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区木材一批转让-标的1 |
| ****林区木材一批转让-标的1 | ||||
| **** | 转让底价370 元/立方米 | |||
| —— | ||||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2026-05-27 | |||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2026-06-09 | |||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不涉及 | |||
|
一、本次转让标的均在**县区域内山上不同的3个林区(盐塘镇几坡村万亩国有林区、黄草镇泡木林村5000亩国有林区、黄草镇巫木河村5000亩国有林区),分为12个标的分别单独对外转让,标的情况详见《资产明细表》。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均为单价,最终成交数量以现场实际移交数量据实进行结算。 二、该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加价幅度为每次5元及5元的整数倍,延时报价周期120秒。 |
||||||||||||||||||||||||||||||||||||||||||||||||||||||||||
|
——
|
||||||||||||||||||||||||||||||||||||||||||||||||||||||||||
|
一、本次转让标的在**县区域内山上黄草镇泡木林村5000亩国有林区,主要树种为**松,有少量华山松、冷云杉,**松占比约为90%,预估数量为20495.2立方米,标的情况详见《资产明细表》。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均为单价,最终成交数量以现场实际移交数量据实进行结算。 二、该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加价幅度为每次5元及5元的整数倍,延时报价周期120秒。 |
||||||||||||||||||||||||||||||||||||||||||||||||||||||||||
|
——
|
||||||||||||||||||||||||||||||||||||||||||||||||||||||||||
|
——
|
||||||||||||||||||||||||||||||||||||||||||||||||||||||||||
|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官网(www.****.com)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
|
||||||||||||||||||||||||||||||||||||||||||||||||||||||||||
| 370 元/立方米 | ||||||||||||||||||||||||||||||||||||||||||||||||||||||||||
| 一次性 | ||||||||||||||||||||||||||||||||||||||||||||||||||||||||||
|
一、本次交易价款通过****专用账户结算,交易价款须分批次进行缴纳,最终交易价款以实际移交数量为准进行统一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自《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详见《资产明细表》。 三、付款期限: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首批次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指定银行账户,以后每批次交易价款,须于收到转让方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指定账户。 四、履约保证金在受让方按期完成交易标的移交且无事故和违约责任的情况下,转让方在30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原渠道退回给受让方。 五、****在收到转让方提供的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结算清单,且转受双方结清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
|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
一、本次交易标的不涉及抵押、担保、诉讼等影响对外转让的情形,标的按现状进行转让,最终成交数量以现场实际移交数量据实结算。 二、本次交易标的为原木,所有标的木材(包括大径材、小径材、次材、薪材)只要达到相应长度和径级,不计木材弯曲度和缺陷(木材缺陷含腐朽、弯曲、扭丝、空心、采脂、砍松明等)均作为标的物进行移交。 三、转让方已对本次交易标的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物及运输路段和路况进行全面勘察、鉴定、评估,如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则视为已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按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支付交易价款和进行资产交接。 四、意向受让方参与本项目报名前须确认:已到标的物现场实地查看了解标的物的具体情况,对标的的现状、瑕疵、运输、路况、运输距离、数量不确定性和其他情况等所有事项进行全面充分了解,自愿承担所有风险。报名前,意向受让方须自行或聘请专家前往标的现场查看标的物及其他相关情况,确认无误后与转让方签署《标的现场查看确认书》,意向受让方须凭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标的现场查看确认书》才能在西南联交所办理报名事宜。 五、因本次转让标的为边砍伐边移交,所以交易价款须分批次进行缴纳,每批次支付的交易价款金额与对应标的的交易保证金金额相同。最终交易价款以实际移交数量为准进行统一结算。当实际移交数量所对应的交易价款达到已支付批次交易价款的二分之一时,转让方应书面告知****和受让方,受让方应于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完下一批次交易价款后,才能继续进行标的移交,以此类推,直至本次转让标的全部移交完毕。****根据转让方提供的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结算清单对本次转让标的进行据实结算,并在交易价款中扣除受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服务费以标的移交完毕后的实际数量进行结算)后,剩余部分按原渠道无息退还受让方。 六、交易价款为不含税价,交易价款按规定由转让方向受让方出具《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 七、本次转让标的为边砍伐边移交,标的全部移交完成时间预计为2027年2月。双方应当共同配合,在合同中约定开始进行首批次标的移交的具体时间,以后每批次标的移交根据转让方砍伐情况,由转让方书面通知受让方具体的移交时间,受让方必须严格按照转让方通知时间到现场进行实物移交,直至所有转让标的全部移交完毕为止。若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间足额缴纳各批次交易价款,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的,转让方有权单方暂停标的的所有移交工作。 八、还未进行砍伐的木材,受让方可与转让方协商在转让方砍伐木材时,受让方自愿派驻专业技术人员进驻山场,全程参与现场采伐木材的造材、对交对检或木材过磅称重、装车、运输等工作。受让方需配合转让方结合林区气候、季节特点等计划采伐及运输,避涝防浸泡等管控措施,保障木材品质。受让方安排上山人员的费用和安全责任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九、本次转让标的均在**县区域内山上不同的3个林区(盐塘镇几坡村万亩国有林区、黄草镇泡木林村5000亩国有林区、黄草镇巫木河村5000亩国有林区),目前盐塘镇几坡村万亩国有林区内已经有部分木材砍伐好堆放在林区内。