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部(个体工商户):
陈世明向我局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已于2026年5月11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林工认受字〔2026〕285号)及《工伤举证通知书》(林人社工便调查〔2026〕61号),因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及工伤举证通知书通过直接送达及邮寄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通过公告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本公告在http://www.****.cn和http://www.****.cn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上刊登公告,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工伤认定申请受理书及工伤举证通知书内容如下:陈世明于2025年12月1日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缺少相关材料,于2025年12月15日下达补正材料通知书。于2026年4月28日补齐材料,符合工伤认定受理条件,2026年5月11日我局予以受理。
申请人陈世明称:2025年10月13日3时52分左右,在**市里龙乡德吉新村水电十四局项目工地,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渝DS1060)作业时,发生侧翻事故不慎受伤。
2025年10月13日,****医院医治,影像提示为:左侧锁骨骨折。2025年10月13日,****医院医治,被诊断为:1.左侧锁骨骨折;2.舌裂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及《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规定,现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林人社工便调查〔2026〕61号)向你单位进行送达。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陈世明在2025年10月13日发生的事故是否为工伤,向我局进行书面答复(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请将相关证据材料同时向我局提交)。
公告期间,****机关领取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及工伤举证通知书原件。
联系单位:****(社会保险科)
地址:**市**区青年路3号
联系电话:0894-****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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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