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概况
****处理厂污泥处置服务的潜****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6年06月10日 09时10分 (**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本项目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实行电子化采购。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处理厂污泥处置服务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61,486,650.00元
采购需求:详见采购需求附件
合同履行期限:
采购包1:收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及采购人通知之日起两年,合同一年一签。
采购包2:收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及采购人通知之日起两年,合同一年一签。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购包1: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购包2: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无
采购包2: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无
采购包2: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6年05月19日至2026年05月25日,每天上午00:00:00至12:00:00,下午12:00:00至23:59:59(**时间)
途径: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投标(响应)管理-未获取采购文件中选择本项目获取招标文件
方式:在线获取
售价: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标书代写
时间:2026年06月10日 09时10分00秒(**时间)
提交投标文件地点: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投标(响应)管理在线提交投标文件
开标地点: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开标/开启大厅参与开标标书代写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最高限价:包1为****5200.00元/年,包2为****4800.00元/年。
预算品目:C****0500 无害固体废物处理服务。
集中采购监督机构:****财政局****管理科
地 址:**市**区电视塔路2段36号 联系电话:028-****4726。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地址:******广场路88号
联系方式:172****929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地址:****花园南路66号T3塔楼6楼603
联系方式:028-****501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老师、万老师
电话:028-****5012
****
2026年05月18日
相关附件:
采购需求(挂网).docx
标的名称:****处理厂污泥处置服务项目生活污泥
| 序号 |
符号标识 |
技术要求名称 |
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 |
||||||||||||||||||||||
| 1 |
|
****处理厂污泥处置服务项目生活污泥技术要求 |
★(一)服务内容及范围 1.服务内容:对**区区****处理厂及一体化处理设施生产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污泥进行处置(含污泥收集、运输、处置、计量和检测),预估年处置量约113150吨。 2.服务范围:****处理厂、****处理厂、****处理厂、****处理厂一期、****处理厂****处理厂三期污泥通过管道泵送至邻厂处置,本次招标不保障沿用管道输送条件;无法管道泵送时,污泥出厂含水率按≤97%执行,****水厂常规出厂含水率≤80%。中标单位须自行解决该厂污泥转运及深度脱水达标事宜,由此产生的全部额外脱水、转运成本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综合报价包干不予另行计价。)、****处理厂二期、****处理厂、****处理厂、****处理厂、****处理厂、****处理厂、公****水厂(生活线)以及其他污水处理一体化设施。 ★(二)工艺及处置方式要求 1.根据《四****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引(试行)》要求“污泥处理处置的目标是实现污泥的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鼓励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坚持在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实现污泥的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达到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的目的”。供应商提供的污泥处理处置技术应符合《四****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引(试行)》要求“污泥处置是指处理后污泥的消纳过程,处置方式主要有焚烧、建筑材料综合利用、土地利用、填埋等。各地应综合考虑污泥泥质特征、地理位置、环境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因地制宜地确定污泥处置方式。” 2.鼓励采用焚烧(掺烧)、建筑材料综合利用处置污泥,减少污泥处置土地利用占比,土地利用处置占比应低于污泥总处置量13%,污泥干化后衍生品的土地利用量应低于干化衍生品总产量30%,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混合处理产生的污泥严禁土地利用。 3.供应商须自行解决处置后的污泥去向,不得违规和违法处置。衍生产品处置场所应具备县级或以上环保行政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复文件及环保验收材料,供应商应在收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及采购人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下列材料供采购人核验:自有场地的提供环境影响批复文件及环保验收材料扫描件;**的提供相关**协议及场地的环境影响批复文件及环保验收材料扫描件,**期限应覆盖本项目服务期限,**方式例如,租赁、联营、合伙。若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方提供前述证明材料视为满足。若项目分包的,由分包供应商提供前述证明材料。(投标时采用承诺方式响应,供应商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如未提供视为未实质性响应)。 4.污泥处置及污泥衍生产品处置,满足《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1091-2020)及下述行业相关标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最新要求的,按最新要求执行: (1)污泥采用单独焚烧时,泥质应满足《****处理厂污泥处置 单独焚烧用泥质》(GB/T 24602-2009),焚烧炉渣必须与除尘设备收集的焚烧飞灰分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焚烧炉渣按一般固体废物处置,焚烧飞灰应按危险废物处置。焚烧烟气排放控制要求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其中二噁英控制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的相关规定。 (2)污泥可与生活垃圾协同焚烧,或在工业焚烧炉、****电厂焚烧炉中作燃料利用,入炉污泥的质量宜小于垃圾(燃煤)量的20%。 (3)污泥用于制水泥时,水泥窑协同焚烧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工程设计规范》(GB 50757-2012),所制水泥质量应符合《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2023)、《硅酸盐水泥熟料》(GB/T 21372-2024)、《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T 30760-2024)中技术性能要求。污泥占总原料质量比(以干污泥计)不宜超过10%。 (4)污泥用于制砖时,污泥泥质应符合《****处理厂污泥处置 制砖用泥质》(GB/T 25031-2010)的规定,利用污泥制备出的成品砖质量应当满足国家标准《烧结普通砖》(GB/T 5101-2017)、《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GB/T 13544-2011)和《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GB/T 13545-2014)中的相关规定。有机质含量较低的污泥宜用于制砖。污泥占总原料重量比(以干污泥计)不宜超过10%,在工业条件允许或产品需要的情况下,混合比例可适当提高。 (5)污泥可作为原料制备陶粒等轻质辅料,根据污泥泥质及其他原材料情况,通过试验确定原料配比,制备的陶粒品质应满足《轻集料及其试验方法 第1部分:轻集料》(GB/T 17431.1-2010)的技术要求。 (6)污泥产品用于园林绿化时,污泥必须首先进行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泥质应满足《****处理厂污泥处置 园林绿化用泥质》(GB/T 23486-2009)的规定和有关标准要求。宜根据不同地域的土壤本底特性和植物习性等,确定合理的施用范围、施用量、施用方法和施用时间。污泥使用地的地下水和土壤的相关指标需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 5.处置后的泥质由供应商委托采购人认可的具有检验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每季度至少一次,检测指标根据污泥的最终去向而定,每种去向均需出具检测报告,采购人将不定期对检测情况进行抽查。取样时供应商应当邀请采购人现场确认,检测完成后将检测报告交采购人、****环境局备案。 ★(三)环保要求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污泥处置规范【《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2年修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及《**区污泥处置工作日常管理考核评分表》(见附件1)】要求开展污泥处置工作,保证污泥的无害化、减量化、**化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工艺正常运行。具体监管职能如有新文件产生,则按最新文件执行。 ★(四)处置能力要求 1.供应商须具有污泥处置场地:处置场所应具备县级或以上环保行政部门的环境影响批复文件及环保验收材料,供应商应在收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及采购人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下列材料供采购人核验:自有场地的提供环境影响批复文件及环保验收材料扫描件;**的提供相关**协议及场地的环境影响批复文件及环保验收材料扫描件,**期限应覆盖本项目服务期限,**方式例如,租赁、联营、合伙(投标时采用承诺方式响应,供应商须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如未提供视为未实质性响应)。 2.供应商须具有处置设施、设备:具有符合项目环境影响批复文件及环保验收材料的设施设备。供应商应在收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及采购人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下列材料供采购人核验:设备摆放照片、购买或租赁合同或发票扫描件(投标时采用承诺方式响应,供应商须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如未提供视为未实质性响应)。 3.污泥处理技术须符合《四****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引(试行)》要求的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且保证可用于本项目的污泥处置规模不低于450吨/日(污泥含水率按80%计,其他含水率污泥按需折算为含水率为80%的污泥;2025年生活污泥单日最高处置量450吨、日均处置量约294吨,结合实际产能变化,2026年生活污泥日均产量合理上浮至310吨/日)。若单日实际污泥产量(含水率按80%计)超过450吨/日,可启用应急处置工况,由供应商全权负责依法合规、及时完成污泥收运及无害化处置。 4.处置设施符合环境规范【《****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建城〔2009〕23号)、《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HJ 978-2018)及《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要求,同时符合地方相关环保规范要求:《**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2年修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及《**区污泥处置工作日常管理考核评分表》(见附件1)】。 5.供应商若设置污泥暂存池,应配套防雨、防渗设施,并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的暂存规模、环保设施及防控措施保持一致。 ★(五)运输要求 1.禁止个人和没有获得相关运营资质的单位从事本项目污泥运输工作。供应商应在收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及采购人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下列材料供采购人核验: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含污泥运输相关类别)、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以上证件4500千克(不含本数)以上普通货运车辆适用】及驾驶员对应车型驾照(投标时采用承诺方式响应,供应商须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如未提供视为未实质性响应); 2.严禁超限超载运输,禁止无故停靠、中途转运、擅自将污泥交由合同约定主体以外的处理处置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置,污泥运输过程中不得有违反《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2026年修订)的行为; 3.运输车辆应采用密封、防水、防渗漏和防遗撒等措施,车容车貌整洁,车况良好,并固定车辆报采购人备案(开展污泥处置服务后五个工作日内),如有调整以书面形式报采购人同意; 4.根据各污泥产生单位情况协调车辆清运污泥,在收到污泥产生单位或采购人通知时,须在1小时内完成污泥收集、运输工作,确保不因为污泥清运不及时影响厂站正常运行;如遇特殊、紧急情况,须在1小时内完成污泥收集、运输工作(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如未提供视为未实质性响应); 5.装污泥时,****处理厂厂方装车人员的安排,不得擅自开启采购人的装车设备,过磅称重后,双方在《****处理厂污泥转移登记单》上签字,供应商将污泥运至处置场所后需再次过磅称重交采购人备案; 6.污泥运输过程中不得泄漏。 7.供应商应保证运输车辆安装有 GPS 定位系统,上级主管部门及污泥产生单位可通过在线监控平台实施全程实时监控。 8.污泥运输单位的规范运输情况纳入污泥处置单位运维考核。 ★(六)台账管理要求 供应商严格执行污泥管理台账和转移联单制度(转移联单载明的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处理处置单位应按要求如实填写污泥转移联单,并加盖公章或专用章,由污泥处置单位报产生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污泥处置单位还需对处理处置后的产品及剩余尾渣的去向如实记录,并加盖公章或专用章,由污泥处置单位存档备查。),供****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并现场与****处理厂(站)运营单位履行《污泥转移单》手续。《污泥转移单》于****水务局、****环境局。 ★(七)岗位配置要求(投标时采用承诺方式响应,供应商须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如未提供视为未实质性响应)
说明:1.上表描述内容为完成本项目需求所设岗位数量及要求,岗位数量不等同于实际服务人数。供应商须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根据岗位配置要求及自身经营情况,核定所需人数,进行人员配置。 2.供应商应在收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及采购人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下列材料供采购人核验:人员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3.供应商可优于以上人员配置,超类别增配人员不得与上述岗位人员重复。 ★(八)资料保存要求 供应商应建立完备的检测、记录、存档和报告制度、并对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及衍生产品的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和报告,相关资料至少保存5年。项目服务期满或服务终止时,供应商应向采购人完整移交全部工作成果资料及对应存储载体(U 盘、硬盘、光盘等),移交资料格式规范、目录齐全、内容完整,交付即用,采购人无需自行拷贝、复刻资料。 ★(九)其他要求 1.供应商不得出现不经处置弃置污泥等违法、违约行为。 2.供应商接受采购人的监督和管理,对不规范运作和不按本合同执行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限期予以纠正并进行处罚。 3.供应商应确保安全生产,在污泥处置服务期间,如发生安全事故或人员安全、环境安全等安全问题,均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4.**区污泥均不支持跨省转移,原则上不支持跨市转移,情况特殊确需跨市转移的,申请转移单位(所涉污泥处置单位和污泥产生单位需沟通一致,联合申请)应制定污泥跨地区转移计划【包括:转移时间(一次性备案时长不得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确需继续转移的需另行申请备案)、运输路线、接收单位基本情况、污泥处理处置方案、接收单位处置场所所在地行政主管单位同意接收确认函或接收单位可接收异地污泥的相关佐证资料(如:环评批复等)】,****水务局****环境局,****水务局、****环境局****水务局、****环境局备案。其转运行为同时接受处置场所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外运至**市外的污泥需要对进、出厂过磅过程进行视频留档,属地排水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污泥计量情况进行抽查,抽查要求核对录像和数量。视频留档资料保存有效期至少 3 年时间。项目服务期满或服务终止时,供应商应向采购人完整移交全部工作成果资料及对应存储载体(U 盘、硬盘、光盘等),移交资料格式规范、目录齐全、内容完整,交付即用,采购人无需自行拷贝、复刻资料。 5.污泥处置场所必须设置地磅计量设施并建立称重视频监控系统,对污泥计量过程进行视频记录。对无条件设置地****处理站和小型一体化设施产生的污泥,需由污泥产生单位负责全程参与污泥装车,由供应商做好影像记录。影像资料保存有效期至少 3 年时间。项目服务期满或服务终止时,供应商应向采购人完整移交全部工作成果资料及对应存储载体(U 盘、硬盘、光盘等),移交资料格式规范、目录齐全、内容完整,交付即用,采购人无需自行拷贝、复刻资料。 6.污泥在出污泥产生单位到污泥处置场所进行处置前,原则上逐车须进行 3 次过磅称重计量,即出污泥产生场所过磅、****管理部门检验合格的第三方地磅单位过磅、进污泥处置场所过磅。未设置称重设施的污泥产生单位产生的污泥,过磅不低于 2 次,至少****管理部门检验合格的第三方单位过磅和进污泥处置场所过磅进行 2 次称重计量。供应商需完善称重单,明确污泥来源、运输单位、接收单位、驾驶员、车牌号和污泥重量等信息,每日将当天称重单和汇总表反馈相关污泥产生单位核对、确认。 7.****检定测试院单位的要求,供应商每年/半年对进厂地磅进行检测鉴定并取得鉴定证书,****水务局备案,鉴定证书时效不可存在空窗期。采购人每年/****管理部门检验合格的第三方地磅单位运营情况进行核查。 8.进一步规范污泥运输拍图资料,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泥处置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2023-635)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管理,每张图片必须备注内容(定位+时间点+污水厂名称+车牌),图片将作为结算资料。 