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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生成日期:2026-05-26 |
| 宁生辐〔2026〕40号 | 关键字:|
| 市生态****支队 | 发布机构:市生态****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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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关于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请示》文件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七条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满足《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的条件,同意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
单位名称:****
地 址:**省**市**区宁大路251号
法人代表:史元春
许可证号: 青环辐证[A2617]
种类及范围:使用Ⅴ类放射源、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有效期至:2031年5月18日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我局将于批复之日起十日内颁发许可证。****分局做好证后日常的辐射环境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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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局
202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