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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运输部令 2021年第15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因持证驾驶人存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一个记分周期记满12分以上等严重违法行为******局****管理局****管理所2026年4月17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抄告通知书》为准),现对全市15名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予以撤销,详细名单见附件。
如有异议,****交通运输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371-****0930。
特此公告。
附件: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撤销名单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