9.供应商在营运区域内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时,应在计划内检修开始实施的前 7 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报告停产检修相关情况,包括检修时间、污泥应急处理处置方式等情况。计划外 (如停气、停电、停水、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当日无法正常提供处理处置服务的,应及时排查原因恢复生产,****水务局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口头报告。 10.供应商需分包时,须在分包供应商提供服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供双方盖章的《分包协议》,不得与投标时提供的《分包意向协议》不一致。 11.供应商每月 5 日前填报完成“**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平台”和“**市排水管理信息系统”有关数据(如遇节假日,须在当月 10 日前完成填报)。 12.出现污泥处置相关舆情,供****水务局工作,尽快处理。 13.除日常考核外,按照相关要求和工作需要,采购人可对供应商进行污泥处置专项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 ★(十)备用处置场地 供应商应提供备用处置场地,应急处置情况下能够完成**区域内污泥处置,并明确备用处置场地运输距离、备用处置场地处置能力(可接纳本区域污泥量),供应商应在收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及采购人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下列材料供采购人核验:自有场地的提供环境影响批复文件及环保验收材料扫描件;**的提供相关**协议及场地的环境影响批复文件及环保验收材料扫描件,**期限应覆盖本项目服务期限,**方式例如,租赁、联营、合伙。若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方提供前述证明材料视为满足。若项目分包的,由分包供应商提供前述证明材料。(投标时采用承诺方式响应,供应商须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如未提供视为未实质性响应) ★(十一)本项目污泥处置及污泥衍生产品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相关要求,履约过程中如有最新要求的,按最新要求执行: 《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2026年修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2年修订)、《**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四****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引(试行)》、《**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市市级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区污泥处置工作日常管理考核评分表》(见附件1)、《****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建城〔2009〕23 号)、《****处理厂污泥处置 单独焚烧用泥质》(GB/T 24602-2009)、《****处理厂污泥处置 制砖用泥质》(GB/T 25031-2010)、《****处理厂污泥处置 园林绿化用泥质》(GB/T 23486-2009)、《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工程设计规范》(GB 50757-2012)、《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T 30760-2024)、《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2023)、《硅酸盐水泥熟料》(GB/T 21372-2024)、《烧结普通砖》(GB/T 5101-2017)、《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GB/T 13544-2011)、《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GB/T 13545-2014)、《轻集料及其试验方法 第 1 部分:轻集料》(GB/T 17431.1-2010)、《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1091-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HJ 978-2018)、《财政****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 号)。 |
采购包2:
标的名称:****处理厂污泥处置服务项目工业污泥
| 序号 |
符号标识 |
技术要求名称 |
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 |
||||||||||||||||||||||
| 1 |
|
****处理厂污泥处置服务项目工业污泥 |
★(一)服务内容及范围 1.服务内容:****工业园****处理厂生产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污泥进行处置(含污泥收集、运输、处置、计量和检测),预估年处置量约29200吨。 2.服务范围:公****水厂(工业线)、****处理厂。 ★(二)工艺及处置方式要求 1.参照《四****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引(试行)》要求“污泥处理处置的目标是实现污泥的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鼓励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坚持在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实现污泥的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达到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的目的”。供应商提供的污泥处理处置技术应参照《四****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引(试行)》要求“污泥处置是指处理后污泥的消纳过程,处置方式主要有焚烧、建筑材料综合利用。各地应综合考虑污泥泥质特征、地理位置、环境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因地制宜地确定污泥处置方式。” 2.鼓励采用焚烧(掺烧)、建筑材料综合利用处置污泥,严禁土地利用。 3.供应商需自行解决处置后的污泥去向,不得违规和违法处置。衍生产品处置场所应具备县级或以上环保行政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复文件及环保验收材料,供应商应在收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及采购人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下列材料供采购人核验:自有场地的提供环境影响批复文件及环保验收材料扫描件;**的提供相关**协议及场地的环境影响批复文件及环保验收材料扫描件,**期限应覆盖本项目服务期限,**方式例如,租赁、联营、合伙。若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方提供前述证明材料视为满足。若项目分包的,由分包供应商提供前述证明材料。(投标时采用承诺方式响应,供应商须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如未提供视为未实质性响应)。 4.污泥处置及污泥衍生产品处置,满足《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1091-2020)并参照下述行业相关标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最新要求的,按最新要求执行: (1)污泥采用单独焚烧时,焚烧炉渣必须与除尘设备收集的焚烧飞灰分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焚烧炉渣按一般固体废物处置,焚烧飞灰应按危险废物处置。焚烧烟气排放控制要求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其中二噁英控制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的相关规定。 (2)污泥可与生活垃圾协同焚烧,或在工业焚烧炉、****电厂焚烧炉中作燃料利用,入炉污泥的质量宜小于垃圾(燃煤)量的20%。 (3)污泥用于制水泥时,水泥窑协同焚烧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工程设计规范》(GB 50757-2012),所制水泥质量应符合《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2023)、《硅酸盐水泥熟料》(GB/T 21372-2024)、《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T 30760-2024)中技术性能要求。污泥占总原料质量比(以干污泥计)不宜超过10%。 (4)污泥用于制砖时,利用污泥制备出的成品砖质量应当满足国家标准《烧结普通砖》(GB/T 5101-2017)、《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GB/T 13544-2011)和《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GB/T 13545-2014)中的相关规定。有机质含量较低的污泥宜用于制砖。污泥占总原料重量比(以干污泥计)不宜超过10%,在工业条件允许或产品需要的情况下,混合比例可适当提高。 (5)污泥可作为原料制备陶粒等轻质辅料,根据污泥泥质及其他原材料情况,通过试验确定原料配比,制备的陶粒品质应满足《轻集料及其试验方法 第1部分:轻集料》(GB/T 17431.1-2010)的技术要求。 5.处置后的泥质由供应商委托采购人认可的具有检验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每季度至少一次,检测指标根据污泥的最终去向而定,每种去向均需出具检测报告,采购人将不定期对检测情况进行抽查。