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鄂环)、《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要求,为保障地块土壤环境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应****公司****地质局****大队开展**市P(2025)021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现将有关信息进行如下公示:
一、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市P(2025)021号地块
总占地面积:17560.00 m2
地理位置:地块位于**省**市**北路和沿河大道交汇处西南侧
土地使用权人:应****公司
地块未来规划:居住用地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地质大队
调查缘由:地块历史上为农田,规划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第一阶段调查
根据历史用途变迁资料、现场踏勘以及人员访谈获取的信息得知,地块历史用途主要为农用地,不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使用及处置等情形,无危险废物、固废的堆放倾倒填埋。不存在生活垃圾中转站,对项目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不构成可能的污染源。
周边区域敏感目标主要是张家湾、老县河等,张家湾同时为地块周边潜在生活污染源,污染物排放对地块产生影响的可能性较小,实施污染防治措施后,对地块影响可接受。未发现污染风险较高的工业企业生产活动,不涉及重金属、危险化学品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存储、使用和处置,历史上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件,无地下水和土壤受污染记录,存在潜在污染风险的可能性较低,对本地块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较小。
综上,调查地块及周边地块的使用历史对本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产生污染的可能性极小。
三、初步调查结论
**市P(2025)021号地块现状和历史上不涉及工矿用途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现场未发现污染迹象,相邻地块及周边500m范围内土地利用历史以农用地、居民区为主,不涉及工业生产活动。周边区域对本地块土壤及地下水环境造成影响的可能性较低。综上所述,本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其土壤环境质量可满足当前规划用地要求,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无需进入第二阶段的调查。