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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报来的《******公司关于点击化学硫氟氯基础材料及衍生产品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节约能源法》《**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经专家评审,编制单位根据专家组意见对文本进行修编,经研究,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点击化学硫氟氯基础材料及衍生产品项目节能报告。
项目代码:****。
二、项目能源消耗种类主要为电力、0.3MPa饱和蒸汽、柴油、新鲜水、冷却循环水、-15℃冷冻水、氮气及压缩空气,项目建成运行后预计年消耗电力346.76万千瓦时、0.3MPa饱和蒸汽39606.84吨、柴油11.06吨、耗能工质为新鲜水1.46万吨、循环水649.05万m3、-15℃冷冻水2900吨、氮气85.82m3、压缩空气120.92万m3均已计入电耗,不重复计入综合能耗。年综合能耗约4176.66标准煤(当量值)、4759.28吨标准煤(等价值)。项目单位增加值能耗1.86吨标准煤/万元,硫酰氯单位产品综合能耗0.139吨标准煤/吨,项目工业增加值2558.43万元。
三、请你司在落实节能评估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继续优化用能设备选型,切实加强节能管理,加大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热量的回收利用进一步降低能耗。
四、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前,应自行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及时向我局递交验收结果报告。未提交节能验收报告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五、当建设内容、用能设备、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规定水平10%及以上时,应当在变更内容开工前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
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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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