取样时供应商应当邀请采购人现场确认,检测完成后将检测报告交采购人、****环境局备案。 ★(三)环保要求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污泥处置规范【《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2年修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及《**区污泥处置工作日常管理考核评分表》(见附件1)】要求开展污泥处置工作,保证污泥的无害化、减量化、**化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工艺正常运行。具体监管职能如有新文件产生,则按最新文件执行。 ★(四)处置能力要求 1.供应商须具有污泥处置场地:处置场所应具备县级或以上环保行政部门的环境影响批复文件及环保验收材料,供应商应在收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及采购人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下列材料供采购人核验:自有场地的提供环境影响批复文件及环保验收材料扫描件;**的提供相关**协议及场地的环境影响批复文件及环保验收材料扫描件,**期限应覆盖本项目服务期限,**方式例如,租赁、联营、合伙(投标时采用承诺方式响应,供应商须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如未提供视为未实质性响应)。 2.供应商须具有处置设施、设备:具有符合项目环境影响批复文件及环保验收材料的设施设备。供应商应在收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及采购人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下列材料供采购人核验:设备摆放照片、购买或租赁合同或发票扫描件(投标时采用承诺方式响应,供应商须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如未提供视为未实质性响应)。 3.污泥处理技术应参照《四****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引(试行)》要求的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且保证可用于本项目的污泥处置规模不低于105吨/日(2025年工业污泥单日最高处置量105吨、日均处置量约40吨,结合实际产能变化,2026年工业污泥日均产量合理上浮至80吨/日)。若单日实际污泥产量超过105吨/日,可启用应急处置工况,由供应商全权负责依法合规、及时完成污泥收运及无害化处置。 4.处置设施符合环境规范【《****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建城〔2009〕23号)、《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HJ 978-2018)及《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要求,同时符合地方相关环保规范要求:《**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2年修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及《**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5.供应商若设置污泥暂存池,应配套防雨、防渗设施,并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的暂存规模、环保设施及防控措施保持一致。 ★(五)运输要求 1.禁止个人和没有获得相关运营资质的单位从事本项目污泥运输工作。供应商应在收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及采购人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下列材料供采购人核验: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含污泥运输相关类别)、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以上证件4500千克(不含本数)以上普通货运车辆适用】及驾驶员对应车型驾照(投标时采用承诺方式响应,供应商须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如未提供视为未实质性响应); 2.严禁超限超载运输,禁止无故停靠、中途转运、擅自将污泥交由合同约定主体以外的处理处置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置,污泥运输过程中不得有违反《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2026年修订)的行为; 3.运输车辆应采用密封、防水、防渗漏和防遗撒等措施,车容车貌整洁,车况良好,并固定车辆报采购人备案(开展污泥处置服务后五个工作日内),如有调整以书面形式报采购人同意; 4.根据各污泥产生单位情况协调车辆清运污泥,在收到污泥产生单位或采购人通知时,须在24小时内完成污泥收集、运输工作,确保不因为污泥清运不及时影响厂站正常运行;如遇特殊、紧急情况,须在24小时内完成污泥收集、运输工作(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如未提供视为未实质性响应); 5.装污泥时,****处理厂厂方装车人员的安排,不得擅自开启采购人的装车设备,过磅称重后,双方在《****处理厂污泥转移登记单》上签字,供应商将污泥运至处置场所后需再次过磅称重交采购人备案; 6.污泥运输过程中不得泄漏。 7.供应商应保证运输车辆安装有 GPS 定位系统,上级主管部门及污泥产生单位可通过在线监控平台实施全程实时监控。 8.污泥运输单位的规范运输情况纳入污泥处置单位运维考核。 ★(六)台账管理要求 供应商严格执行污泥管理台账和转移联单制度(转移联单载明的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处理处置单位应按要求如实填写污泥转移联单,并加盖公章或专用章,由污泥处置单位报产生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污泥处置单位还需对处理处置后的产品及剩余尾渣的去向如实记录,并加盖公章或专用章,由污泥处置单位存档备查。),供****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并现场与****处理厂(站)运营单位履行《污泥转移单》手续。《污泥转移单》于****水务局、****环境局。 ★(七)岗位配置要求(投标时采用承诺方式响应,供应商须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如未提供视为未实质性响应)
说明:1.上表描述内容为完成本项目需求所设岗位数量及要求,岗位数量不等同于实际服务人数。供应商须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根据岗位配置要求及自身经营情况,核定所需人数,进行人员配置。 2.供应商应在收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及采购人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下列材料供采购人核验:人员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3.供应商可优于以上人员配置,超类别增配人员不得与上述岗位人员重复。 ★(八)资料保存要求 供应商应建立完备的检测、记录、存档和报告制度、并对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及衍生产品的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和报告,相关资料至少保存5年。项目服务期满或服务终止时,供应商应向采购人完整移交全部工作成果资料及对应存储载体(U 盘、硬盘、光盘等),移交资料格式规范、目录齐全、内容完整,交付即用,采购人无需自行拷贝、复刻资料。 ★(九)其他要求 1.供应商不得出现不经处置弃置污泥等违法、违约行为。 2.供应商接受采购人的监督和管理,对不规范运作和不按本合同执行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限期予以纠正并进行处罚。 3.供应商应确保安全生产,在污泥处置服务期间,如发生安全事故或人员安全、环境安全等安全问题,均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4.**区污泥均不支持跨省转移,原则上不支持跨市转移,情况特殊确需跨市转移的,申请转移单位(所涉污泥处置单位和污泥产生单位需沟通一致,联合申请)应制定污泥跨地区转移计划【包括:转移时间(一次性备案时长不得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确需继续转移的需另行申请备案)、运输路线、接收单位基本情况、污泥处理处置方案、接收单位处置场所所在地行政主管单位同意接收确认函或接收单位可接收异地污泥的相关佐证资料(如:环评批复等)】,****水务局****环境局备案。其转运行为同时接受处置场所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外运至**市外的污泥需要对进、出厂过磅过程进行视频留档,属地排水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污泥计量情况进行抽查,抽查要求核对录像和数量。视频留档资料保存有效期至少 3 年时间。项目服务期满或服务终止时,供应商应向采购人完整移交全部工作成果资料及对应存储载体(U 盘、硬盘、光盘等),移交资料格式规范、目录齐全、内容完整,交付即用,采购人无需自行拷贝、复刻资料。 5.污泥处置场所必须设置地磅计量设施并建立称重视频监控系统,对污泥计量过程进行视频记录。对无条件设置地****处理站产生的污泥,需由污泥产生单位负责全程参与污泥装车,由供应商做好影像记录。影像资料保存有效期至少 3 年时间。项目服务期满或服务终止时,供应商应向采购人完整移交全部工作成果资料及对应存储载体(U 盘、硬盘、光盘等),移交资料格式规范、目录齐全、内容完整,交付即用,采购人无需自行拷贝、复刻资料。 6.污泥在出污泥产生单位到污泥处置场所进行处置前,原则上逐车须进行 3 次过磅称重计量,即出污泥产生场所过磅、****管理部门检验合格的第三方地磅单位过磅、进污泥处置场所过磅。未设置称重设施的污泥产生单位产生的污泥,过磅不低于 2 次,至少****管理部门检验合格的第三方单位过磅和进污泥处置场所过磅进行 2 次称重计量。供应商需完善称重单,明确污泥来源、运输单位、接收单位、驾驶员、车牌号和污泥重量等信息,每日将当天称重单和汇总表反馈相关污泥产生单位核对、确认。 7.****检定测试院单位的要求,供应商每年/半年对进厂地磅进行检测鉴定并取得鉴定证书,****水务局备案,鉴定证书时效不可存在空窗期。采购人每年/****管理部门检验合格的第三方地磅单位运营情况进行核查。 8.