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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116MA****180D | 建设单位法人:刘格宏 |
| 赵莹莹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市 |
| ****开发区南港工业区创新路(东)99号 |
| ****氯碱中心PVC装置新增变压吸附和回收精馏塔技术改造项目 | 项目代码:2312-120316-89-05-626795 2401-120316-89-05-944607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44-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614-C2614-有机化学原料制造 |
| 建设地点: | **市**新区 **开发区南港工业区**路以南、南港六 街以东 |
| 经度:117.615636 纬度: 38.704487 | ****机关:****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3-07 |
| 津开环评〔2025〕12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0116MA****180D001P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860 |
| 22 | 运营单位名称:**** |
| ****0116MA****180D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市****公司 |
| ****0116MA06EPE22T | 验收监测单位:**理化安科****公司 |
| 911********9172946 | 竣工时间:2025-04-30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3-30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4-28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 |
| 技术改造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技术改造项目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一套 VCM 单体精馏装置等。该项目设计新增回收 VCM 单体 86 吨/年,精馏 VCM 单体 4 万吨/年。 | 实际建设情况:精馏装置 : 精 馏VCM 单体4万t/a;VCM 回收单元:回 收量预计增加86t/a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该项目主要工程内容包括:对 VCM 回收单元回收工艺进行技术改造,提高VCM 回收单元对 VCM 物料回收率 | 实际建设情况:****中心 PVC 装置区建设了 1 套精馏装置,****中心PVC 装置中的 VCM回 收 单 元 进 行 了 技术改造,即在 VCM回 收 单 元 中 的 冷 凝系统后新增了 1 套变压吸附系统,将回收工艺由“压缩+二级冷 凝 ” 升 级 改 造 “压缩+二级冷凝+变压吸附”。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一)VCM 回收单元不凝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由**1 根 15 米高排气筒(DA055)达标排放;精馏废液焚烧废气经 “余热回收+急冷+盐酸洗涤+降膜吸收+碱洗+烟气再加热+SCR 脱硝”装置处理后,由现有 2 根 50 米高排气筒(DA028、DA029)达标排放。 上述废气中,排气筒 DA028、DA029 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氯乙烯、1,2-二氯乙烷、二噁英类应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4 标准限值要求;排气筒 DA028、DA029 排放的 TRVOC、非甲烷总烃应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表 1“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焚烧处理”标准限值要求;排气筒 DA055 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氯乙烯排放浓度应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 4 标准限值要求;排气筒 DA055 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TRVOC 应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表 1“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非焚烧处理”标准限值要求。 | 实际建设情况:1、建设了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后的尾气后通过一根**的 15m高排气筒(DA055)排放。2、精馏废液进入已有的VCM 生 产 装 置 区 焚 烧单元焚烧处置,焚烧烟气经过已有“余热回收+急冷+盐酸洗涤+降膜吸收 + 碱 洗 + 烟 气 再 加 热+SCR 脱硝”净化工艺净化后,通过 2 根已有 50m高 排 气 筒 ( DA028 、DA029)排放。3、排气筒 DA028、DA029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氯乙烯、1,2-二氯乙烷、二噁英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15581-2016) 中表 4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 值 要 求 ; 排 气 筒DA028 、 DA029 排 放 的 TRVOC、非甲烷总烃应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 排 放 控 制 标 准 》 ( DB12/524-2020 ) 表 1“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限值-石油炼制与石油 化学-焚烧处理”标准限值要求;排气筒 DA055 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氯乙烯 排放浓度应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 4 标准限值要求;排气筒 DA055 排放的非甲烷总烃 排放 速率 、TRVOC应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 机 物 排 放 控 制 标 准 》( DB12/524-2020 ) 表 1“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非焚烧处理”标准限值要求。本项目无新增废水排放。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157.195 | 0 | 0 | 0 | 0 | |
