合项目实际需求,保障后续服务质量;本比选业绩要求和项目履约能力直接挂钩,不属于不合理限制条件。该业绩条件不作调整。
质疑二:本项目商务部分评分标准中的业绩过高,在项目本身绿化面积和保洁面积都没有30万平方米的情况下,却要求投标人具有此类业绩且还不止一个,明显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且与合同履行无关,此类大规模业绩要求,直接捆绑企业资产体量、营收规模,属于变相设置规模门槛,不宜作为评审加分依据,该条款不符合招投标相关法规要求。
答:本项目公园总规模为41万㎡,包含绿化、硬质等综合内容,商务部分评分标准中的业绩规模为30万㎡的公园总面积规模要求,并未区分“绿化面积”或“保洁面积”单项指标,不存在质疑中要求高问题。该业绩条件不作调整。
质疑三:本项目总用地面积约 41 万㎡,其中绿化面积约 28.7 万㎡,实际保洁服务面积仅约十余万㎡。但招标文件业绩要求为:投标人须同时具备30 万㎡及以上公园绿化管护(或绿化养护)业绩与30 万㎡及以上公园保洁服务业绩。
该业绩门槛显著超出项目实际服务规模,与本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严重不符,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之规定
答:本项目公园总规模为41万㎡,包含绿化、硬质等综合内容,竞争性比选文件中的业绩规模为30万㎡的公园总面积规模要求,并未区分“绿化面积”或“保洁面积”单项指标,不存在质疑中要求高问题。该业绩条件不作调整。
补遗一:
原投标人须知8.2条约定取消,调整为:“8.2投标人必须认真阅读比选文件的所有条款,在充分理解后,决定是否参加投标。”
本次发布的补遗与已发出的竞争性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次发布的补遗为准。
招标人:****
202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