进一步规范污泥运输拍图资料,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泥处置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2023-635)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管理,每张图片必须备注内容(定位+时间点+污水厂名称+车牌),图片将作为结算资料。 9.供应商在营运区域内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时,应在计划内检修开始实施的前 7 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报告停产检修相关情况,包括检修时间、污泥应急处理处置方式等情况。计划外 (如停气、停电、停水、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当日无法正常提供处理处置服务的,应及时排查原因恢复生产,****水务局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口头报告。 10.供应商需分包时,须在分包供应商提供服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供双方盖章的《分包协议》,不得与投标时提供的《分包意向协议》不一致。 11.出现污泥处置相关舆情,供****水务局工作,尽快处理。 12.除日常考核外,按照相关要求和工作需要,采购人可对供应商进行污泥处置专项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 ★(十)备用处置场地 供应商应提供备用处置场地,应急处置情况下能够完成**区域内污泥处置,并明确备用处置场地运输距离、备用处置场地处置能力(可接纳本区域污泥量),供应商应在收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及采购人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下列材料供采购人核验:自有场地的提供环境影响批复文件及环保验收材料扫描件;**的提供相关**协议及场地的环境影响批复文件及环保验收材料扫描件,**期限应覆盖本项目服务期限,**方式例如,租赁、联营、合伙。若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方提供前述证明材料视为满足。若项目分包的,由分包供应商提供前述证明材料。(投标时采用承诺方式响应,供应商须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如未提供视为未实质性响应) ★(十一)本项目污泥处置及污泥衍生产品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相关要求,履约过程中如有最新要求的,按最新要求执行: 《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2026年修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2年修订)、《**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四****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引(试行)》、《**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市市级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区污泥处置工作日常管理考核评分表》(见附件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工程设计规范》(GB 50757-2012)、《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2023)、《硅酸盐水泥熟料》(GB/T 21372-2024)、《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T 30760-2024)、《烧结普通砖》(GB/T 5101-2017)、《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GB/T 13544-2011)、《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GB/T 13545-2014)、《轻集料及其试验方法 第 1 部分:轻集料》(GB/T 17431.1-2010)、《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1091-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HJ 978-2018)、《财政****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 号)。 |
3.3.服务要求
3.3.1.服务内容要求
采购包1:
| 序号 |
符号标识 |
服务要求名称 |
服务要求内容 |
| 1 |
★ |
权利和义务 |
(一)采购人的权利与义务 1.采购人监督、指****处理厂、一体化设施等的污泥进行有效处置,监督供应商依法经营、履行本合同,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2.采购人对供应商违反本合同要求的行为,有权进行核查,****政府相关部门书面通知供应商并在规定期限内限期整改,如供应商在整改期内不予整改,或者经三次整改后仍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3.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做好相关工作,迎接上级领导或主管部门的检查、调研和业务指导。 4.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在采购人规定期限内报告污泥处置情况。 5.采购人有权按照相关规定对污泥处置情况进行监察,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提交与污泥处置有关的报表、报告和资料。 6.污泥经处置后,应满足国家的相关规定和标准。处置后的泥质由供应商委托采购人认可的具有检验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每季度至少一次,检测指标根据污泥的最终去向而定,每种去向均需出具检测报告,采购人将不定期对检测情况进行抽查。取样时供应商应当邀请采购人现场确认,检测完成后将检测报告交采购人、****环境局备案。 7.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 8.确保****处理厂相关标准,负责协****处理厂间的污泥运输等相关事宜,****处理厂负责配合做好污泥装车、过磅称重、登记记录、污泥跟踪等工作。 9.在供应商遵守本合同的条件下,确保本合同不被无故中止,但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规定的除外。 10.严格执行本合同所有约定。 (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 1.在国家法律、政策范围内,供应商有权建立以经营者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依法行使生产经营权和经营管理自主权。 2.受****处理厂、一体化设施等产生的污泥进行处置,按时足额收取采购人支付的合同价款。 3.在保证正常运行质量的前提下,优化污泥处置的运行工艺。 4.开发以污泥为**的环保副产品。 5.保证污泥处置质量,决定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并按国家劳动法规定与员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 6.机器故障、检修、突发意外情况、单日实际污泥产量超过450吨/日(含水率按80%计),可启用应急处置工况,由供应商全权负责依法合规、及时完成污泥收运及无害化处置。 7.具有污泥处置场地、设施、设备,且保证可用于本项目的污泥处置规模不低于450吨/日。若单日实际污泥产量(含水率按80%计)超过450吨/日可启用应急处置工况,仍由供应商负责合法依规及时有效处置。 8.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政策,完成本合同规定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任务,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9.供应商不得出现不经处置弃置污泥等违法、违约行为。 10.严格执行本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所有约定。 11.供应商接受采购人的监督和管理,对不规范运作和不按本合同执行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限期予以纠正并进行处罚。 12.供应商应确保安全生产,在污泥处置服务期间,如发生安全事故或人员安全、环境安全等安全问题,均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13.按本合同约定要求处置污泥确保泥质达到本合同、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约定的质量和环保标准。 14.原则上,供应商须逐车进行3次过磅称重计量,即出污泥产生场所过磅、****管理部门检验合格的第三方地磅单位过磅、进污泥处置场所过磅。未设置称重设施的污泥产生单位产生的污泥,过磅不低于2次,至少****管理部门检验合格的第三方单位过磅和进污泥处置场所过磅进行2次称重计量。 |
| 2 |
★ |
付款进度安排(本项目付款进度安排以此处要求为准进行响应。) |
1.污泥处理费按季度付款,每季度污泥处理费按“当季度实际处理污泥量(按含水率80%计,按需折算)×中标价(即污泥处置费单价)”计算。采购人根据项目考核评分表(见附件1)按月度进行考核,每月根据过磅数据进行校核,确定实际污泥处置数量(年度累计结算总费用超过合同约定的预估总价的,采购人可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预估总价的百分之十)。采购人每季度根据当季度的日常检查情况和污泥处置考核结果,将供应商服务情况运用于当季度污泥处置费用的核定(考核结果运用方式见附件2)。最后一季度款项在每月考核之外,需年度一次性验收合格后方支付。 2.是否据实结算:是 3.付款条件说明:在完成季度运营后,供****生态环境局****处理厂(站)污泥检测报告,****环境局审核签字后,同该季度污泥处置费用支付请款报告及等额合法有效的发票一并交采购人签字确认。经采购人和供应商核准后且供应商提供与采购人付款金额等值的合法票据后十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审定的污泥处置费以对公转账方式支付给供应商。应急污泥据实结算处置费用;年度累计结算总费用超过合同约定的预估总价的,采购人可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预估总价的百分之十。(2025年生活污泥单日最高处置量450吨、日均处置量约294吨,结合实际产能变化,2026年生活污泥日均产量合理上浮至310吨/日。)污泥运输费用(包括上车运输等相关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