| 0 | 0 | 7.86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57.047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1.9263 | 0.1088 | 28.888 | 0 | 0 | 2.035 | 0.109 | / |
| 146.7239 | 1.84 | 250.508 | 0 | 0 | 148.564 | 1.84 | / |
| 10.6743 | 0.0362 | 118.842 | 0 | 0 | 10.711 | 0.036 | / |
| 40.8211 | 0.0039 | 160.5 | 0.166 | 0 | 40.659 | -0.162 | / |
| 1 | 活性炭吸附装置(经排气筒DA055 排出) | 工业企业挥发性 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2/524-2020)、《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 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 | VCM 回收单元不凝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由** 1 根 15 米高排气筒(DA055)达标排放 | **的活性炭吸附装置 DA055 出口 TRVOC 最大排放速率为 4.89×10-4 kg/h,最大排放浓度可达到 6.26 mg/m3,均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 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2/524-2020);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速率为 2.73 ×10-5 kg/h,最大排放浓度可达到 1.16 mg/m3,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 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的排放要求;在两周期三频次的检测中氯 乙烯均未过检出限,最大排放速率可达到 3.16×10-6,也可满足《烧碱、聚氯 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的排放要求。 | |
| 2 | “余热回收+急冷+盐酸洗涤+降膜吸收+碱洗+烟气 再加热+SCR 脱硝”装置(经排气筒DA028、 DA029排出)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控制标准》(DB 12/524-2020)、《烧碱、 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 | 精馏废液焚烧废气经 “余热回收+急冷+盐酸洗涤+降膜吸收+碱洗+烟气再加热+SCR 脱硝” 装置处理后,由现有 2 根 50 米高排气筒(DA028、DA029) 排放。 | 经过 DA028 排放的废气 TRVOC 最大排放速率可达到 8.31× 10-2 kg/h,最大排放浓度为 8.99 mg/m3,均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控制标准》(DB 12/524-2020);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速率可达到 2.05×10-2 kg/h,最大排放浓度为 2.30mg/m3,均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 标准》(DB 12/524-2020);氮氧化物最大排放速率可达到 2.3×10-1 kg/h,最 大排放浓度为 26mg/m3,二噁英类最大排放浓度可达到 0.047ngTEQ/Nm3,均 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的排放要求。 氯乙烯、氯化氢、二氧化硫、颗粒物在两周期三频次的检测中均未过检出限, 最大排放速率分别为 3.62×10-4、9.06×10-4、1.36×10-2、4.53×10-3,均满足《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 经过 DA029 排放的废气 TRVOC 最大排放速率可达到 0.166 kg/h,最大排 放浓度为 19 mg/m3,均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2/524-2020);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速率可达到 5.89×10-2 kg/h,最大排放浓 度 为 6.76mg/m3 , 均 满 足 《 工 业 企 业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排 放 控 制 标 准 》 ( DB 12/524-2020);氮氧化物最大排放速率可达到 1.39×10-1 kg/h,最大排放浓度 为 31mg/m3,二噁英类最大排放浓度可达到 0.0044ngTEQ/Nm3,均满足《烧碱、 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的排放要求。氯乙烯、氯 化氢、二氧化硫、颗粒物在两周期三频次的检测中也均未过检出限,最大排放 速率分别为 3.48×10-4、8.69×10-4、1.30×10-2、4.35×10-3,均满足《烧碱、聚 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 |
| 1 | 本项目噪声主要来自各种机械设备等产生的噪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中 3 类 | 安装减振基垫并采取了隔音其他措施 | 本 次 验 收 厂 界 噪 声 排 放 昼 间 监 测 值 为 56~60dB(A) , 夜 间 监 测 值 为 52~55dB(A),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中 3 类区域昼、夜间噪声排放标准限值。 |
