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涟水县生活垃圾填埋场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审批
江苏-淮安-涟水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27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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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索 引 号 ****90176/2026-00095 发布机构 ****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6-05-27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6-05-27 失效日期
名 称 关****填埋场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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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时效说明
关****填埋场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零碳****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填埋场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次技改拟对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库3区进行防渗等改造,改造后3区成为飞灰填埋库,飞灰库容约为20万m3,同时新增防尘喷淋等设施。在改造施工前需将3区现有生活垃圾转移到1、2区,同时拟在3区改造完成后将现有4区内的飞灰全部转移至3区填埋。全厂不新增总库容,改建完成后飞****公司垃圾焚烧项目产生的稳定化飞灰,不接收外来固废。该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根据《报告书》结论、**美境****公司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美境评估〔2026〕02-01号),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要加强管理,落实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填埋****公司经固化处理后须满足《报告书》中提出的入场控制标准后,方可进入该项目飞灰填埋库进行填埋处置。

2.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本项目雨、污排口均依托现有设施。生活污水与库区渗滤液、初期雨水一起****处理站(处理工艺:调节池+ UASB厌氧反应器+ MBR生化处理系统+NF纳滤膜+RO反渗透膜处理)处理达接管标准后,****处理厂集中处理,****处理站产生的浓水回用于厂内石灰浆制备。

3.本项目在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包括车辆填埋作业尾气和飞灰库区填埋作业粉尘以及飞灰堆存逸散恶臭气体。通过采取飞灰扎口吨袋包装、填埋区四周铺设喷淋系统、配备保洁车辆定时保洁、填埋区表面及时覆盖等措施,减少无组织废气的排放。

4.厂区合理布局,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音、消声或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5.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对渗滤液调节池、填埋库区等进行重点防渗。落实土壤污染防治隐患排查制度、自行监测等要求,制定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和应急响应措施并落实到位。

6.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并开展应急演练。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依托厂区现有事故应急池,防止生产过程、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7.加强施工期及运营期的环境管理。项目建成后,****填埋场厂界向外500m及焚烧厂厂界为向外300m的卫生防护距离。上述范围内目前无环境保护目标,今后也不得**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8.按《**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与管理排污口,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在排污口附近醒目设置标志牌。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固体废物焚烧》(HJ1205-202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HJ 1039-201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环境卫生管理业》(HJ 1106-2020)、《****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24)、《****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GB/T18772-2017)、《**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修订)》(苏环发〔2022〕5号)等要求建设、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严格按《报告书》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9.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纳入“三同时”验收内容,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10.填埋场服务年限截止时,须按《报告书》中有关规定进行封场和后期维护,编制施工方案、堆体整形方案,建立完整的封场覆盖系统,进行生态恢复。保持渗滤液收集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对地下水、渗滤液、环境空气、堆体沉降及噪声等进行跟踪检测。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如下:

1.本项目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750吨,COD≤0.2吨、BOD5≤0.2吨、SS≤0.1吨、氨氮≤0.011吨、总氮≤0.03吨、总磷≤0.0008吨、Hg≤0.****008吨、Cd≤0.000008吨、Cr≤0.00008吨、Cr6+≤0.00004吨、As≤0.00008吨、Pb≤0.00008吨、Cu≤0.0005吨、Ni≤0.00004吨、Zn≤0.00075吨、Be≤0.000008吨。

项目建成后全厂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63996吨,COD≤12.8吨、BOD5≤12.8吨、SS≤6.4吨、氨氮≤0.96吨、总氮≤2.49吨、总磷≤0.064吨、粪大肠菌群(MPN)≤4.03×1010、Hg≤0.00006吨、Cd≤0.0006吨、Cr≤0.006吨、Cr6+≤0.003吨、As≤0.006吨、Pb≤0.006吨、石油类≤1.28吨、Co≤0.002吨、Cu≤0.045吨、Mn≤0.25吨、Ni≤0.033吨、Sb≤0.004吨、Zn≤0.06吨、Be≤0.00006吨、动植物油≤0.043吨、全盐量≤320吨。

2.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0.0075吨、氨≤0.068吨、硫化氢≤0.006吨。

项目建成后全厂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18.5吨、二氧化硫≤61.4吨、氮氧化物≤226.2吨、HCl≤25.5吨、HF≤1.14吨、CO≤60.8吨、Hg≤0.062吨、Cd+Tl≤0.117吨、Sb+As+Pb+Cr+Co+ Cu+Mn+Ni≤0.806吨、二噁英≤0.126gTEQ、氨≤7.932吨、硫化氢≤0.007吨。(无组织):颗粒物≤2.1075吨、CH4≤166.89吨、氨≤2.358吨、硫化氢≤3.546吨、二氧化硫≤15.97吨、二氧化氮≤38.34吨。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你公司应当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本****生态环境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市****执法局要纳入“双随机”执法监管。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分送市****执法局、****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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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

(备案证号:涟工信备〔2026〕5号)

抄送:****信息化局,市****执法局,****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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