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公务用车定点租赁服务采购项目答疑文件(一)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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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潜在投标人:我公司于2026年5月25日收到两家潜在投标人的提疑、问询,针对提疑和问询事项,现做如下回复,本项目于2026年5月21日发布的公开招标文件同步修改(修改详情见附件),原招标文件与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为准。提疑1:招标文件第16 页,“资格审查标准一览表”,“3、提供2025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银行纳税证明原件的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请问,本次招标为公务用车定点租赁服务,市场****公司都为中小企业,无“财务审计报告”,要求具有排除中小企业嫌疑,是否可以取消。另“纳税证明”一般为“税务局”出具,而非“银行”出具。本条可否调整为“依法纳税证明原件的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回复1:招标文件第16 页,“资格审查标准一览表”,改为“3、提供2025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2025 年度财务报表、并提供依法纳税证明原件的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提疑2:招标文件第16页,“资格审查标准一览表”,
“6、提供环境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原件的复印件(须加盖公章)。”请问,本次招标为公务用车定点租赁服务,市场****公司都为中小企业,无“环境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要求具有排除中小企业嫌疑,是否可以取消。回复2:此条删除,不做要求。提疑3:招标文件第4 页,“四、投标人资格”,“3.投标人须具备类似服务项目的工作经验和业绩证明文件(近两年在本市不少于2 个以上类似服务项目)。”请问,“2 个以上类似服务项目”如何证明,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公司两次出行记录或两个服务合同是否满足另我司与部分国企签订了租赁服务协议,****公司不需要签订租赁服务协议,是否可以提供发票证明回复3:****公司仅作为1 个业绩证明,需提供租赁服务合同为证明材料,发票不作为证明材料。提疑4:招标文件第4 页,“四、投标人资格”,“4.投标截 止 时 间 前 未 被“信用中国”(http://www.****.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请问,招标文件第16 页,“资格审查标准一览表”并未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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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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