成交后,受让方须自行组织人员上山接收标的,并自行装卸运输离开,所有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目前有一部分标的已砍伐堆放在山场上,成交后双方按照约定时间进行第一批标的移交,转让方聘请专业人员和受让方指定专业人员一起在现场按照国家标准(GB/T4814-2013)对标的进行实际测量后出具对检对交检尺单或过磅核定木材数量,转让方、受让方现场在检尺单或过磅单上签字确认后进行交付。 十、木材运输顺序严格按照转让方书面通知执行,具体运输顺序依次为:规格材大径材→规格材小径材→次材→薪材,受让方须严格遵守上述运输顺序,配合转让方指定现场管理人员的调度安排,按顺序有序组织车辆进行装载、运输,不得擅自调整运输顺序、混装不同类型木材。若受让方未按转让方通知及规定顺序运输,转让方有权暂停其运输作业,责令其整改,由此造成的木材积压、运输延误、品相损坏及相关损失,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十一、受让方参与本项目木材运输的所有车辆严禁使用三无车辆,必须手续齐全、证照合法有效,车辆年检、保险、营运资质等全部手续须符合道路运输及交管相关规定。运输作业期间,所有车辆须按要求规范悬挂由转让方统一提供的专用标识,并保持标识清晰完好、规范摆放;未合规悬挂标识、使用三无车辆或车辆手续不全的,一律不得进场装载及运输,一经发现转让方有权责令停止作业、清退违规车辆,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一切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十二、受让方须科学制定作业计划,合理调配人力、机械及运输**,确保进场后的作业进度、山场采伐进度与木材运输进度须高度衔接、协同一致,避免已伐木材在山场或作业现场积压。若因受让方自身组织不力、进度管控不当,导致已伐木材搁置在山场,出现雨水浸泡、虫蛀、腐朽、开裂等情况,造成木材品质下降、价值贬值及国有资产损失的,全部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同时受让方须按木材实际贬值金额及相关损失予以全额赔偿,转让方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单方面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 十三、本次转让标的在交付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吊装、搬运和人工费用以及人员和车辆保险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标的在移交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和安全责任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和负责,与转让方无关。 十四、受让方在吊装、搬运和运输标的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坏、破坏、搬离、装卸除标的以外的其他物品。受让方在交接标的时须服从转让方的管理,并严格遵守森林防灭火的相关规定。若因受让方管理不善或其他原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相关后果和损失的,所有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十五、受让方应****政府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转运工作的备案登记或审批手续,如涉及运输许可、****政府部门强制管理申报批准事项的,由受让方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或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十六、受让方承诺严格遵守森林防火及安全生产规定,标的移交作业期间一切安全事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第三方赔偿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不负连带责任。 十七、受让方承诺自进场之日起,自备足额运输车辆,及时将标的运出林区,不让标的在林区长期堆放、不占用防火通道,保持林区道路畅通;严格按照转让方规定工期完成全部木材装车、运输工作,不无故怠工、停工、拖延完工,逾期完工的,每逾期1日按当期应完成作业对应价款的1%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因受让方逾期造成的所有损失及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十八、产权交易中所涉及的税费和交易服务费用由转让方、受让方按照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十九、其他事项详见《产权交易合同(样本)》、《资产明细表》。 二十、标的查看联系人:沈先生,联系电话:137****2228。 |
||||||||||||||||||||||||||||||||||||||||||||||||||||||||||
| 不参与 | ||||||||||||||||||||||||||||||||||||||||||||||||||||||||||
| 50 万元 | ||||||||||||||||||||||||||||||||||||||||||||||||||||||||||
| —— | ||||||||||||||||||||||||||||||||||||||||||||||||||||||||||
| 2026-06-09 16:00:00 | ||||||||||||||||||||||||||||||||||||||||||||||||||||||||||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 ||||||||||||||||||||||||||||||||||||||||||||||||||||||||||
| 一、确认受让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首批次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8.《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转让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按成交总额(成交总额=预估数量×最终成交单价)计算扣除受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后,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动态报价 | ||||||||||||||||||||||||||||||||||||||||||||||||||||||||||
| 王老师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0834-****778 | |||||||||||||||||||||||||||||||||||||||||||||||||||||||||
| 周老师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028-****3311 | |||||||||||||||||||||||||||||||||||||||||||||||||||||||||
| 总则 第一条****(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com)及第四产权(www.****.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法院关于适用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
|
****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