| 3 |
★ |
知识产权条款(以此处要求为准) |
1.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技术、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存在前述情形,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2.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3.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使用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
| 4 |
|
服务方案 |
供应商根据本项目要求及自身经营情况,编写如下方案: (一)实施方案。根据本项目的特点,供应商编制针对本项目的实施方案,内容包括:①污泥收集;②污泥处置流程;③污泥运输过程中防漏、防臭措施;④污泥处置后泥质检测。 (二)应急预案。根据本项目的特点,供应商编制针对本项目的应急预案,内容包括:①应急组织结构与职责分工;②应急处置点位设置情况;③突发环境安全事件协同处理措施;④污泥产生单位污泥含水率超标协同处置方案;⑤供应商原有处置点位污泥处置设施设备故障时应急处置措施。 (三)备用处置场地应急计划。供应商提供备用处置场地应急计划,内容包括:①备用处置场地应急使用安排;②备用处置场地稳定运行保障措施;③备用处置场地管理方案。 注:本项目相关方案要求不作为实质性要求,仅作为评审因素,供应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真实、客观的证明材料,具体评审标准详见“评审标准”表。 |
| 5 |
|
履约经验要求 |
供应商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之日止具有类似项目业绩。标书代写 注:具体要求详见评审条款。 |
| 6 |
★ |
合同履行要求(投标时采用承诺方式响应,供应商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如未提供视为未实质性响应) |
供应商应承诺收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及采购人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开展污泥处置服务工作,如未按照承诺履行,每逾期1日,按合同预估总价的 0.05%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个工作日,则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供应商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按合同预估总价的5%支付解约违约金,且需赔偿全部损失(含环境处置、应急委托、监管罚款等),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过合同预估总价的10%。 |
| 7 |
★ |
计量方式 |
1.车辆运输污泥:污泥在出污泥产生单位到污泥处置场所进行处置前,原则上逐车须进行3次过磅称重计量,即出污泥产生场所过磅、****管理部门检验合格的第三方地磅单位过磅、进污泥处置场所过磅。未设置称重设施的污泥产生单位产生的污泥,过磅不低于2次,至少****管理部门检验合格的第三方单位过磅和进污泥处置场所过磅进行2次称重计量。采购人校核后以最低的过磅重量作为结算重量。 2.泵送污泥:采用换算方式计量,计量公式为:X2=X1(1-y1)/(1-80%),其中,X1为含水率97%的污泥量,X2为换算认定的污泥量,y1为污泥处置前检测的含水率。 |
| 8 |
★ |
报价要求 |
1.供应商除按招标文件报价表要求报总价外,还须按照分项报价明细表进行分项明细报价,单价或总价不能超最高限价(单价限价:408元/吨),否则作为无效投标响应。报价表格式详见附件。 2.报价总价为合同预估总价=投标单价*预估总量(113150吨)。 |
采购包2:
| 序号 |
符号标识 |
服务要求名称 |
服务要求内容 |
| 1 |
★ |
权利和义务 |
(一)采购人的权利与义务 1.采购人监督、指****处理厂的污泥进行有效处置,监督供应商依法经营、履行本合同,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2.采购人对供应商违反本合同要求的行为,有权进行核查,****政府相关部门书面通知供应商并在规定期限内限期整改,如供应商在整改期内不予整改,或者经三次整改后仍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3.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做好相关工作,迎接上级领导或主管部门的检查、调研和业务指导。 4.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在采购人规定期限内报告污泥处置情况。 5.采购人有权按照相关规定对污泥处置情况进行监察,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提交与污泥处置有关的报表、报告和资料。 6.污泥经处置后,应满足国家的相关规定和标准。处置后的泥质由供应商委托采购人认可的具有检验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每季度至少一次,检测指标根据污泥的最终去向而定,每种去向均需出具检测报告,采购人将不定期对检测情况进行抽查。取样时供应商应当邀请采购人现场确认,检测完成后将检测报告交采购人、****环境局备案。 7.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 8.确保****处理厂相关标准,负责协****处理厂间的污泥运输等相关事宜,****处理厂负责配合做好污泥装车、过磅称重、登记记录、污泥跟踪等工作。 9.在供应商遵守本合同的条件下,确保本合同不被无故中止,但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规定的除外。 10.严格执行本合同所有约定。 (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 1.在国家法律、政策范围内,供应商有权建立以经营者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依法行使生产经营权和经营管理自主权。 2.受****处理厂产生的污泥进行处置,按时足额收取采购人支付的合同价款。 3.在保证正常运行质量的前提下,优化污泥处置的运行工艺。 4.开发以污泥为**的环保副产品。 5.保证污泥处置质量,决定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并按国家劳动法规定与员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 6.机器故障、检修、突发意外情况、单日实际污泥产量超过105吨/日,可启用应急处置工况,由供应商全权负责依法合规、及时完成污泥收运及无害化处置。 7.具有污泥处置场地、设施、设备,且保证可用于本项目的污泥处置规模不低于105吨/日。若单日实际污泥产量超过105吨/日可启用应急处置工况,仍由供应商负责合法依规及时有效处置。 8.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政策,完成本合同规定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任务,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9.供应商不得出现不经处置弃置污泥等违法、违约行为。 10.严格执行本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所有约定。 11.供应商接受采购人的监督和管理,对不规范运作和不按本合同执行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限期予以纠正并进行处罚。 12.供应商应确保安全生产,在污泥处置服务期间,如发生安全事故或人员安全、环境安全等安全问题,均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13.按本合同约定要求处置污泥确保泥质达到本合同、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约定的质量和环保标准。 14.原则上,供应商须逐车进行3次过磅称重计量,即出污泥产生场所过磅、****管理部门检验合格的第三方地磅单位过磅、进污泥处置场所过磅。未设置称重设施的污泥产生单位产生的污泥,过磅不低于2次,至少****管理部门检验合格的第三方单位过磅和进污泥处置场所过磅进行2次称重计量。 |
| 2 |
★ |
付款进度安排(本项目付款进度安排以此处要求为准进行响应。) |
1.污泥处理费按季度付款,每季度污泥处理费按“当季度实际处理污泥量×中标价(即污泥处置费单价)”计算。采购人根据项目考核评分表(见附件1)按月度进行考核,每月根据过磅数据进行校核,确定实际污泥处置数量(年度累计结算总费用超过合同约定的预估总价的,采购人可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预估总价的百分之十)。采购人每季度根据当季度的日常检查情况和污泥处置考核结果,将供应商服务情况运用于当季度污泥处置费用的核定(考核结果运用方式见附件2)。最后一季度款项在每月考核之外,需年度一次性验收合格后方支付。 2.是否据实结算:是 3.付款条件说明:在完成季度运营后,供****生态环境局****处理厂(站)污泥检测报告,****环境局审核签字后,同该季度污泥处置费用支付请款报告及等额合法有效的发票一并交采购人签字确认。经采购人和供应商核准后且供应商提供与采购人付款金额等值的合法票据后十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审定的污泥处置费以对公转账方式支付给供应商。应急污泥据实结算处置费用;年度累计结算总费用超过合同约定的预估总价的,采购人可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预估总价的百分之十。(2025年工业污泥单日最高处置量105吨、日均处置量约40吨,结合实际产能变化,2026年工业污泥日均产量合理上浮至80吨/日)。污泥运输费用(包括上车运输等相关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
| 3 |
★ |
知识产权条款(以此处要求为准) |
1.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技术、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存在前述情形,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2.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3.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使用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
| 4 |
|
服务方案 |
