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气象局发布公告。为加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国气象法》《**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省实际,我局草拟了《**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邮寄地址:**省**市城**五四大街19****气象局政策法规处,邮编:810001。
2.电子邮箱:****@qq.com
3.传真:0971-****24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6年6月3日。标书代写
《**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部分条款
第十二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业技术人员社会缴纳保险情况;
(二)技术负责人从业经历情况;
(三)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中所列的实物;
(四)经营场所能否满足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业务需要;
(五)项目资料、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措施、学习培训计划、质量管理手册、作业指导书、技术标准等档案资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六)主要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对质量管理体系的掌握和执行情况;
(七)实施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证明材料;
(八)其他需要现场核查的内容。
甲级资质申请单位现场核查除上述内容外,还应核查二十个以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的全套档案资料(包括检测协议书、检测方案、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等),以及近三年不少于二百个检测项目合同的真实性。 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现场核查各项内容,保存必要的视听资料,填写《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现场核查记录表》(附表 1),由双方签字确认,形成现场核查工作报告报省气象主管机构;申请单位拒绝签字确认的,由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如实记录。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现场核查结论为不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