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6年5月20日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 批文文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批复情况 |
| 南政务(生态)横环审〔2026〕8号 | 关于年产10万吨生物质颗粒燃料加工生产及出口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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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服务局关于年产10万吨生物质颗粒燃料加工生产及出口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南政务(生态)横环审〔20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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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来的《年产10万吨生物质颗粒燃料加工生产及出口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林场**林站(项目代码:****)。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总用地面积9505.84平方米,租用****威林****公司现有一车间、二车间进行设备安装,建设1条年产10万吨生物质颗粒燃料生产线,配套建设相应的储运工程、环保工程等辅助设施。(详细建设内容及规模详见报告表)。
项目总投资为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47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0.94%。
二、建设单位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环境管理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在可接受的范围内,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可行。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如下:
(一)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项目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运营期生物质颗粒燃烧及烘干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制粒粉尘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二级标准限值,生物质颗粒燃烧及烘干废气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干燥炉(窑)二级标准排放限值要求;1#生产厂房、2#生产厂房厂界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二)废水排放标准
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生活污水依托厂区现有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不外排。
(三)噪声排放标准
项目施工期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限值。运营期1#生产厂房、2#生产厂房四周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
项目一般固体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四、根据《报告表》大气污染物年排放量核算,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氮氧化物1.02吨/年。
五、你单位须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在项目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项目)。
六、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七、按《报告表》要求执行相应环境标准,落实好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环境安全。施工期和运营期需要做好环保设施的安全生产工作。
八、项目须按申报的工程内容进行建设,如建设规模、地址、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须重新申请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服务局
202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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