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审批
云南-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27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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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县人社局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 主题词: 标题:****筹设审批 生效日期:
****筹设审批

****筹设审批


基本代码:


001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学校,****政府人力**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应****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中华人民**国中外**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设立中外**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但是,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第十五条: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筹备设立批准书;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五十九条:**区、**区和**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全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手续不符合规范、不符合准入条件(工作年限、学历、教授的语言为其母语或其国籍国的官方语言等)等进行严格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入境就业许可证书。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1.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2.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3.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5.****学校合法权益的;

6.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国中外**办学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8)****692;地址:**县**镇华强路109号402室。

2.纪检监察投诉:****县委组织部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057。

3.信函投诉:****县委组织部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县**镇****中心,邮政编码:675200。

4.网站:****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cn/index.ht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社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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