供应商根据本项目要求及自身经营情况,编写如下方案: (一)实施方案。根据本项目的特点,供应商编制针对本项目的实施方案,内容包括:①污泥收集;②污泥处置流程;③污泥运输过程中防漏、防臭措施;④污泥处置后泥质检测。 (二)应急预案。根据本项目的特点,供应商编制针对本项目的应急预案,内容包括:①应急组织结构与职责分工;②应急处置点位设置情况;③突发环境安全事件协同处理措施;④污泥产生单位污泥含水率超标协同处置方案;⑤供应商原有处置点位污泥处置设施设备故障时应急处置措施。 (三)备用处置场地应急计划。供应商提供备用处置场地应急计划,内容包括:①备用处置场地应急使用安排;②备用处置场地稳定运行保障措施;③备用处置场地管理方案。 注:本项目相关方案要求不作为实质性要求,仅作为评审因素,供应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真实、客观的证明材料,具体评审标准详见“评审标准”表。 |
| 5 |
|
履约经验要求 |
供应商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之日止具有类似项目业绩。标书代写 注:具体要求详见评审条款。 |
| 6 |
★ |
合同履行要求(投标时采用承诺方式响应,供应商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如未提供视为未实质性响应) |
供应商应承诺收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及采购人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开展污泥处置服务工作,如未按照承诺履行,每逾期1日,按合同预估总价的 0.05%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个工作日,则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供应商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按合同预估总价的5%支付解约违约金,且需赔偿全部损失(含环境处置、应急委托、监管罚款等),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过合同预估总价的10%。 |
| 7 |
★ |
计量方式 |
污泥在出污泥产生单位到污泥处置场所进行处置前,原则上逐车须进行3次过磅称重计量,即出污泥产生场所过磅、****管理部门检验合格的第三方地磅单位过磅、进污泥处置场所过磅。未设置称重设施的污泥产生单位产生的污泥,过磅不低于2次,至少****管理部门检验合格的第三方单位过磅和进污泥处置场所过磅进行2次称重计量。采购人校核后以最低的过磅重量作为结算重量。 |
| 8 |
★ |
报价要求 |
1.供应商除按招标文件报价表要求报总价外,还须按照分项报价明细表进行分项明细报价,单价或总价不能超最高限价(单价限价:394元/吨),否则作为无效投标响应。报价表格式详见附件。 2.报价总价为合同预估总价=投标单价*预估总量(29200吨)。 |
3.3.2.商务要求
采购包1:
| 序号 |
符号标识 |
商务要求名称 |
商务要求内容 |
| 1 |
★ |
服务期限 |
收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及采购人通知之日起两年,合同一年一签。 |
| 2 |
★ |
服务地点 |
区****处理厂及一体化处理设施:****处理厂、****处理厂、****处理厂、****处理厂一期、****处理厂三期、****处理厂二期、****处理厂、****处理厂、****处理厂、****处理厂、****处理厂、公****水厂(生活线)以及其他污水处理一体化设施。 |
| 3 |
★ |
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 |
1.验收主体:采购人。 2.验收组织方式:自行验收 3.是否邀请专家:是 4.是否邀请服务对象:是 5.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是 6.履约验收程序:一次性验收 (1)每月考核,年度一次性验收。 (2)供应商提交验收申请书,验收组长(采购人工作人员担任)与供应商确定拟验收的时间与地点。 (3)验收组长将验收时间、地点告知参与验收的人员(包括验收组员,邀请的专家、服务对象和第三方检测机构,可能通知的其他单位/个人)。 (4)验收组长准备现场验收的相关资料(采购合同副本每人1份、验收标准每人1份、验收签到表1份、验收报告1份) (5)在约定的验收时间、验收地点由验收组长现场组织验收。 (6)验收组长组织参与人员签到,并分发资料。 (7)验收组长进行项目介绍及验收工作安排。 (8)供应商进行待验项目的汇报,展示服务的全过程,重点讲述项目合同履约内容。 (9****小组成员根据验收清单及标准进行各环节验收,如实填写验收意见。 (10****小组成员根据参与验收对应的环节,并填写书面意见,****小组编制验收报告的参考依据。 (11)各环节验收完成,****小组综合参与人意见,完成验收报告,并做出验收结论。验收结论为验收合格的,验收组长将全部验收材料统一装订成册。 7.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 5日内。 8.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验收结论为验收不合格的,属于允许整改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限期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供应商整改后重新提交验收申请书,采购人重新组织验收;验收仍不合格的或供应商拒不整改的,采购人将停止支付采购资金,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追究供应商违约责任。 9.技术履约验收内容: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中“技术、服务要求”及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验收。 10.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中“商务要求”及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验收。 11.履约验收标准:按照《财政****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市市级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实施细则(试行)》,每个合同年结束后对供应商履行合同情况开展一次履约验收。供****处理厂、一体化处理设施等的污泥及时妥善处置,****处理厂(站)不因污泥清运不及时导致无法正常运行,并保证服务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12.履约验收其他事项:验收结论为验收不合格的,属于允许整改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限期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供应商整改后重新提交验收申请书,采购人重新组织验收;验收仍不合格的或供应商拒不整改的,采购人将停止支付采购资金,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追究供应商违约责任。 |
| 4 |
★ |
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 5 |
★ |
付款进度安排 |
1、进度款,说明:本项目付款进度安排按照“第三章3.3.1.服务内容要求中付款进度安排”执行,供应商投标响应时按照“第三章3.3.1.服务内容要求中付款进度安排”进行响应。本说明后的内容为系统模板,不作响应要求。,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00% |
| 6 |
★ |
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 |
(一)采购人违约责任 1.采购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尽采购人的义务,采购人应承担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供应商的经济损失。 2.供应商在服务期内无质量问题和违约行为的,采购人应准时支付供应商服务费,如逾期,则按应付金额每日0.1‰标准向供应商赔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预估总价的0.05%。 (二)供应商违约责任 1.由于供应商的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造成采购人损害的,供应商应当承担对采购人造成的全部损失,且供应商还应当向采购人支付合同预估总价5%的违约金;但违约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起的,供应商可以免责;如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时,供应商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采购人,因供应商有能力采取而没有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时,供应商仍应就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全部责任。 2.如供应商污泥处置后泥质要求不能达到合同约定和国家要求的,采购人有权不予支付当季度的污泥处置费用,且供应商应承担采购人当季度污泥处置费用20%的违约金,同时赔偿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全部损失;若经由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确认的情况下,供应商应承担检测费用。在合同期限内,一年内达到两次以上(含两次),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3.污泥处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2年修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及《**区污泥处置工作日常管理考核评分表》(见附件1)执行,若违反相关规定,属供应商责任的,供应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4.在合同期限内,供应商私自转移、弃置未经处置的污泥,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采****机关调查确认的事实单方解除本合同,供应商应承担采购人已付(包括到支付期未付)污泥处置费20%的违约金,同时赔偿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 5.供应商应保证可用于本项目的污泥处置规模不低于450吨/日,在最低处置规模即450吨/日范围内,除发生其它应急处置工况(机器故障、检修、突发意外情况),供应商不得对外分包履行本合同,否则采购人不予支付违规分包部分污泥处置费用且供应商还应向采购人支付违规分包污泥处置金额20%的违约金。 6.供应商需分包时,须在分包供应商提供服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供双方盖章的《分包协议》,不得与投标时提供的《分包意向协议》不一致。若不一致且未经采购人同意,采购人不予支付违规分包部分污泥处置费用且供应商还应向采购人支付违规分包污泥处置金额20%的违约金。收到采购人通知两次后拒不整改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三)其他 1.供应商不得出现不经处置弃置污泥等违法、违约行为。 2.供应商接受采购人的监督和管理,对不规范运作和不按本合同执行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限期予以纠正并进行处罚。 3.供应商应确保安全生产,在污泥处置服务期间,如发生安全事故或人员安全、环境安全等安全问题,均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4.任何一方发生违约情形时,守约方向违约方主张权利发生的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相关人员差旅费用等均由违约方负担。 (四)争议解决办法: 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果时,****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采购包2:
