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我方拟对所持有的标的资产进行招租,并****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官方网站及指定的媒介上公开发布招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招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标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有权对外发布招租信息,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标的资产租赁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招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招租信息披露申请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联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招租公告,并对招租公告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本次交易不对意向承租方设置限制竞争的歧视性条件,我方自愿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5)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招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我方在联交所组织交易期间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7)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 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8)我方将在招租公告发布期间接受并配合意向承租方了解、查勘标的资产及查阅与之相关的文件。
(9)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招租公告的要求办理承租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交易等。
(10)在确认承租方后,我方将按照招租公告及交易凭证要求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11)在本次招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联交所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本次招租活动的相关方或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 转让方名称 | **** | ||
| 注册地(住所) | ****园区****基地(**区青岗岭回族****委员会) |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公司 |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
| 交易条件 |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递交承租申请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示信息所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本次出租房屋现状情况已完全知悉且认可,并已完成对该出租房屋的实地踏勘。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出租房屋的租赁公告,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承租方不得以此向出租****交易所追究责任或其他主张。 2、意向承租方在充分了解出租标的情况下,于挂牌公告期间完成以下事项:(1****交易所递交承租申请;(2)在挂牌公告截止日****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交易保证金(具体金额详见保证金设定)。意向承租方完成上述事项即视为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方的所有出租条件,自愿接受出租房屋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出租房屋状况及瑕疵为由主张退还出租房屋或拒付租金。意向承租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承租资格。 3、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一个合格意向承租方,则采取协议出租方式;交易保证金在租赁合同签订后支付给出租方转为专项金的一部分;如征集到两家或以上意向承租方的,价高者中标,交易保证金在租赁合同签订后支付给出租方转为专项金的一部分。竞买人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返还。 4、本次交易租金采用场外结算,意向承租方资格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承租方须在租赁合同签订后将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后续租金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执行。 5、为保护租赁各方合法利益,出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有效材料经联交所确认,且已经交纳投租保证金的,即获得交易资格,意向承租方需遵守联交所关于交易保证金的相关规则,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出租方可以以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承租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1)意向承租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联交所损失的;(2)意向承租方通过获取出租方的商业秘密,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3)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4)意向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 6、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我方如成为承租方对如下做出承诺:(1)承租方须按照本项目公告约定的时间支付履约保证金金、租金等;(2)承租方须自行办理生产经营所****政府批准手续并承担全部费用;(3)同意因生产经营而产生的税费和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4)租赁期限内,出租房屋内涉及的水、电、暖等设备由承租方自行维护、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5)租赁期限内,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政府有关部门的书面同意或批准后方可装修改造,费用自行承担;(6)承租方在项目挂牌期间已充分了解并认可租赁标的状况,并同意以产权证登记的房屋类型和现场踏勘确认的状况进行租赁;(7)租赁期内,承租方禁止将本项目整体转租,若部分转租,相关约定不得超出租赁合同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租期、业态、装修改造、合同解除、退还租赁标的等约定,并由承租方负责清退转租户,由此造成一切后果由承租方承担;转租合同必须报出租方备案;(8)承租方必须确保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和消防安全,遵守有关规定,不得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市明令禁止的行业,并在任何情况下,承担承租使用期间的一切安全责任;(9)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同意在1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履约保证金,并在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向联交所支付交易服务费;(10)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承担水、电、暖、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11)承租方将该房屋作为注册地址的,应在租赁期满前办理完毕注册地址迁出的相关手续;(12)承租方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竞得结果无效,出租方有权拒绝签订租赁合同。 7、本标的不动产租赁期限届满后,出租方将再次对标的物进行招租。如若更换承租人,原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租期届满前返还该房屋,逾期返还该房屋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日租金的3倍向出租方支付房屋使用费。房屋返还时承租方应负责该房屋及其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应当符合正常使用的状态。承租方搬离该房屋后,如该房屋内有遗留下的改造设施、装修、装饰、家具、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视为承租方放弃该等物品,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如处置该等物品导致出租方承担费用或遭受损失的,承租方须负责赔偿。因拆除该房屋内承租方的附属物、装置及附加物,出租方无需给予承租方补偿。 8、承租方不得拖欠租金,在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内款项仍未能结清,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追究承租方相关法律责任。 9、如遇政府规划、城市更新改造、土地征收征用、出租方实施土地盘活项目或上级要求需要收回租赁标的物时,出租方应提前60天内书面通知承租方,限期解除合同。承租方须在出租方规定的期限内按租用前双方确认的财产清单完成移交,且承租方不得提出任何经济赔偿。 10、承租方自房屋交接之日起即作为此次招租所有房屋的安全环保管理责任单位,承担房屋的各类安全环保管理职责,须保证房屋安全使用。出租方将监督检查承租方是否履行安全环保管理职责。 11、意向承租方应提前实地踏勘租赁物,充分了解租赁物基本情况及使用现状。实地踏勘应注意自身安全,由此产生的意外事故、安全事故等,出租方概不负责。 12、意向承租方如有承租意向的,应在本项目招租信息期满前向出租方递交下述材料:(1)营业执照或中****学校办学许可证;(2)《承租经营方案》,应包含①对本项目拟经营业态、功能定位、入驻品牌、使用管理方案;②拟对不动产进行改造的方案、无条件退出的保障措施;符合招租房屋业态管理等资格条件要求的意向承租方,出租方将予以资格确认;意向承租方须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如有不符,承担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制度等规定的一切后果;意向承租方所提交的资料不予退还。 13、意向承租方如果有大规模用电或用水需求应在《承租经营方案》中说明并在承租后自行办理相关手续。意向承租方须在报名前就《承租经营方案》与出租方充分沟通,一经提交承租报名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现状、经营业态规定及相关协议条款的约定,自愿接受本标的资产****政府、出租方对经营业态的要求,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如本项目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方后续未按《承租经营方案》经营所引起的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况,出租方概不负责,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 14、意向承租方在递交承租申请时,需将《承诺书》等材料一并提交至联交所。 15、租赁合同生效后且联交所确认承租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到账后出具本项目交易凭证。承租方须****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16、本项目承租人****交易所支付年租金0.8%的交易服务费。 以上有关出租方与承租方的约定以双**式签署的租赁合同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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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 2、意向承租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承租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4、意向承租方不得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近三年存在被依法采取执行措施情形的企业或组织不具有承租资格。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承租。 6、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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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2.000000万元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
| 信息披露期 | 5 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展示时间 | 本项目挂牌公示期间 |
| 展示地点 | **市**区**大道**路 |
| 联系人 | 王经理 |
| 联系电话 | 138****4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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