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6-05-27
一、收费项目名称
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收费标准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按照开采量(采据、采剥总量)每立方米计征,其中露天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7元计征、地下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3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三、收费主体
****
四、计费单位
元/平方米、元/立方米
五、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冀政办﹝2009﹞5号文件、冀财税﹝2015〕34号文件、冀财非税﹝2020〕5号文件、冀价行费﹝2017﹞173号文件。
六、收费范围
1、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2、开采矿产**的生产建设项目;3、其他生产建设项目:①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②烧制砖、瓦、瓷、石灰; ③排放废弃土、石、渣。
七、收费对象
项目建设单位
八、征收方式
****农业农村局核算水土保持补偿费非税收入缴费通知单,****总局****税务局缴费。
九、减免规定
1.****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5号)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第十一条。
2.《****财政厅关于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推进实体经济降低制度性成本的补充通知》(冀财税〔2016〕100号)和《****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减免对小微企业****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冀财税〔2015〕34号)文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省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中央和地方共享收费项目,属地方收入部分全部予以免征。
十、监督举报电话
0313-****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