| 序号 |
符号标识 |
商务要求名称 |
商务要求内容 |
| 1 |
★ |
服务期限 |
收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及采购人通知之日起两年,合同一年一签。 |
| 2 |
★ |
服务地点 |
****园区污水处理厂:公****水厂(工业线)、****处理厂。 |
| 3 |
★ |
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 |
1.验收主体:采购人。 2.验收组织方式:自行验收 3.是否邀请专家:是 4.是否邀请服务对象:是 5.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是 6.履约验收程序:一次性验收 (1)每月考核,年度一次性验收。 (2)供应商提交验收申请书,验收组长(采购人工作人员担任)与供应商确定拟验收的时间与地点。 (3)验收组长将验收时间、地点告知参与验收的人员(包括验收组员,邀请的专家、服务对象和第三方检测机构,可能通知的其他单位/个人)。 (4)验收组长准备现场验收的相关资料(采购合同副本每人1份、验收标准每人1份、验收签到表1份、验收报告1份) (5)在约定的验收时间、验收地点由验收组长现场组织验收。 (6)验收组长组织参与人员签到,并分发资料。 (7)验收组长进行项目介绍及验收工作安排。 (8)供应商进行待验项目的汇报,展示服务的全过程,重点讲述项目合同履约内容。 (9****小组成员根据验收清单及标准进行各环节验收,如实填写验收意见。 (10****小组成员根据参与验收对应的环节,并填写书面意见,****小组编制验收报告的参考依据。 (11)各环节验收完成,****小组综合参与人意见,完成验收报告,并做出验收结论。验收结论为验收合格的,验收组长将全部验收材料统一装订成册。 7.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 5日内。 8.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验收结论为验收不合格的,属于允许整改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限期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供应商整改后重新提交验收申请书,采购人重新组织验收;验收仍不合格的或供应商拒不整改的,采购人将停止支付采购资金,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追究供应商违约责任。 9.技术履约验收内容: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中“技术、服务要求”及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验收。 10.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中“商务要求”及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验收。 11.履约验收标准:按照《财政****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市市级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实施细则(试行)》,每个合同年结束后对供应商履行合同情况开展一次履约验收。供****处理厂的污泥及时妥善处置,****处理厂(站)不因污泥清运不及时导致无法正常运行,并保证服务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12.履约验收其他事项:验收结论为验收不合格的,属于允许整改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限期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供应商整改后重新提交验收申请书,采购人重新组织验收;验收仍不合格的或供应商拒不整改的,采购人将停止支付采购资金,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追究供应商违约责任。 |
| 4 |
★ |
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 5 |
★ |
付款进度安排 |
1、进度款,说明:本项目付款进度安排按照“第三章3.3.1.服务内容要求中付款进度安排”执行,供应商投标响应时按照“第三章3.3.1.服务内容要求中付款进度安排”进行响应。本说明后的内容为系统模板,不作响应要求。,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00% |
| 6 |
★ |
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 |
(一)采购人违约责任 1.采购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尽采购人的义务,采购人应承担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供应商的经济损失。 2.供应商在服务期内无质量问题和违约行为的,采购人应准时支付供应商服务费,如逾期,则按应付金额每日0.1‰标准向供应商赔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预估总价的0.05%。 (二)供应商违约责任 1.由于供应商的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造成采购人损害的,供应商应当承担对采购人造成的全部损失,且供应商还应当向采购人支付合同预估总价5%的违约金;但违约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起的,供应商可以免责;如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时,供应商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采购人,因供应商有能力采取而没有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时,供应商仍应就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全部责任。 2.如供应商污泥处置后泥质要求不能达到合同约定和国家要求的,采购人有权不予支付当季度的污泥处置费用,且供应商应承担采购人当季度污泥处置费用20%的违约金,同时赔偿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全部损失;若经由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确认的情况下,供应商应承担检测费用。在合同期限内,一年内达到两次以上(含两次),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3.污泥处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2年修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及《**区污泥处置工作日常管理考核评分表》(见附件1)执行,若违反相关规定,属供应商责任的,供应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4.在合同期限内,供应商私自转移、弃置未经处置的污泥,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采****机关调查确认的事实单方解除本合同,供应商应承担采购人已付(包括到支付期未付)污泥处置费20%的违约金,同时赔偿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 5.供应商应保证可用于本项目的污泥处置规模不低于105吨/日,在最低处置规模即105吨/日范围内,除发生其它应急处置工况(机器故障、检修、突发意外情况),供应商不得对外分包履行本合同,否则采购人不予支付违规分包部分污泥处置费用且供应商还应向采购人支付违规分包污泥处置金额20%的违约金。 6.供应商需分包时,须在分包供应商提供服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供双方盖章的《分包协议》,不得与投标时提供的《分包意向协议》不一致。若不一致且未经采购人同意,采购人不予支付违规分包部分污泥处置费用且供应商还应向采购人支付违规分包污泥处置金额20%的违约金。收到采购人通知两次后拒不整改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三)其他 1.供应商不得出现不经处置弃置污泥等违法、违约行为。 2.供应商接受采购人的监督和管理,对不规范运作和不按本合同执行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限期予以纠正并进行处罚。 3.供应商应确保安全生产,在污泥处置服务期间,如发生安全事故或人员安全、环境安全等安全问题,均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4.任何一方发生违约情形时,守约方向违约方主张权利发生的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相关人员差旅费用等均由违约方负担。 (四)争议解决办法: 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果时,****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