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壮族****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6年03月01日 |
| 标 题:**壮族****委员会关于****年产4万吨海水提取溴素及相关下游产品项目(一期)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 |
| 发文字号:桂发改环资〔2026〕151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3月03日 |
**市发展改革委:
《****委员会关于审查****年产4万吨海水提取溴素及相关下游产品项目(一期)节能报告的请示》(北发改能资〔2025〕177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5年第31号)和《**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桂发改环资规〔2024〕455号),经参考咨询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提出如下节能审查意见:
一、项目符合节能降碳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制度和工作管理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概况
(一)项目代码:****。
(二)建设单位:****。
(三)建设地点:**市**(**)工业区。
(四)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项目一期建设2万吨/年溴素生产装置及办公楼、研发中心、实验中心、控制室、液氯厂房、蒸馏楼、硫磺仓库、硫磺燃烧区、配电室、氧化镁车间、消防泵房、备品备件库/维修车间、溴素罐区、盐酸罐区、汽车衡等生产辅助设施。
(五)项目建设进度计划:项目计划于2026年3月开工,2026年10月竣工投产。
三、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超过17788.34吨标准煤(当量值)/42106.51吨标准煤(等价值),计入**市“十五五”能源消费总量。项目主要能源消耗种类为电力、柴油。其中,年消耗电力14466.49万千瓦时;年消耗柴油6.19吨。项目溴素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超过795.90千克标准煤/吨。项目建设单位承诺投产后非化石能源消费比例达到100%,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不超过0.9905吨标准煤/万元。
四、项目达产后,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不超过64596.77吨,计入**市“十五五”碳排放总量。项目溴素单位产品碳排放不超过3.2298吨二氧化碳/吨,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不超过1.5236吨二氧化碳/万元。项目投产对**市完成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的影响为重大影响,应通过优化能源消费结构、节能降碳等措施减缓不利影响。
五、项目建设单位要根据审查意见加强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优化节能降碳工艺,选用高效节能降碳设备,落实各项节能降碳措施,确保项目能效、碳排放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要将能效、碳排放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要切实加强节能降碳管理,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和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与主体工程同步投产。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节能验收并报你委备案。
六、请你委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并将项目能效水平、碳排放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作为节能验收重要内容。如项目投产后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非化石能源消费比例等相关指标未达到本审查意见要求,对你市完成节能降碳目标造成不利影响,你委须跟踪督促项目单位采取有效的节能降碳措施,有效化解不利影响。要及时报告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
七、**市要做好节能挖潜和控煤减煤等工作,指导重点用能单位加大非化石能源消费力度,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节能降碳目标。
八、我委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进行跟踪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节能降碳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九、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节能审查意见开展项目建设,若出具节能审查意见之日起2年内项目未开工建设,节能审查意见自动失效。项目在开工建设前或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向我委提交变更申请。项目已投入生产使用,发生重大变动、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或碳排放总量高于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等未落实节能审查要求的,我委将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不整改的,由我委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将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等网站向社会公开。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壮族****委员会
2026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