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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4********31095XQ | 建设单位法人:饶军 |
| 王聪华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丹**市 |
| 丹**市浪河镇土门沟村 |
| ********公司覆膜砂再生及制作生产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85-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均不含原料为危险废物的,均不含仅分拣、破碎的)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099-C3099-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丹**市 丹**市浪河镇土门沟村 |
| 经度:111.****5957 纬度: 32.****1146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2-07-08 |
| 丹环审〔2022〕21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6-05-20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400 |
| 55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4********31095XQ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914********31095XQ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381MA488M4T81 | 竣工时间:2024-05-30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4-19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5-10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生产覆膜砂10000吨 | 实际建设情况:年生产覆膜砂10000吨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主要生产工艺为破碎筛分、焙烧、砂加热、混砂覆膜、筛选振动等 | 实际建设情况:主要生产工艺为破碎筛分、焙烧、砂加热、混砂覆膜、筛选振动等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生产中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抑尘用水自然挥发,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项目运营期,旧砂上料、旧砂破碎筛分、烧砂加热及加热炉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甲醛、非甲烷总烃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UV光解+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5m高1#排气筒排放;在石英砂上料、覆膜工序、加热炉燃烧及筛选振动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甲醛、非甲烷总烃收集后通过袋式除尘器+UV光解+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5m高2#排气筒排放。有组织排放颗粒物、氮氧化物、甲醛、非甲烷总烃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有组织排放二氧化硫须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4燃煤(油)炉窑二氧化硫二级排放标准;车间未收集颗粒物经厂房阻隔、洒水降尘及加强车间通风换气后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颗粒物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 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设备,安排生产时间,并采取减震、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项目厂界靠近G316一侧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区标准限值,厂界其他区域满足2类区标准限值。 各类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按《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规定要求分类收集并妥善处理。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收集处置 | 实际建设情况:冷却水循环使用;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进入污水管网,最****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旧砂上料、旧砂破碎筛分、烧砂加热及加热炉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甲醛、非甲烷总烃收集后经集气罩+旋风除尘器+水冷管+袋式除尘器+光氧活性炭吸附+水膜除尘+15m排气筒排放;在石英砂上料、覆膜工序、加热炉燃烧及筛选振动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甲醛、非甲烷总烃收集后通过集气罩+旋风除尘器+袋式除尘器+光氧活性炭吸附+水膜除尘+15m排气筒排放。车间未收集颗粒物经厂房阻隔、洒水降尘及加强车间通风换气后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颗粒物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 已落实,项目采取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车间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能够达标排放 已按要求落实固废收集处置措施。生活垃圾收集后在厂内垃圾收集点暂存,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产生危废收集于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见附件4。 |
| 旧砂上料、旧砂破碎筛分、烧砂加热及加热炉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甲醛、非甲烷总烃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UV光解+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5m高1#排气筒排放;在石英砂上料、覆膜工序、加热炉燃烧及筛选振动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甲醛、非甲烷总烃收集后通过袋式除尘器+UV光解+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5m高2#排气筒排放实际旧砂上料、旧砂破碎筛分、烧砂加热及加热炉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甲醛、非甲烷总烃收集后经集气罩+旋风除尘器+水冷管+袋式除尘器+光氧活性炭吸附+水膜除尘+15m排气筒排放;在石英砂上料、覆膜工序、加热炉燃烧及筛选振动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甲醛、非甲烷总烃收集后通过集气罩+旋风除尘器+袋式除尘器+光氧活性炭吸附+水膜除尘+15m排气筒排放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实施后,本项目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定为:烟粉尘0.18吨,挥发性有机物0.26吨,二氧化硫0.068吨,氮氧化物0.41吨 按排污许可管理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保“三同时”制度。按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当按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自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按规定其批复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 实际建设情况:满足总量要求,见总量核算 排污许可见附件5 场核查发现厂内废气、废水、固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已按环评及批复要求落实。 已落实,未发生重大变动 项目已建设完成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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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0.027 | 0.068 | 0 | 0 | 0.027 | 0.027 | / |
| 0 | 0.156 | 0.41 | 0 | 0 | 0.156 | 0.156 | / |
| 0 | 0.056 | 0.18 | 0 | 0 | 0.056 | 0.056 | / |
| 0 | 0.256 | 0.26 | 0 | 0 | 0.256 | 0.256 | / |
| 1 | 三级化粪池、冷却水池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 | 三级化粪池、冷却水池 |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生产废水为设备循环冷却水不外排。工****公司就餐且工人数量较少,验收监测时废水总排口无废水排放,故未采样、监测。 |
| 1 | 项目运营期,旧砂上料、旧砂破碎筛分、烧砂加热及加热炉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甲醛、非甲烷总烃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UV光解+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5m高1#排气筒排放;在石英砂上料、覆膜工序、加热炉燃烧及筛选振动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甲醛、非甲烷总烃收集后通过袋式除尘器+UV光解+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5m高2#排气筒排放。有组织排放颗粒物、氮氧化物、甲醛、非甲烷总烃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有组织排放二氧化硫须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4燃煤(油)炉窑二氧化硫二级排放标准;车间未收集颗粒物经厂房阻隔、洒水降尘及加强车间通风换气后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颗粒物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 | 颗粒物、甲醛、非甲烷总烃执行《大 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有组织排放限值;二氧化硫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9078-1996)表4燃煤(油)炉窑二氧化硫排放标准;NOx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表2排放标准 | 冷却水循环使用;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进入污水管网,最****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旧砂上料、旧砂破碎筛分、烧砂加热及加热炉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甲醛、非甲烷总烃收集后经集气罩+旋风除尘器+水冷管+袋式除尘器+光氧活性炭吸附+水膜除尘+15m排气筒排放;在石英砂上料、覆膜工序、加热炉燃烧及筛选振动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甲醛、非甲烷总烃收集后通过集气罩+旋风除尘器+袋式除尘器+光氧活性炭吸附+水膜除尘+15m排气筒排放。车间未收集颗粒物经厂房阻隔、洒水降尘及加强车间通风换气后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颗粒物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 | 验收监测期间:有组织颗粒物、甲醛、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有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氮氧化物满足《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有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二氧化硫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78-1996表4中燃煤(油)炉窑二氧化硫排放标准。项目厂界的总悬浮颗粒物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
| 1 | 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设备,安排生产时间,并采取减震、隔声等降噪措施 | 靠近G316一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限值,项目厂界其他区域执行2类标准限值 | 项目采取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车间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能够达标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北侧厂界昼间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4类标准限值;东侧、南侧、西侧监测点位昼间噪声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
| 1 | 各类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按《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规定要求分类收集并妥善处理。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收集处置 | 已按要求落实固废收集处置措施。生活垃圾收集后在厂内垃圾收集点暂存,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产生危废收集于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见附件4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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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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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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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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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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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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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