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落实矿产**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守护**区矿产**、生态环境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范化解非法采矿引发的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社会治安等各类风险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国矿产**法》《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中****管理处罚法》及《****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的通告》等相关规定,******局、****分局、****管理局、铜****商务局、****环境局**分局、****、****法院、****检察院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持续开展联合打击非法私挖盗采矿产**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私挖盗采矿产**行为的危害
私挖盗采矿产**严重破坏了矿产**管理的正常秩序,破坏了地质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影响了社会稳定,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了重**全隐患。
(一)破坏矿产**,导致矿产**枯竭;
(二)严重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群众生产和日常生活;
(三)影响国家矿产**战略储备和安全;
(四)私挖盗采造成地面塌陷,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五)破坏社会和谐稳定,诱发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二、明确权属,严守底线红线
矿产**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未取得合法采矿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擅自勘查、开采、盗挖、私挖矿产**。全区范围内所有矿山开采、矿产品挖掘、矿渣清理等相关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严禁一切非法涉矿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守住**保护、生态安全、安全生产三条底线。
三、全面禁止各类非法采矿行为
(一)无证开采、无证勘查、以探代采、超范围开采、超矿种开采、超期限开采等非法采矿行为;
(二)擅自启封、私自进入已关闭取缔矿井、废弃遗留矿井(矿硐)非法盗采盗挖矿产**;
(三)假借工程施工、土地整理、边坡治理、环境整治等名义变相盗采盗挖矿产**的行为;
(四)在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基本农田、河道库区等重点管控区域非法采矿、破坏生态地貌的行为;
(五)为非法采矿活动提供场地、电力、设备、民爆物品、运输工具等便利条件,包庇、纵容、协助非法采矿的行为;
(六)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囤积、销售、倒卖无合法来源手续矿产品的行为;
(七)非法采矿过程中违规作业,引发地质灾害、安全事故、扬尘污染、水土流失、水体土壤污染等问题的行为;
(八)聚众盗采、团伙作案、暴力抗法、阻挠干扰职能部门依法执法检查的行为;
(九)国家公职人员、村(社区)“两委”干部、国有企业干部职工及其亲属参与、参股、包庇非法采矿,充当“保护伞”的行为;
(十)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其他非法涉矿违法违规行为。
四、从严落实自查整改与主动报备要求
本公告发布后,所有正在实施、参与、协助非法盗采盗挖矿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活动,主动拆除采矿设备、清理作业现场、清运违法矿产品、整改安全及生态隐患。凡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主动报备、自行整改、消除危害后果、上缴违法所得的,可依法依规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顶风作案、隐蔽开采、屡查屡犯的,一律从严从重顶格查处。
各联合执法部门将立足职能、密切配合、联动执法,常态化开展全域巡查、重点排查、突击检查,形成全方位、无死角打击整治格局。
五、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社会监督
非法盗采盗挖矿产**行为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破坏生态环境、滋生安全隐患,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踊跃举报各类非法涉矿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对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举报电话:
******局:0856-****925
****分局:0856-****267
铜****商务局:0856-****109
****管理局:0856-****091
****环境局**分局:0856-****103
****:0856-****063
****法院:0856-****053
****检察院:0856-****152
六、其他事项
全区广大群众、企业经营主体要自觉遵守矿产**管理、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主动抵制、举报非法采矿行为,共同守护**绿水**、矿产**与安全生产秩序。
******局 ****分局
****法院 ****检察院
****管理局 铜****商务局
****环境局**分局 ****
202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