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龙鼎铝业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双零箔/电池箔项目(二期5万吨)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河南-洛阳-伊川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27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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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产10万吨双零箔/电池箔项目(二期5万吨)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环境局**分局

伊环审〔2026〕12号

关于****年产10万吨双零箔/电池箔项目(二期5万吨)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批复

****: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2769XK)上报的由******公司编制完成的《****年产10万吨双零箔/电池箔项目(二期5万吨)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分析结论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收悉,并在政府网站公示期满,公示期间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开发区原有厂区内,主要建设内容:利用铝箔分厂现有车间部分闲置区域新增6条高端双零箔/电池箔生产线,主要生产二期5万吨双零箔/电池箔,依托现有公用工程,配套相关环保设施;利用现有部分产品(冷轧铝卷材)进行深加工,建成后年产双零箔3.5万吨、电池箔1.5万吨;项目总投资17600万元,环保投资605万元。

二、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我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和****开发区总体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公司应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要求,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一)项目建成后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合理采取密闭、负压抽气等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的无组织排放。轧制工序产生的废气(非甲烷总烃),经各自集气装置收集后,通过2套全油回收系统回收处理,经两根25米高的DA036号和DA037号排气筒排放,有组织废气及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及《**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相关排放限值要求;车间外非甲烷总烃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2、废水。(1)箔轧机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2)职工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及化粪池处理后,与经厂区现有废乳化液处理系统(破乳、气浮)处理的生产废水合并通****处理站处理,厂区总排口出水水质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3、噪声。采取合理有效的基础减振、隔声、降噪等措施,使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项目产生的固废、危废应按规定处置。厂内固废、危废暂存间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建设,其贮存能力应满足企业实际需求,危险废物设置专用容器储存,建立出入库登记台账,定期委托有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5、做好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重点防渗区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落实基础防渗措施。

(二)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制定污染事故应急防范预案,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

(四)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监控、监测要求,定期对厂区各污染源进行监测,确保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五、本项目****公司原有项目减排量中进行替代。

六、本项目若涉及其他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最终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和审批意见为准。

七、你公司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在本项目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八、本项目地点、规模、性质、生产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环境监察部门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3号)规定,对该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县文化南路161****环境局**分局

邮政编码:471300
联系电话:0379-****2277

202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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