| 1 | 该项目投产后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 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规定,做好收集、转运、处置及利用;危险废物应严格遵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妥善收集、储存,并按照《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或综合利用。 (五)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该项目应根据《关 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 号)等文件的要求,严格落实环境风险控制及事故应急措施,根据报告及设计要求,结合现有工程实际情况,确保事故水池有效容积足够,避免事故状态下产生的次生和伴生环境影响及污染。 | 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暂存于厂区现有危废暂存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 理。危险废物暂存依托现有工程,现有工程危险废物暂存间已按照《危险废物贮 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等文件的要求进行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危险废物暂存间设置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措施,内部危险废物分区堆放, 危废暂存间周围设置防护栅栏,在醒目处设置规范化标志牌。 |
| 1 | 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该项目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 号) 等文件的要求,严格落实环境风险控制及事故应急措施,根据报告及设计要求, 结合现有工程实际情况,确保事故水池有效容积足够,避免事故状态下产生的次 生和伴生环境影响及污染。 | **了一座容积为 288m3 的污水池,作为事 故水池收集本项目事故 废水,可满 足事故状态下应急需求,保证事故水不外排。 |
| 1、辅助工程:依托现有工程已有的办公设施。 2、给水:本项目不新增员工,不新增生活用水。精馏塔首次运行热水循环罐内补充来自现有工程的蒸汽冷凝水。正常运行后,不再补充用水,仅补充蒸汽。本 项 目 依 托 现 有 工 程 循 环冷却水系统。 3、排水:厂区排水采用雨污分流制,雨水经****园区市政雨水管网。本项目再沸器排出的水为蒸汽冷凝水,回至现有工程冷凝水罐后现有工程使用,不外排。 本项目新增的循环冷却水排水排至现有工程污水回用站处理后,出水再回用至全厂循环冷却水系统补水,不外排。 4、供电:托厂区现有配电系统,电源引自市政电网。 5、蒸汽:本项目所****电厂,依托厂区现有蒸汽管网。 6、氮气:****分站提供所需氮气。 7、压缩空气:依托现有空气压缩系统提供所需压缩空气。 8、储运设施:依托 VCM 回收单元现有回收 单 体 罐 。 本 项 目 精 馏 的VCM 直接从现有工程 VCM回收单体罐通过密闭管线输送至精馏塔,精馏后的 VCM再经密闭管线输送至 VCM回收单体罐;本项目实施后新增的回收 VCM 单体经管道密闭输送至现有回收单体罐。本项目 VCM 回收单元投加的阻聚剂依托 VCM 回收单元现有阻聚剂储罐。 9、环保治理措施:本项目再沸器排出的水为蒸汽冷凝水,回至现有工程冷凝水罐后现有工程使用,不外排。本项目新增的循环冷却水排水排至现有工程污水回用站处理后,出水再回用至全厂循环冷却水系统补水,不外排。建筑隔声,安装减振基垫等措施。废吸附剂和废活性炭均属于危险废物,依托现有危险废物暂存间存放,经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精 馏 废 液 主 要 成 分为氯乙烷、氯乙烯,经过管线输送至现有工程焚烧 炉 焚 烧 处置。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1、辅助工程:依托已有的办公设施。 2、给水:本项目不新增员工,不新增生活用水。精馏塔首次运行热水循环罐内补充来自现有工程的蒸汽冷凝水。正常运行后,不再补充用水,仅补充蒸汽。本项目依托已有循环冷却水系统。 3、排水:厂区排水采用雨污分流制,雨水经****园区市政雨水管网。本项目再沸器排出的水为蒸汽冷凝水,回至现有工程冷凝水罐后现有工程使用,不外排。本项目新增的循环冷却水排水排至现有工程污水回用站处理后,出水再回用至全厂循环冷却水系统补水,不外排。 4、供电:依托厂区现有配电系统,电源引自市政电网。 5、蒸汽:本项目所****电厂,依托厂区已有蒸汽管网。 6、氮气:****分站提供所需氮气。 7、压缩空气:依托已有空气压缩系统提供所需压缩空气。 8、储运设施:依托 VCM 回收单元现有回收单体罐。本项目精馏的 VCM 直接从现有工程VCM 回收单体罐通过密闭管线输送至精馏塔,精馏后的 VCM 再经密闭管线输送至 VCM 回收单体罐;本项目实施后新增的回收 VCM 单体经管道密闭输送至现有回收单体罐。本项目 VCM 回收单元投加的阻聚剂依托 VCM 回收单元现有阻聚剂储罐。 9、环保治理措施:本项目再沸器排出的水为蒸汽冷凝水,回至现有工程冷凝水罐后现有工程使用,不外排。本项目新增的循环冷却水排水排至现有工程污水回用站处理后,出水再回用至全厂循环冷却水系统补水,不外排。安装减振基垫并采取了隔音其他措施。废吸附剂和废活性炭均属于危险废物,依托已有危险废物暂存间存放,经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精馏废液主要成分为氯乙烷、氯乙烯,经过管线输送至已有焚烧炉焚烧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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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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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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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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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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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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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